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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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比较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具有特色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走向完善。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竞争,在技术飞速的今天,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竞争的重要手段,相应地,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成果具有重要的,制订相应的准则来规范其核算也日益迫切。

  无形资产准同的引言部分,指出了解这一准则涉及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揭示等。定义段中对准则中所用的术语进行了相应的定义、说明,为准则使用人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正确理解和使用准则,提供了、主要术语包括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商誉、可辨认资产等六个。

  准则正文部分又划分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计量、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转让和转销、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重估价,无形资产资产维护和提高,应披露的事项等八个部分。这八个部分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

  附则部分说明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的会计实务,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已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将此准则运用于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在我国准则拟定过程中,充分注意到了各种变化和发展,并注意参考了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商誉会计》、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书《无形资产》,以及包括香港、法国和日本在内的其他有关国家的地区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规定和,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考虑我国的国情,准则规范的比较全面、系统。

  二、比较

  (一)关于准则的涉及范围

  在我国,具有无形资产性质的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与开发费用、租赁权等。其中,租赁权、研究与开发费用等性质特殊,并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加以规定,因而在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1)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4)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由此可见,对于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和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内的租赁均不适用此准则。就融资租赁而言,标的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初始确认后,承租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因融资租赁而持有的无形资产。另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支出其目标是开发知识。因此,虽然这些活动可能会产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样品),但该资产的实物要素次于其无形要素(即含在实物要素中的知识),所以亦适用此准则。

  (二)关于定义

  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反映其本质内涵,也是实务操作的基础。,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众说纷纭,尚未达到共识,在我们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法国、日本、香港的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我国标准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实物形态的,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体现了无形资产的“无形”、“使用期超过一年”以及“为企业使用而非为出售所持有”等基本特征。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已经公布的文件《商誉和无形资产(讨论稿)》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则是:“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A)企业持有的,能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劳务、租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B)已取得或开发成功,预期在将来持续使用;(C)不准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

  国际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此定义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辩认性。

  (三)关于无形资产确认标准

  我国将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规定为:“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求业的无形资产:(1)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2)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此标准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中规定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将某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能证明该项目满足以下条件:(1)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2)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关于商誉

  商誉是一项不可辨认资产,不能独立于而单独确认,一般都在企业合并时确认商誉。

  我国对购入商誉的成本,一般应根据企业在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支付的价款,扣除购入可辨认净资产的余额确定。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少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利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称为负商誉。负商誉应确认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并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等额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美国对商誉的确认以所收买的净资产的公平市价为基础,并将其资本化,并在40年内摊销。

  日本商誉的确认是以所收买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商誉是收买成本超过所收买的净资产于收买日的价值或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价值。企业集团在其有效的寿命期内摊销商誉,出于稳健,一般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摊销。

  法国对取得子公司时,取得成本超过子公司账面成本的部分在已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叶摊配,未摊配的余额确认为商誉,对商誉的处理在实践中很不相同。尽管1986年的指令要求将商誉资本化并予摊销,但同时又规定,在“例外环境”下,商誉可以直接冲减准备。

  (五)关于与开发费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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