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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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差别

一、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的差别

财政部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准则——或有事项》是对或有事项进行详细规范的具体会计准则;省则曾在1987年有过一个《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两者都是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但却存在很多差异。而其中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两者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基础观念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依据的是资产负债观,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依据的是收入敌用观。这两种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资产负债观视会计为一种计量资产和负债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定期和经常地估价来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乃至整个企业的价值,因此认为企业净资产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业的主要指标,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加以反映,损益表的确定仅是计价过程的一个副产品。而收入费用观则认为收益指标是衡量企业的主要指标,将会计机为一个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过程,其真正目的不在于确定企业的价值,而在于确定一定时期的收益,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一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并不代表整个企业以及企业各种资源的真实价值,在这种观念下,资产负债表被用来汇集配比过程剩下的等待配比的项目。

二、两种观念差别在海峡两岸或有事项准则中的体现

海峡两岸或有事项准则中的很多差异即渊源于这两种观念上的差别,比如或有事项的定义,或有事项准则的适用范围,相关业务术语的使用,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披露,以及第三方补偿金额的确认等。

1.或有事项定义。关于或有事项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准则”)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项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于以证实”;《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公报”)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实或状况,可能业已对企业产生利得或损失,惟其确切结果,有赖于未来不确定事项之发生或不发生以证实者”。由上述表述可以看出,两岸关于或有事项的定义基本相同,但仍存在差异,某些事项在准则公报看来属于或有事项,在准则中看来却不是。比如在收现上存有疑问的应收款项以及可能对企业资产造成损失的灾害,在收入费用观念看来,由于该事项可能已对企业造成损失,为确定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应对这种损失性质的事项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因而准则公报认为其属于或有事项,并应对其确认“或有损失”;而准则则依据的是资产负债观,仅对形成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或有事项在准则中予以规范,收现存有疑问的应收款项以及自然灾害虽然可能已对企业造成损失,但并不会导致企业因此承担某种义务,即并不会形成负债或或有负债,因而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所规范的或有事项。

2.适用范围。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准则公报不包括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退休金的给付义务、长期租赁合约的承诺以及所得税的缴纳义务等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为什么两者分别对上述或有事项予以剔除?这些项目在性质上有何区别?这些的回答也必须依赖于所依据的会计报表观念的解读。准则由于依据的是资产负债观,仅对形成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或有事项在该准则中予以规范,而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主要涉及或有损失、或有收益方面的问题,因而不符合准则的规范范围,而是在相关准则中进行规范。准则公报则恰恰相反,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退休金的给付义务、长期租赁合约的承诺以及所得税的缴纳义务等项目所涉及的都是虽然形成或有负债,但并不导致或有损失的项目,从而不符合依据收人费用观所界定的或有事项概念,因此,准则公报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上述项目。

3.相关业务术语的使用以及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披露。海峡两岸准则关于相关业务术语的使用以及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披露的规范角度也体现了这两种观念上的差异。如准则除了对或有事项下定义外,还定义了资产、或有资产、负债、或有负债;但准则公报则未定义这四个术语,而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角度,对或有损失。或有利得进行了界定。相应地,准则对或有事项形成的负债进行确认、计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进行披露,而准则公报则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分别进行确认、计量、披露。

4.关于第三方补偿金额的处理。关于第三方对补偿金额(如诉讼、损失补偿等)处理的差异也源于这两种观念的差异。由于资产负债现认为的目的是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乃至整个企业的价值,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加以反映,损益表的确定仅是计价过程的一个副产品。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准则对补偿金额的处理采用的是“两项交易观”,即补偿金额和企业承担的支出区分开来单独计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和负债分别列示以便更清楚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情况,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价值,进行相关决策。而收入费用观将会计规为一个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过程,其真正目的不在于确定企业的价值,何在于确定一定时期的收益,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准则公报对补偿金额的处理采用的是“一项交易观”,即损失应以扣除补偿金额后的净额列示,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仅仅是损益过程的副产品,资产负债表成为损益计算的平衡器。“

5.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根据准则规定,对经确认的或有事项首先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资产和(或)负债,作为计价的结果。其次才在利润表中反映相关损失(对不造成损失的或有事项则不需要在利润表中反映);而根据准则公报的规定,对经确认的或有事项首先应在利润表中列示相关损失(或有利得不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列示资产或负债项目,所反映的股东权益项目的减少则是损益计算的结果。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仍然在于两者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基础观念的不同。

三、两种观念的差别:一个例示

为了更清楚地表明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在或有事项上的差异,下面举例加以说明。例如,甲企业因或有事项而需承担一项50万元的支出,同时,因该或有事项,甲企业还可以从己企业获得35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

按照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应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确认一项50万元的负债(“预计负债”)和一项35万元的资产(应收帐款),作为计价的结果,还应在利润表中确认15万元的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这对,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仅反映净资产减少了15万元,而且表明企业相关资产增加了35万元、相关负债增加了50万元,资产负债表提供的信息更加丰富,而损益表中反映的15万元的损失仅仅是甲企业计量资产和负债变化的一个副产品。

按照准则公报的规定,甲企业仅带在利润表中确认15万元的损失即可,而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记录一项资产或负债;作为损益计算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股东权益减少了15万元。这时,甲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仅反映净资产减少了15万元,却未提供这15万元是如何减少的信息,资产负债表仅仅是计算损益过程的副产品,其真正目的在于揭示15万元的损失,而不是反映15万元净资产的减少。

在这两种情况下,甲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揭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金额是不同的。因此,依据不同观念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信息类型及信息含量存在着差别,从而使得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使用者决策中的重要程度具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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