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会计核算的关系

时间:2022-12-08 00:17:49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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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会计核算的关系

【摘 要】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核算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反映着长期股权投资的现时价值,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在实务中存在对两者的差别认识不清的现象,本文在简述两者联系的同时,主要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核算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值准备"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按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损溢、减少风险损失、"的"谨慎"原则。也正是如此才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差别认识不清。为此,本文着重就两者的区别作一探析。
  一、两者的性质目的不同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认为按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表示了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增减,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显得多余和重复。其实,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目的也不完全一样。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投资单位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来计算的,是为了控制被投资单位,以便从销售、供应、技术或管理上得到补偿。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从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按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确认,但并不表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实际增减。尽管按权益法的账面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投资价值,但这并非是其的主要作用,其的主要作用是按投资比例计算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差额。它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正是在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确认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长期股权投资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成本的修正,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二、两者的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1)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程序进行清理整顿;(2)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单位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则明确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有市价的长期投资(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2.无市价的长期投资(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如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两者的计提不同
  在确认了初始投资成本后,(1)以已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数;(2)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则以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数。按其持股比例计提的,权益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它主要是于期末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四、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基数,(1)以已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数;(2)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则以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熟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相对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五、两者的纳税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早就明确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从而避免对所得税的冲击。尽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核算有着上述种种区别,但它们也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权益法下计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小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多少,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高低。
另外,它们还反映了这样一种关系:“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最后得出的"账面价值",可以理解为此时此刻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也是"账面价值"的修正与补充,它们共同反映着长期股权投资的现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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