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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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和制度的建立,企业所面临的诸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票据贴现、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越来越多,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财政部于2000年5月17日颁布了《企业准则——或有事项》,同年7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该准则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会计准则中缺乏有关或有事项的空白,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业务具有规范作用。

  该准则在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谨慎原则”。本文拟对“谨慎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或有事项概述

  (一)或有事项概念及内涵

  (1)定义及特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确定事项”,指至资产负债表日结果已确定,并可据此结果作出其他相应经济行为的事项;另一类“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或有事项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种状况,或有事项的“或有”是指其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确定,要依赖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无法对或有事项的结果施加影响,或无法施加重大影响,只能按照有关情况对或有事项各种结果的可能性和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客观性:或有事项是现实(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存在的一种情况。②不确定性:该情况的最后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其一,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或有事项的结果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其三,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不能由企业自己控制。③未来判定性:该情况的最后结果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

  符合本准则或有事项定义的常见事项有: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②未决诉讼;③未决仲裁;④为其他单位进行债务担保;⑤产品质量保证。

  而其他如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或有事项不在本准则范围内,是由其他相应会计准则规范的。

  (2)或有事项基本分类

  或有事项可划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可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一类是或有负债;还有一类是或有资产。

  负债。财政部2000年5月17日《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定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由定义可以看出,负债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①是现时的义务。也就是说,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发生的,有待未来的交易或事项决定的义务,如果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即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确认为负债;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企业所承担的负债,在将来是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的经济利益的牺牲,有时企业为了维护自身信誉或进行正常业务而必须承担某些道义或推定的义务,如产品担保义务等,也应包括在负债之内;③负债的履行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要通过支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清偿。有时企业可以通过承诺新的负债或转化为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结清这一项现时义务。总之,负债的清偿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

  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曾给负债下过定义,将负债界定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1992年以来,会计取得了许多新成果,会计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人们对负债概念有了新的认识;不仅如此,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是对其可能形成的义务予以确认或披露。这两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促成了上述2000年或有事项准则中对负债作出的新定义,它与国际上通行的负债定义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在理解负债定义时,最重要的是把握:负债是现时义务,即负债是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义务,是已经存在义务,其中,所指的义务不仅包括法定义务(经济法所称的义务),还包括一些推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比较容易理解,推定义务则较难理解。推定义务是因为企业特定行为而推定产生的义务。这里所指企业“特定行为”泛指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开的承诺或已公开的声明。由于以往习惯的做法,或通过这些承诺或公开的声明,企业向外界表明了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从而使受影响的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那些责任的合理预期。产品质量保证是产生推定义务的典型例子。比如,某企业为推销其产品,郑重地向客户承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能够享受七天之内对购入产品不满意时可退货的权利,如某客户确实在七天之内因正常质量要求退货,而该企业又没有兑现其承诺,那么该企业的信誉无疑会受到严重损害,得不偿失。权衡之下,该企业通常不会食言。在这个例子中,没有要求企业这样做,但企业做了,结果是企业一方面使其客户形成了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使自己承担了一项推定义务。

  或有负债。财政部2000年5月17日《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从形式上看,这个定义很长,与一般的概念有些不同,而更为重要的是,或有事项准则中的或有负债定义突破了传统的会计观念。具体表现在:第一,或有负债定义既指潜在义务,又指特定的现时义务,将或有负债与企业承担的“义务”联系在一起。传统会计观念上,或有负债通常与或有损失联系在一起,有人甚至将或有负债与或有损失等同起来。第二,或有负债无论如何均不能在表内确认,而只可能在表外披露。一般而言,某个项目要确认为资产、负债或收入,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最基本的三个要求,即首先该项目要符合资产、负债或收人的定义;其次,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再次,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起来,作为潜在义务,或有负债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因而不能确认为负债;作为特定的现时义务,虽然符合负债的定义,但却不完全符合另外的两个要求,因而也不能确认负债。

  或有资产。财政部2000年5月17日《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

  针对我国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可采取以下原则:

  (1)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企业真实、公允、全面、持续地披露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信息,对或有事项的披露采用表内项目与表外项目的结合,不能纳入报表表内项目反映的信息,要在表外以附注等形式加以披露。同时,企业还应对影响或有事项的多方面因素持续不断地进行评价,以进行相应的合理判断与会计处理。

  (2)重要性原则。企业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按其重要程度区别对待。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与发生的概率来判定,可以分成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和极小可能四个层次,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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