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下行政事业基建会计核算浅析

时间:2024-10-15 12:18:17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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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下行政事业基建会计核算浅析

一、国库集中收付下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问题
  
  首先,资金来源无保障,基建会计无法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前,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将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到基建账户,经批准筹集的建设资金也按照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结转到基建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账户改为经批准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要求所有收支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基建拨款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不再拨付至单位的基建账户。单位经批准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也要求先存入预算外财政专户,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不得自行结转到基建账户。因而单位基建账户实际上没有资金来源,也很少发生支出业务,已不具备单独核算的条件。
  其次,单位预算不完整,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不相适应。部门预算的核心是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不一致的问题,实行一个部门(单位)一本预算,部门(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须在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现行的做法是单位的部门预算中一般不编制基建项目,而由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基建收支业务后,决算中又必须反映,从而导致预算、决算不对应。
  再次,单位会计信息不完整,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事项不充分。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将单位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会计核算,另一种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从而导致单位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内同时反映。两套账的相互分离,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貌,这不符合《会计法》第l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规定,也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11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4J4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的规定。
  最后,单位资产管理存在困难,会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由于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账户并不反映基建有关收支,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单位财务也不太关注基建收支情况,从而使单位资产管理存在漏洞。而且,由于单位基建项目规模不大、建设时间不长,基建财务制度不太健全,加之基建财务人员以临时聘用人员居多,会计监督作用往往难以真正有效发挥。
  
  二、国库集中收付下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建议
  
  第一,资产类账户。增设“在建工程”一级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实际发生但尚未完工项目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科目,根据需要增设或修改二级明细科目,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建设支出”,并根据竣工决算等会计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分别等额记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账户。该科目年末余额表示尚未完工的投入。
  第二,负债类账户。在现有的“暂存款”或“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增加核算内容,将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收取的施工单位的保证金、质保金、借款等债务并入上述科目核算。单位预付的工程款符合支出确认条件时,及时转作“基本建设支出”。借款利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记入“在建工程”或当期费用。
  第三,净资产类账户。在“结余”科目下增设“基建结余”二级科目,该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由于财政性资金“以支定收”,未用完的额度转为下年度收支来源,该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以银行存款方式留存的非财政性资金节余,年末记入该科目贷方。若工程已完工,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行政单位则应记入“结余”的贷方,事业单位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般基金”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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