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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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摘要]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需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捐赠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接受捐赠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  [关键词]接受捐赠;资产;会计;税务
   
  为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国家征税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变动较大,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受赠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新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字[2003]29号)》的解释,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企业应设置“待转资产价值”总账科目,下设“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受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根据有关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价值和由捐赠方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含由受赠方支付的相关税费)。取消“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
  2.企业受赠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3.企业受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4.企业受赠取得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的利润总额。但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捐赠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由于因受赠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而造成纳税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和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借贷之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5.企业受赠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二、受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举例
  
  如果企业受赠取得的是货币性资产,其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简单,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以企业受赠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举例说明。
  例:企业2003年6月接受外单位捐赠的全新生产设备一台,发票账单注明的价值为118000元,企业接受捐赠中支付运输费等费用2 0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会计与税法均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设备已投入使用。
  1. 取得受赠资产并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8000
   银行存款2000
   银行存款2000
  2.企业2003年7~12月每月计提折旧2000元时:
  借:制造费用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3.2003年度末,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按“通知”规定,本例中企业受赠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对其计提的折旧可作税前扣除,故无需作出纳税调整。但应对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赠所得作出纳税调整,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5年分期计入,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23×600元(118000/5=236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
  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00 118000/5=
  523600(元)
  200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23600×3%=172788(元)
  借:所得税 1650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2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72788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5812
  4.假如2004年度发生亏损5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 118000/5=
  18600(元)
  2004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8600×8%=3348(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2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48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0252
  5.假如2005年6月末将该设备出售,出售价款8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账户余额为48000元。不考虑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累计折旧 48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2)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
  贷:营业外收入8000
  (4)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606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64
  6.假如2005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 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 118000/5=53600(元)
  2005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3600×7%=14472(元)
  借:所得税 81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2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47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7288
  
  三、对新处理办法的评价
  
  受赠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新规定具有以下3个方面的优点:第一,较好地协调了受赠资产业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降低了企业财务核算成本;第二,计税方法比较科学合理,具有较好的操作性;第三,使得内外资企业有关受赠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基本趋于一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从理论上分析,受赠资产是企业不付任何代价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计入利润但涉及在纳税年度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当企业取得受赠资产时,其经济实质是获得了一项“税前资本公积”,应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这一负债科目核算显得十分牵强。特别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列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甚至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所以,本着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内容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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