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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税收与会计协调
根据财政部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的范围内全面推行《小制度》(以下称《小制度》)。《小制度》与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下称《大制度》)相比,在会计目标方面有着明显区别。 小企业税收与会计差异明显偏多,这种差异长期存在,于税收于会计皆有裨益。特别应注意到,有不少差异系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分别由不同部门制定,各方沟通协调明显不够,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再加上最近几年我国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法变化快,也因此形成不少无谓的差异。当务之急,必须正确审视各种差异的性质,他们存在必要性,对于必须保留的差异,采取必要的办法进行有效协调,对于不必要存在的差异则坚决予以取消。并且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后者,尽量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差异的存在。必须充分正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现实情况,认真考虑降低小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只要对所得税收入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有大的妨碍,应尽可能在更多的经济业务实现税收与会计的趋同。 一、小企业会计与税收协调必须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既要对《小制度》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目前存在的种种差异,并加以,属于税收与会计本质(目标)差异坚决予以保留。 2.效益成本原则 要正确把握税收与会计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为了追求简化会计核算,便于税收征管,而过多统一,从而牺牲税收或会计的目标;也不能过于追求税收或会计的目标,过多分离,从而增加会计核算、税收征管以及纳税调整的难度,进而影响税收机关完成税收任务。 3.现实性原则 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必须正视现阶段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结构的现实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小企业总量占全部企业总量比例高达95%以上,减轻这方面差异协调的工作量,降低这种调整工作难度,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防止避税和保持税负公平,增加税法的“刚性”。 4.严肃性的原则 无论是《小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取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切勿矫枉过正,以保证《小制度》与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修改税法使之与《小制度》趋同的项目 前已述及现行税法相对滞后,所以减少纳税调整差异必须把侧重点放在税法的修改上。从近百年会计与税法的看,税法因借鉴会计的和先进而越来越向成熟。事实上,税法方面已作了很大的努力,最近几年已先后发布《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小企业税收与会计协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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