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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探究
反思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曲折历程,可以发现,除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及定位不清等因索外,一个至关重要原因就是缺少转移和缓冲风险的有效手段,以及化解和控制风险的长效机制,是过去和现在造成信托行业金融风险的主要根源。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金融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探究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信托业在逐渐成为我国第四大金融支柱的同时,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难以预计的风险。随着信托业第六次整顿的结束,大量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身,发行了大量的信托产品,随着信托产品兑付高峰期的来临以及国际经济本身的不稳定,信托业风险将会大量涌现。本文从信托业应该承担何种风险以及缓冲机制理论的研究出发,借鉴其他金融领域的风险防治机制,探讨了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应归于何处。
关键词:金融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
信托业作为金融领域的第四支柱,其本身也和银行证券领域一样,风险就是其经营和管理的主体。任何风险都是与收益相关联的,风险越大,收益越高,反之,收益越高,那么风险就会越大。在保证高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消除风险是必然的追求。
一、信托业承担的风险
信托合同中信托项目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顺利完成,其本身就掺杂着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一旦信托项目不能顺利完成,就是造成信托公司无法承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和投资者的资金和投入无法顺利收回,就会给投资人、委托人和受益者造成直接的金钱上的损失。但是这些损失是否应该有信托公司来承担呢?根据《信托法》相关法律规定,信托投资伴随的风险应该由委托人自己承担,除非是受托人没有尽到其合理的管理职能和疏忽时,风险才由信托公司承担。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无论信托公司有没有违规的行为,信托投资产生的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这是在目前我国信托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最好的风险处理方式,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对于委托人的财产有着谨慎管理的义务。谨慎管理义务是一个较为模糊的判断标准,如果信托财产无法顺利收回,而这个损失最终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话,那么就会使得大多数人远离信托行业,使得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信托业走向消亡。其实不论国内外,信托公司始终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信托投资的风险,只不过我国目前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的方式是显性的。
二、缓冲机制的研究
信托公司在为委托人管理投资资产时,常常同时存在着几十甚至上百个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与此同时,信托业的流动程度远远比不上银行业,因此,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托产品风险问题可能给整个信托业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犹如亚马逊的蝴蝶震动了一次翅膀。目前信托行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大多需要等到风险真正出现时才能有所应对,这种风险管理机制对于信托业来说,其作用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的信托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预先的,即风险缓冲机制,使得信托业和投资者的风险均能够得到有效的缓冲。目前在实践中已经进行的风险缓冲机制的主要有两种。第一,在信托产品被设计的时候就引入缓冲机制,将信托产品中的投资额分为优先偿付信托项目预期收益和延后偿付信托项目预期收益和可能的超额收益,这种方式就为需要优先偿付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的风险缓冲;第二,信托公司进行内部的调剂,通过与投资者签订一定的合约。将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其他信托产品与其投资信托产品进行交换,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将信托委托人的投资产品之间的风险进行时间上的调换。但是就目前的这两种缓冲机制来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信托业的风险问题,还需要更好的风险缓冲机制来降低信托行业的风险,更好地促进信托行业的发展。
三、其他金融领域风险应对措施
国内的金融领域各行业都已经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风险缓冲机制,这些缓冲机制为信托行业缓冲机制的建立、运行、监管等过程都提供了有力的参考。首先,在证券行业,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用来监测证券公司的风险,组织、参与甚至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对证券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隐患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等。证券行业成立了独立运作的公司对行业的风险进行预防以及监管,有着其稳定资金募集来源,对于证券行业的良好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保险行业也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框架,这个框架与证券行业的监管模式接近,成立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管理公司,这种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并且也尽可能地避免了与其他管理保险部门的利益冲突。此外,这种风险缓存机制也严格地遵循着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分离的趋势。最后,在基金行业的风险缓冲机制中,主要的是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每个月都会提存一定数量的风险准备金,这些风险准备金存放于一家托管银行,主要用于基金公司违规造成基金持有人的赔付问题。
四、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
鉴于我国金融领域其他行业应对风险的一些缓冲机制,结合我国目前信托业的实际情形,建立更加全面的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对已经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补救。信托业主要的风险缓存机制有以下几种。
4.1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基金
正如证券、基金和保险行业,在信托业也需要建立一个风险缓冲机制,参照证券和保险业的做法,建立一个信托行业缓冲基金管理公司,这样有利于从资金方面解决信托业的风险与预防和管理的长久机制。由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建立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当信托公司出现信托项目没有按照合同运行而难以对委托人和投资者进行兑付的时候,信托公司可以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由信托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信托基金对信托公司不能实现兑付的信托项目进行收购,这样信托公司便可以完成对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兑付,并且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对其收回的信托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回收信托资产。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信托业的信托缓冲基金的募集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第一,由中央财政投入一部分,保持在固定的比率;第二,从信托公司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率;第三,允许信托公司发行专门的风险缓冲金;第四,国家采取委托的方式向银行或者其他投资机构发行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第五,信托公司还可以采取发行一些债券和证券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4.2提高信托产品流动速度,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市场
信托公司的风险常常来源于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差,逐渐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的问题并不能全部归因于其产品本身,市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的问题必须通过市场化来解决。主要是使信托产品可以在银行市场间流通或者在信托业构建一个可供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持有者和投资者参与的信托交易平台。信托产品持有者和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在这个平台进行交易,特别是出现兑付风险的信托产品,持有者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产品投资者可以自行进行购买,但是同时保留对信托公司一定时间的追偿权。信托流通市场其归根结底是在信托系统内部构建一个信托产品流通市场,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产品的风险问题,如同证券行业一样。信托产品的流通市场的构建会大大提高信托产品的流通速度,进而对信托产品的结构不断进行优化,促进信托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信托业与投资业的良性发展。
4.3加快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等金融机构合作的脚步,为信托业提供可靠的资金链条
目前来说,我国信托业不能发行金融债券,其融资渠道过于狭窄和动荡。降低信托业进入银行的门槛是迫在眉睫的,信托业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去,利用金融机构间的各种融资形式,打开信托业在银行间的融资渠道,提高信托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信托产品的存续期间和信托项目期限的不匹配,是构建信托融资多渠道化的重心所在,对于构建可持续的信托资金链条,是应对信托风险的又一重要方式。如果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回流速度持续降低,不动产和存量资金就会出现阶段性和临时性的断流,而同时信托业进入兑付的高峰期,那么信托业的兑付风险将会大大提高,这就需要信托业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形成信产品期限和项目融资期限的资金持续,缓解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4.4积极主动地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形成信托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本身就是在用风险来经营收益,因此,对于如何转移、规避和化解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信托公司也是如此。信托公司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双方共同预防风险、规避风险、处理风险。比如,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制度逐渐引入信托产品中,保险公司对信托产品第三方进行独立的担保和保证,相当于给信托产品的持有进行了双重的保险。在信托公司无法对信托产品持有人进行兑付的时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偿付。将保险制度引入信托产品中的做法不仅仅可以大大减少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信托公司可以针对保险公司的特点开发出偏重于流动性和安全性的信托产品,这样便可以吸引较多的保险资金,大大提高信托业对信托产品的兑付能力和风险缓冲能力。
4.5对信托产品进行结构上的改革创新,提高信托产品的技术含量
在国外的信托产品风险缓冲机制中,信托产品常常利用差期权和总收益的利率互换等衍生产品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进行缓冲,在我们借鉴国外的基础上,可以对信托产品进行如下的革新。第一,对于信托产品的期限进行合理的设置,在大量的信托产品中注重每种产品的兑付时间差,防止所有的信托产品的兑付期限集中于同一时间点,加大信托公司的兑付压力,增大信托兑付风险。第二,仿效证券,设计出各种信托产品的衍生品,这样就能够起到对冲作用,如此便能和我国目前的股指期货达到同样的效果。这种方式将信托业本身的风险与金融市场的风险挂钩,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达到风险缓冲的作用,这是一种有效的尝试。第三,在开发信托产品的过程中,利用传统的的抵押、担保、保证等形式,在信托合同中加入具备法律效力,达到一定条件自动终止的法律条款。把信托产品的资产管理变成风险管理,降低信托公司到期的兑付压力。第四,加快信托产品的证券化,使其可以在证券公开市场中交易和发行,提高信托产品的流通性能,同时也将扩大大信托业的资产规模。
4.6加快风险缓冲机制的体系建设
风险缓冲机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定要遵循有效性、审慎性、独立性和全面性等原则,在大的方向上,做到合理合规、诚信审慎。同时不能忽略的是,所有的制度都是人为进行操控的,每个人的责任都应该明晰,强化信托委托人的风险意识,对于信托业务中的每项风险都应该进行合理的善意的提醒,每一个岗位都应该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出台一系列的风险规定,对于风险进行尽职尽责的管理和指导。信托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特殊行业,历经几次整顿才逐渐走向正轨。我们应该认识到即便是单个信托公司的危机也有可能波及整个信托行业,信托业是一个极容易酿造危机的行业,我们必须对于信托业的风险进行预防,建立完善、长效的风险缓冲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建立良好的信托秩序,维持信托业健康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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