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3-03-23 16:07:39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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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从比较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入手,分析了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对如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转换与衔接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哪些适用于未来适用法。通过分析影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因素,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核算;追溯调整;差异
  
  1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是唯一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够相关、可靠地反映当前和未来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但现实的情况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很可能也是最难实现的方法,理想与现实常常发生冲突,所得税会计处理也不例外。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损益的确认上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共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限制的,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扣除。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但税收法规规定,广告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佣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对佣金的扣除未作任何的限制,但税收法规规定佣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扣除:①有合法真实的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罚款、罚金、滞纳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罚款、罚金、滞纳金可以在营业外收支中列支;而税收法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行政性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5)财产损失的扣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财产损失的扣除要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处理;而税收法规规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6)或有事项的支出差异:一般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为从费用中提取的负债,或有负债还有未决诉讼、债务担保、质量保证、承诺、污染治理、亏损合同、债务重组等,这些都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从而产生了差异。
  (7)关于一些摊销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摊销,但税法规定不能摊销;对于一些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则规定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等。
  (8)借款费用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其他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税法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不再资本化,税法上对于纳税人从关联方借入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向关联方支付管理费的扣除差异:会计上对于此项管理费没有限制,是可以全部列支的,但税法上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10)捐赠支出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1)投资收益确认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损益的实现。
  (12)各项准备金的扣除差异: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坏账准备外,其他各项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不得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其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转入的预付账款。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就提取比例而言,新准则规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税收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就有关限制性条件而言,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而新准则无此限制。
  (13)工资薪金的扣除差异: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工资薪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也划入职工薪金的范畴。虽然税收法规也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所有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但远没有新准则规定的范围广。
  综上所述,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损益的确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背离进一步拉大,在我国所得税会计处在新旧交替的阶段,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追溯调整。   2 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
  
  2007年以前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几种方法比较,应付税款法是最为简单的,它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就是应缴纳的所得税。这种方法差不多就是收付实现制,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利润不相配比。
  利润表债务法也就是以前制度的债务法,它是在递延法的基础上,在税率变动或者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其目的是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新的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两者计算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新的会计制度引进了“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就理论来讲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间上存在的此类差异,它彻底弃了配比、摊销等概念,更符合资产负债表是第一报表的观点。
  
  3 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衔接中的追溯调整法
  
  由于今年是新的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要求企业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就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即2007年1月1日后所有的经济业务均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还必须同时提供2006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但是,2006年度的报表数据是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必须要将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并重新编制,这就涉及到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这是个复杂的过程。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新旧衔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是个复杂的过程,而对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更为复杂,笔者认为,在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新旧准则的转换与衔接,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哪些适用于未来适用法。其中,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项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未来适用法的账户主要有:借款费用账户,无形资产账户,债务重组账户,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关于开发支出,商誉,预计负债账户采用未来适用法。
  
  4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若干思考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现行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惠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以费代税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新会计准则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颁布之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任一种,但现在企业只能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些无疑都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新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尽快学习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正确区分企业当期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能够在运用新准则时正确进行所得税的追溯调整,协调征收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我国的税收收入能够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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