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有关条款中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属于违法行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明显,法律赋予了各单位行使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权,但各单位在选择权的使用上不能带有随意性。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实际上法律赋予了各单位具有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实行的会计改革,要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对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都提出了挑战。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人知道、了解、运用职业判断,从而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相反,有些上市公司又存在着通过滥用会计政策进行操纵的情况。本文想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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