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变化的进步性

时间:2024-08-11 05:17:23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变化的进步性

根据旧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中将债务重组规定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通过新的定义可以得出两点信息:第一,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第二,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使濒临困境的企业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其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一)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定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
  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炼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符合现实需要。
  (二)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回归
  公允价值的应用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回归,债务重组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这与1998年制定的《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规定趋同,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而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并且,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十分谨慎,不会导致滥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并不是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因此只要严格地按照准则实施,公允价值就会真的做到公允。
  
  二、新准则更多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债务重组确实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其每股收益。但这种做法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新准则利于上市公司重组
  新会计准则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等;也就是说,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后,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此前,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业内专家指出,对于*ST及ST公司而言,不能幻想依靠债务重组获益而摘帽、摘星。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摘帽、摘星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将计入营业外收入肯定是非经常性损益。因此,会在摘帽、摘星时被扣除。
  
  四、新准则简化纳税调整
  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新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这无疑给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方便。例如: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或者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由此看出,以上述几种方式清偿债务,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变化的进步性】相关文章: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03-23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03-22

浅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03-18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探析03-22

论关于债务重组新准则的探讨02-26

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差异探讨03-22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变化思考12-09

简述公允价值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03-02

探析公允价值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