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形资产的范围及其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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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形资产的范围及其核算范围

【摘要】本文讨论了无形资产的范围与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区别、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确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现阶段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关键词】无形资产范围 无形资产核算范围 确定原则

一、引言
随着知识的到来,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的竞争力。因此,无形资产的核算日益受到界的关注,要求将更多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明显考虑了这种呼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种定义是一种原则导向,没有像以往一样规定无形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这就给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赋予了一个弹性的空间。企业因此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这就使得如何界定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的核算范围就成为了会计和企业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无形资产范围与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区别
关于无形资产的许多研究并未将无形资产的范围与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加以区分,而是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这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研究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必须首先区分无形资产本身的范围和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事实上,新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已经隐含着对这两者的区分。该准则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应当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无形资产的范围,是指有哪些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它是一个与有形资产相对应的概念。但同有形资产一样,无形资产也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这种存在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我们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识别无形资产,我们也可能因为认识上的局限性没有发现它的存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资产因此就不存在。
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是指哪些无形资产应该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它以无形资产的范围为限并且小于无形资产的范围。这是因为对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确定是一个主观认识的范畴,是一个主观选择的过程。它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认识能力,会计信息系统的状况,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记录、计量的技术上的可行性,核算成本、人员素质。
三、确定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无形资产的核算首先必须遵循“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只有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产生的收益大于对其进行核算的成本时,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经济上才是可行的。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收益包括能够更正确的评价企业的资产状况、准确认识企业资产价值和衡量企业的收益质量等,而核算成本则包括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成本、因为不能准确核算无形资产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等。
会计政策的运用会影响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着不同的利益函数,任何成本效益原则的运用也都是从一定利益者的角度出发的。对企业而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对股东、债权人或是整个市场就有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核算同样涉及到私人成本与成本的问题。对无形资资进行核算的社会成本可能在于由于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而影响了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导致市场上的信息质量降低,从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因此,从公共会计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将某项资产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努力制定使社会成本最小的会计政策。
(二)必须从企业实际出发,同时遵循公认会计规范
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同,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无形资产。新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样规定能使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能够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满足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从企业实际出发核算无形资产。
但是,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只能以公共会计政策所规定的范围为限,只能在这个范围之内选择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企业必须遵循无形资产核算的公认会计规范(如本本原则)、准则、制度等,如前面所述新准则第四条对无形资产确认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必须满足可计量性原则
对于一项资产,如果不能进行准确的计量,就不应当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并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实物形态,确定其价值通常比较困难,可计量性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更差。因此,无形资产可计量性对于是否对某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某种意义具有决定作用。基本的原则是,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无形资产,就不应当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当然,笔者认为,对于由于计量原因而无法进行核算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一个替代的办法进行处理,即在会计报表中批露这些资产的名称、使用状况等。
(四)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重要性
如果某项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或者是起关键作用的资产,我们就应当对其予以确认,相反,对那些只占有很小比例的资产,就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进行核算。
四、我国无形资产核算应该包括的范围
根据以上讨论,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由于价值比较容易确认,核算成本较低,应当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在这些上界和实务界也已经达成了共识。而对于商誉、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等资源,则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关于商誉的核算
对于自创的商誉,不应当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而对于并购活动中发生的商誉,则应当予以核算。这是因为,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也经常波动,对其准确计量比较困难。
而且,笔者认为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并不符合成本原则。这是因为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可能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增值,但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考虑,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并不对这些增值进行核算。这时如果核算自创商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这部分资产的增值进行了间接确认,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而对于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其价值的计量比较简单,而且这种情况下对其他各项资产也进行了评估,考虑了其增值,因此就应当将其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二)关于人力资源等的会计核算
对于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以及企业组织架构等,由于对其进行计量比较困难,目前不应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尽管这部分无形资源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对其他资产具有很大的依赖性。而且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很难说他们为企业所拥有,并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对这些资源进行区分、进行计量也相当困难,如果强行将它们纳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相反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最终决策质量,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与我们核算无形资产的初衷背道而驰。
实际上,这些资产的价值已经由在企业的利润表进行了反映,而且利润表的反映有时更准确,更合理。超额收益就是企业拥有某些特殊资源的体现,正是因为企业收益的不同,我们才能够从收益出发而不是传统的从资产出发去正确估计企业的价值。笔者认为,如果将所有无形的资源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将会使所有企业的资产收益率相等,也就是说等量资本产生等量利润,那时或许利润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我们凭什么去确定企业的价值呢?这个问题有待以后进一步讨论。


1. 马德林,朱元午:“无形资产会计中的问题与改进”,《会计研究》2005年第4期;
2. 王欣:“漫谈完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会计》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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