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应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防止产生鉴定风险。鉴定受理时应保证程序合法,量力而行;鉴定过程中确保鉴定材料充足、真实合法.恰当运用引用技术标准,缜密推理、慎做结论;依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出具鉴定书;庭审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恰当运用证明技巧,促使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鉴定结论随着我国经济案件日趋上升,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涉及的会计问题也随之增加,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相应增多。然而,司法会计鉴定与传统的审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依据诉讼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诉讼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如审计结论)。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执行的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两者的性质不同、依据不同、目的也不同,因而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鉴定人如果依照审计程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将实质上的审计报告冠以司法会计鉴定书之名,必然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还可能使事务所面临处罚甚至诉讼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鉴定业务时,必须时刻关注司法会计鉴定的特性,密切注意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防止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或重大缺陷。
一、鉴定受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鉴定受理是鉴定工作的第一环节,此阶段鉴定人应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风险控制:一是保证程序合法;二是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受理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计业务。一般的审计业务大多是由被审计单位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则不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可见,在诉讼案件中,如果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鉴定,会因缺乏律师介入导致程序不合法而使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作为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还应遵守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前,鉴定人必须了解案情和鉴定要求,然后量力而行。经济案件通常涉及面广、案情错综复杂、影响深远,要求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及高超的鉴定技术,鉴定人员必须知彼知己而后量力而行。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送鉴人员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适当性较差,通常会将鉴定目的当作鉴定要求提出。对此,鉴定人应与送鉴人员协商修改鉴定要求。
二、鉴定过程的风险控制
鉴定过程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以科学的技术标准和客观的证据材料为依据、经过科学的逻辑推理和一系列技术鉴定活动形成鉴定结论的过程。为防止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或重大缺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确保鉴定证据材料充足、真实合法,恰当运用引用技术标准,缜密推理、慎做结论。
(一)确保鉴定证据材料充足、真实合法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是“依证举证”的过程,“依证”指依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材料,“举证”则是指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材料不同于审计证据,鉴定人必须掌握鉴定证据材料与审计证据的区别,正确进行取证工作,确保鉴定证据材料充足、真实合法。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来源不同。一般审计业务的证据均由审计人员直接收集。在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其无权自行收集鉴定所需的材料,而必须由办理案件的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依法定程序收集。当然,在许多情形中,司法机关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协助进行某些材料的收集工作,但这类工作必须依法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由鉴定人自行收集的或其他人收集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材料使用。因此,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要的鉴定材料时,应向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由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负责收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鉴定业务时放弃习惯做法,不自行收集鉴定材料。第二,获取手段、方法不同。首先,一般审计工作大量运用抽样技术和方法,根据对抽出样本的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征,进而得出审计结论。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用详查法,对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会计资料必须逐一检验并论证,“不能以点代面、以表及里,不能举一反三,”任何粗心大意都可能造成错鉴、漏鉴。其次,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获取审计证据,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第三,范围不同。审计的研究对象是经济业务活动,载体除财务会计资料外,还包括各种记录和言词等材料。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主要指财务会计资料)、口头证据、环境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对象是涉案会计事实,载体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因而据以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而且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基本依据。这是因为,不仅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能够影响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还容易受到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以言词陈述作为鉴定依据,无疑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鉴定人不能把言词陈述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二)恰当运用引用技术标准
引用技术标准是指标准本身是为了规范其他技术事项而制定的,但在司法会计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引用以作为依据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引用技术标准通常作为鉴别和判定财务会计事项的标准。实践中常出现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问题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情形,这与技术标准运用不当不无关系。鉴定人应特别注意排除以自己的认识或习惯代替技术标准,在运用引用技术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针对性原则,即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应当选用与鉴定内容相关的最具体的引用技术标准。(2)有效性原则,指当存在不同时期标准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选用鉴定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形成时或鉴定材料所反映的财务业务出现时仍然有效的引用技术标准。(3)合法性原则,指当存在标准冲突的情形时,应当选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引用技术标准。在选用非国家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引用技术标准时,应对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设定的有关标准制定原则、其具体内容与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是否具有一致性进行识别。(4)合理性原则,指当同一标准文件中规定了多个可供选择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最为合理的标准。(5)前提适用原则,指在使用引用技术标准时,应当判明标准的适用前提,选择与鉴定事项具有同一前提的标准。
(三)缜密推理、慎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技术鉴定活动,鉴定结论除具备诉讼证据的一般属性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属性:科学性、唯一性、局限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指鉴定结论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鉴定人在出具鉴定结论前,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过程,检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数据资料有无违反技术标准,有无不合逻辑的推理等。如果论证过程违反逻辑规律或推理不当,鉴定结论就会失去证据价值。鉴定结论的唯一性是指同一案件的同一财务会计问题只有唯一的鉴定结论。唯一性是科学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由几人同时进行的鉴定,如果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其中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尽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但法律是追求唯一性的。因此,鉴定人应查找出分歧的所在,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鉴定结论的局限性是指鉴定结论只能反映和证明特定方面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反映和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这是由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及其方法的局限性决定的。局限性要求鉴定人在出具鉴定结论时,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对所涉及的鉴定事项表示意见,任何超越鉴定范围和工作职责的意见均为无效结论。
三、出具鉴定书的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结束时制作的、表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法律文书。由于鉴定书具有特殊用途,相关法规对鉴定书的内容、格式及出具条件作出了相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应按要求出具鉴定书,确保鉴定书规范、标准。出具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鉴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因此,当缺失会计资料、鉴定材料不足或因鉴定材料质量问题无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技术条件不具备或取证受限制时,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要求补充鉴定材料、中止鉴定或终止鉴定,而不能出具鉴定书。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如下两种情况也不能出具鉴定书:第一,没有必要逐一检验并论证,而仅需用抽查结果即可推断涉案会计事实的案件不宜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如涉及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诉讼,只要抽查一定数量的会计资料就可以证明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此项活动只能算是审计,也只能出具审计报告,因为司法会计鉴定人使用的是审计证明方法。第二,需要用不确定因素推断会计事实的请求,也不能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有时需要对一些可能将会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进行推测,如估算灾害损失带来的隐性损失和抢救、修复、弥补等可能产生的费用,而这些估算方法恰恰是审计的一个重要证明手段。因此,也只能算是审计。
四、鉴定人出庭的风险控制
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审判人员的判断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证是鉴定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出庭接受质证,促使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或者发现鉴定中的不足甚至错误,防止发生错案。
司法会计鉴定是在法律界不熟悉会计知识的情形下产生的,对会计、审计、财务等专门知识,法官一般了解不够透彻,因此,庭审中,鉴定人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为强化法官心证的形成,促使鉴定结论最终被法官采信,鉴定人应注意使用一定的证明技巧,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如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典型案例,援引这些案例有助于强化法官心证的形成。又如运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向同行业专业人士发出调查表,得出统计结论,同时请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公证书在我国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公证书证明的事项,除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即予以采信。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研究】相关文章:
配网自动化技术风险及控制研究05-25
浅谈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精选7篇)04-26
急救与生命设备风险管理研究论文04-28
基于战略治理的企业环境风险研究08-28
软件开发风险及控制措施(通用6篇)05-12
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风险及控制08-26
妇产科护理风险控制及人性化管理的论文08-05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论文(通用15篇)04-22
复卷机TNT耦合作用原理与质量控制研究05-08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策略论文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