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3-03-24 14:15:5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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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研究

●提要:本文从探讨信息产权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初步界定了会计信息生成、传递中的受益和受损主体以及由此带来的产权,了会计信息产权的效率,最后对会计产权界定引起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会计信息产权界定 产权效率

●作者简介:厦门大学会计系生。

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时为利益对立双方所使用,但是会计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对立集团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编制,这样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出现了。从信息学角度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点,所以在其生成、传递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双方及复杂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可能的利益冲突导致了高额的交易费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会计信息交换中的外部性和各种可能的利益冲突,客观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研究就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H.Demsetz,1967),会计信息的交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会计信息产权问题研究的中心论题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重新安排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产权结构,降低和消除会计信息市场机制运行的费用,提高会计信息市场运行的效率,以达到改善资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会计信息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会计主体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包含的信息;(2)财务报表附注及其它财务报告所包含的货币及非货币信息;(3)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产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包括:(1)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会计信息的产权;(3)对既定会计信息产权咨询的分析;(4)会计信息产权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1. 交易费用与会计信息的产权。

交易费用贯穿或隐匿于整个产权理论的始末,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降低会计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实证会计研究指出,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确起着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Watts and Zimmerman,1986)。可以说,会计信息提供的演变,就是朝着优化产权安排及提高会计信息产权效率的方向而努力。但是,目前由于:(1)GAAP中允许过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创造会计数据以平滑收益和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能不会很好地了解到这一点;(2)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的私有信息,如关于颇具价值的专利信息或关于兼并的战略意图等,这些信息可能会大大企业未来现金流动的时间、金额,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此无法得知,纵然有机会得知,也会发生高额的交易成本;(3)审计人员只对财务报表信息(货币性信息)表述审计意见,而对非货币信息的合理与否得不到确认,所以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留下了过多的“公共领域”。这就给会计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带来了高额的交易费用,客观上要求合理界定会计信息产权。

2.外部性与会计信息产权。

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或一个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其它主体或个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分为有利的影响——外部节约和不利的影响——外部不经济两种)。例如,一个企业公布了有关销售和利润方面的较大增长,这势必会影响市场对本行业中其它企业的期望;再如某个企业公布了内部信息(如一项颇具价值的专利的信息),这也会影响市场对竞争对手的未来收益的期望。象这种彼此之间的交互影响便被称为外部性。外部性的极端情况就是搭便车行为。

一般而言,会计信息具有公益物品(Public Goods)的某些特征,即一个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另外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效用,另外的投资者可免费使用会计信息,即所谓的搭便车行为。结果,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信息量(w.R.Scott,1997),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的私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分歧——满足了企业个体的价值期望,却有损于整个社会的总体价值,这将会给经济的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经济(不利的外部性)对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提出了要求,而实际上,产权问题直接源于外部性的影响与结果。

二、信息产权的界定

由于会计信息的传递和交换过程中存在着供需双方,因而其产权的界定首先要辨明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和需求方。

1. 会计信息的提供方主体。

单从会计信息的生成来看,仿佛其供方主体就是会计人员。但是,切莫忘记会计信息的作用之一就是反映管理当局的经营绩效,用以解除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而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中扮演的应是独立于委托方和管理当局(受托方)的中立角色。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不可观测性,所以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这些特点决定了管理当局比会计人员更关注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和结果,也必然会参与乃至干涉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传递。由于会计人员可能受到管理阶层不同程度的干预,甚至在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中左右会计人员,因而将会计信息提供的主体定位于管理阶层比定位于会计人员更合理。这一点在西方会计准则的实证中屡有涉及,如Watts和Zim-merman在《确定会计准则的实证导论》一文中就将理解管理阶层的动机作为准则确定的实证理论的前提(Watts,and Zimmerman,1978)。另外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实证会计文献认为会计选择的主体是管理阶层而非会计人员(Watts and Zimmerman,1986)。事实上,将管理阶层而不是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提供的主体,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得到证明:(1)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而言,尽管由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意见,但审计委托书中要求公司的管理阶层(而不是会计人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从国外审计案例的看,一旦审计失败,如果不是由于审计人员的重大过失,那么最终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责任的正是管理阶层。

2. 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主体。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是对股票不公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二是对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在第一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需求方较易辨明,一般是少数债权人和股东,他们同时也是会计信息需求的主体(大多数国有就属于这种情况,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理所当然地成为会计信息需求的主体),会计信息只在这些少数债权人和股东之间传播,其他人不能也无权得到这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可认为是一种私益物品(Private Goods),充其量也只能算作是一种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张军,1994)。在第二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就比较复杂。首先,类似于第一种情况,债权人和股东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但就股东来讲,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已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股权交易使得股东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以至很难辨明公司的股东是哪些人,最终形成所谓的委托者“虚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所谓的潜在的投资者),因而他们也都有权获得公司的会计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会计信息已经由“私益物品”演变为“公益物品”。

3.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之中的受益方和受损方。

由于产权是一种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所以产权界定的另一个关键是确定会计信息交换中的受益方和受损方。我们简单列为以下四类:

(1)管理阶层受益,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管理阶层经营有方,公司状况良好,能够安全、及时地偿还债务并向股东支付较多的股利,这些信息通过会计报表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利于他们及时正确地作出相关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结果,管理阶层将会得到高额的红利收入,投资者也可获得较高的投资报酬。

(2)管理阶层受益,会计信息使用者受损。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阶层虽经营业绩不佳,但通过干预会计人员进而操纵会计报表的生成,在会计报表上虚增利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欺骗或串通审计人员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结果,管理阶层仍得到优厚的报酬,而投资者却承受着各种潜在的损失。纵然可得到分配的股利,但这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偿还。

(3)管理阶层受损,信息使用者也受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传统会计模式所造成的。传统会计模式主要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原则和成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葛家澍,1996)。在传统会计模式下,许多有价值且与决策十分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中得不到确认,如房地产的涨价(持有利得),已经发现并且价值得到基本估计但未开采的油田,已经签订并对经营活动有重大的合同等等,就因为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现原则而得不到确认。但这些信息对使用者来说无疑是十分有用的,得不到此类信息将会使投资者丧失一次很好的投资机会,同时也会使管理阶层的业绩得不到承认,并产生一种“有功却不受禄”的消极情绪,这对会计信息的供需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4)管理阶层受损,会计信息使用者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将管理阶层经营绩效不佳的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可据此作出提前收回投资(债权投资),或更换管理人员的决策,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但需说明的是,尽管上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和使用方都有受益和受损的可能性,但是会计信息使用方的受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受损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就是会计信息供需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对会计信息产权的效率

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因而我们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有效的会计信息产权来确保会计信息市场的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会计信息产权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有效产权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标准:(1)明确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产权;(2)供需方均能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的产权;(3)能够降低会计信息交换中的交易费用;(4)能将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性”内部化;(5)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公共领域”最小化;(6)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控制管理阶层的事前或事后的机会主义倾向。

以我国的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为例。首先,会计信息的提供方主体不明确,会计人员仍在为管理人员“背黑锅”。由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财务报表是会计人员在管理阶层的指手画脚下产生的,因而这些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正是“厂长利润”或“书记成本”,出了成绩由管理阶层独享,有了问题责任似乎全是会计人员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整个国家会计水平的提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尚未更新原有的会计工作观念。会计改革以前,会计人员在企业中往往发挥着“监督”(考核式监督)的作用,以保护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贯彻实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此时称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主体并不为过)。但是会计改革以后,会计人员处于公司管理当局领导之下,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管理阶层实施监督,甚至受到管理阶层的操纵(身不由己或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不可能完全对会计信息最终生成负责。会计信息的提供主体应该是管理阶层。

其次,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并不能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所拥有的产权。原因有三:(1)会计法规仍不甚健全;(2)投资者会计知识很少,甚至看不懂会计报表;(3)投资者法制意识的淡薄。

其三,目前的会计信息产权仍未能显著降低会计信息交换中的交易费用。会计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性使得会计信息的交换难度增大,会计信息市场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真正有用的信息服务。也正是由于会计信息市场的透明度差,因而产生并增加了交易费用。

其四,前已述及,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或个人的行为给其它主体或个人所带来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我们尤为关注,这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管理阶层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使投资者(包括国家)作出不正确的决策而蒙受损失,如引诱投资者将稀缺资源投向风险大、收益低甚至亏损的企业;二是国家的征税部门无视会计环境的变迁(如物价变动),忽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具体原因而一味强行按税法核算税收,过度征税导致企业规模不断萎缩,不利于企业的长远,而严重的外部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中留下了很大的“公共领域”。

其五,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不容忽视。这是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不完善或低效率的一个相关现象。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的私有信息,不断地进行收益平滑和盈余管理,给会计信息市场传递不正确的信号;此外,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如道德风险(属于事后机会主义)和逆向选择(属于事前机会主义)( W.R.Scott,1997)都值得注意。

四、会计信息产权界定引起的会计

产权是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前提(汪丁丁,1996)。本文前已述及,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必然有一个理论上的均衡状态,理性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不会偏离这个均衡状态:对会计信息产权界定所留下的公共领域而言,任何一个潜在的“寻租者”的边际寻租成本等于其在已经享有的会计信息产权情况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加。但是,会计环境的变迁使得原有的产权界定的均衡状态产生偏离或被打破,那么此时就必须重新界定和安排会计信息的产权,否则过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留在“公共领域”之中,必将引起信息资源和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的配置无效率。

科斯曾经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农夫和养牛者之间的博弈问题。这个博弈的主要精华在于澄清了产权的实质——相互性:是允许农夫保护自己的产权而使养牛人的利益受损呢?还是允许养牛人损害农夫的庄稼而对农夫予以补偿?这主要取决于哪一种产权界定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长期优化配置。同样,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也存在着这样一个相类似(而又不尽相同)的情况:是允许会计信息的提供方拥有私有信息,公布“创造性”的会计信息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受损呢?还是允许会计信息使用者无限制地要求“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使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受损呢(如过度公布某些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外泄,不利于企业的长远)?是允许站在股东的立场上尽量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会计信息呢?还是站在债权人的利益角度而使会计信息尽量为他们服务呢?这些矛盾必须进行权衡。

现在关于会计信息产权的主要观点是,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应该尽量地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AICPA的特别事务委员会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改进企业报告”,1994),但是到底提供的会计信息含量和使用者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含量各是多少,能否达到?这一切不能单靠臆断,而必须回到会计最基本的问题中来,那就是会计能够提供什么信息,这些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各有多广?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对象方面,并结合会计目标来考察(这个思想部分起源于葛家澍,1996)。我们知道,会计信息的提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目标的定位,而会计目标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特征,它的定位并非是任意的,而应该受到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对象的限制。我们不能要求会计提供本主体和其余竞争主体相比较的全部会计信息(尽管会计可以适当披露竞争对手的部分信息),除非会计主体假设不复存在;也不能要求会计提供完全按照公允价值编制的会计信息,至少现在还不能,除非会计基本假设之中的币值稳定不变假设得到更改并且会计对象完全定位于未来的价值增殖运动,而实际上,作为会计对象的价值增殖运动涵盖了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时点(葛家澍,1996)。因此,要解决会计信息产权界定时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重新探讨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入手,新的会计环境(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对现行财务会计模式引起的冲击,改进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模式,为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奠定基础,并借以优化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效率。



1.H.Densetz:“Towards a ory Of Property Rights”,Joumal of Law and Economic,1967.

2.Watts and Zimmerman:Positive Accounting Theory,1986.

3.W.R.Scott,Financial Accounting ory,Prentice-Hall,Inc,1997.

4.Watts and Zimmeman,“Towand a Positive Theory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

5.张军:《产权学》,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6.葛家澍:《市场经济下基本与》,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7.葛家澍:《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理论与方法的若干基本观点》,《财会月刊》,1996年2—6期。

8.汪丁丁:《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第10期。

9.AICPA:“Improving Business Reporting-A Custom Focus”,1994.

10.刘峰:《会计信息的产权基础研究》,97‘厦门中国教授会论文,未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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