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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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时,应按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如下:设立”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同时在其下面设”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会计科目。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例1.乙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取得黄河公司捐赠的现金180000元.
乙公司2004年12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80000
贷: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80000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过程中支付或支付的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例2. A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接受长江公司捐赠的一批原材料,长江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A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途中运费2万元(假定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运输发票)和保险费1万元。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5年1月份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28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14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银行存款 30000
例3.B公司于2005年2月取得其他企业捐赠的大型机器设备一台,发票上注明该项设备价款为200万元,B公司另用银行存款支付了途中运费和保险费10万元。
2005年2月份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2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所得税,或接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为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
例:若乙公司2004年税前利润大于零,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则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1206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
例:若A公司2005年税前会计利润大于零,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贷: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7839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86100
若A公司2005年税前会计利润小于零,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应按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假定A公司2004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7万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贷: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4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117-17)×33%]
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接受捐赠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总额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各期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为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例:若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该取得捐赠的资产应交纳的所得税可以在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其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 400000(2000000÷5)
所得税 660000(200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00(2000000×33% 400000×33%)
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68000 (400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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