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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影响的研究
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满足了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对信息的需要。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产生直接的影响,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原则等均有所不同,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本文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对企业纳税(主要指所得税)的影响进行研究。 2.税法规定①,对于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提取减值准备后仍然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仍按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进行摊销,与会计准则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在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损益时,应配比扣除税收口径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与会计准则也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同样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税法还规定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新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范围远大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超过其余额5‰的,或者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都应作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存在差异的分析 (1)两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会计目标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的目标主要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2)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会计核算的4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收益、费用、资产和负债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3)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所得税法除了遵循一些会计原则外,更主要的是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处理: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80000-4000)÷5=15200(元),与会计提取的折旧相同,但对企业提取并且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400元不予承认。由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原会计准则设计的,在税前扣除项目中不包括资产减值损失,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贷:累计折旧8000处理: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仍为15200元,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出现差异。该差异的解决主要通过前期设置台账进行记录,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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