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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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某百货商场1994年3月份有关业务如下:  (1)3月1日,商场购进货物一批,价款为80000元,对方单位代垫购进过程中发生有关包装、装卸费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3770元。商场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则:  商品采购            80000
    经营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770
    贷:应付票据            94770  (2)3月1日,商场本日零售销售收入160000元,其中包括食用植物油等税率为13%的商品销售收入4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其销售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则该商场3月1日的销售额为:  税率为17%的销售额=(160000-40000)/(1+17%)=102564.10元  税率为13%的销售额=40000/(1+13%)=35398.23元  则其销项税额为:  税率为17%的销项税额=102564.10×17%=17435.90元  税率为13%的销项税额=35398×13%=4601.77元  则分录为:  银行存款            160000
    商品销售收入          137962.3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37.67  (3)3月2日,商场因质量退回上月进货一批,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纳税人因进货退出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应收账款            58500
    商品采购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4)3月2日,商场零售销售收入为173900元,其中税率为13%的销售收入为45200元,则:  银行存款            173900
    商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900  (5)3月2日,商场购进商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00元,货款未付。则:  商品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应付账款            117000  (6)3月3日,商场零售销售收入185400元,其中税率为13%的销售收入为50850元。则:  银行存款            185400
    商品销售收入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400  (7)3月3日,商场发现2日购入商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经协商,供货方同意给予10%的折让。  按规定,纳税人因进货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则:  应付账款            11700
    商品采购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8)3月3日,商场收到某单位退回的商品一批,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则:  商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银行存款            11700  (9)3月3日,商场销售给某单位的一批商品,价格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元。商场同意给予5%的折让,款项未收。  应收账款            22230
    销售折扣和折让         1000
    商品销售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30(3400-3400×5%)  (10)3月3日,商场销售给某单位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2000个,每个2元。货款未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9180元[(50000+4000)×17%]。  应收账款            63180
    商品销售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80  假定该商场以3日为纳税期限,1日至3日商场应纳税额=(22037.67+23900+25400-1700+3230+9180)-(13770-8500+17000-1700)=61477.67元  (11)3月4日,商场预缴1-3日增值税税额61477.67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1477.67
    银行存款    61477.67  某外贸公司1994年4月有关业务如下:  (1)4月1日,公司从美国进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37500美元,支付国外运费2250美元,保险费1500美元,支付关税为20625美元。4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7500+2250+1500)×8.0+20625×8.0=495000元  应纳税额=495000×17%=84150元  商品采购              4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150
    银行存款              579150  (2)4月5日,公司将上述商品销售给国内某公司,共取得价款6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8800元。款项未收。  应收账款              748800
    商品销售收入            6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800  (3)4月6日,公司从国外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为45000美元,关税为30000美元,消费税率为30%。款项已付。  按照规定,进口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进口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60000+240000+(45000+30000)×8÷(1-30%)×30%=60000+257142.86=857142.86元  应纳税额=857142.86×17%=145714.29元  则作如下分录:  商品采购              857142.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714.29
    银行存款              1002857.15  (4)4月7日,公司将该批化妆品售给甲、乙两公司,其中甲公司价款为660000元,增值税额为112200元;乙公司340000元,增值税额为57800元。款项未收。  应收账款              1170000
    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5)4月20日,公司从国外采购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0元,款项未付。  商品采购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应付账款             5850000  (6)4月30日,将该批货物销往美国。公司在办理报关手续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收回退税款850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则公司收回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              8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50000  (7)4月30日,公司上月出口货物一批发生退货。该货物出口时已退税14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则发生退货办理补税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000
    银行存款              14000  则该企业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78800+836000)-1079864.29=34935.71元  公司缴纳税款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款)  34935.71
    银行存款              349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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