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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较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较大的变化,导致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本文就新旧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作以下初步的探讨:一.账户设置的差异
1.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与旧准则中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不同,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细账户,用于核算符合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新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预计弃置费用。
2.增设预计负债明细账户。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为了全面核算预计的弃置费用,除了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外,还需增设“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明细账户。
二.主要账务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在旧准则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如是正常信用条件下支付价款的,与旧准则的账务处理相同,如是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而旧准则规定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出现了差异。在旧准则下,债权人因债权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则是按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第七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新旧准则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出现了差异。如不涉及补价时的固定资产交换,旧准则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新准则则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借贷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在新准则下,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是: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同时新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确认条件不相同,新准则较旧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操作,可按发生的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清理处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是采用预提和待摊方式处理,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按发生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旧准则在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能否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的规定有明显的差异,在旧准则的规定下,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按不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在新准则的规定下,只在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即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得转回,不用做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取消了旧准则“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的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新准则在计提折旧时,应加上预计的弃置费用一起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新旧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不同,导致计提的折旧金额不相同,账务处理的方式和金额出现了差异。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利益。同时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当固定资产符合终止条件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与已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差额借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算结转处置净损益,如为净收益,按净收益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为净损失,按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另外,新准则在上还增加了新的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盘亏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三.固定资产披露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与旧准则在披露内容上相比较,新准则不再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的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内容,但增加了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的具体和明确,如需披露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四.差异对资产结构、权益、损益等经济事项的
1.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与旧准则相比较,差异会使固定资产在新准则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2.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同时,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与旧准则比较,差异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3.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与旧准则的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相比较,新准则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堵”死了企业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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