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计量若干题目探讨

时间:2024-08-26 15:27:3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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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计量若干题目探讨

为了不断适应主义市场快速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事项的核算及相关信息被巴,进步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逐一无形资产》。但会计界对无形资产的熟悉至今仍未同一,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不可辨认的项目是否应该确以为无形资产,争议较大。诚然,鉴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确认时应该持谨慎态度。但也应该能符合客观和如实提供决策信息的要求,不能让某项资产游离于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之外。因此,本文就会计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品牌、开发费项目的确认、计量及其会计处理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

一、关于品牌资产的会计计量

品牌是产品符合市场需要的综合标志,主要包括商标、商誉、产品质量乃至售后服务水同等。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品牌资产的价值只能部分确认或完全不反映在企业帐面上。因此,企业从外单位购进商标权时,可将其购买本钱及附属用度予以资本化,计进无形资产。而企业自创的商标权的进帐价值,却仅是依法取得商标时所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对商誉的处理,一般做法是:企业只有在合并或吞并其他企业时,才可以将购进企业的商誉纳进无形资产核算范围。这样处理的理论依据是:商誉的存在及其价值,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得到交易双方的证实和认可。假如没有通过交易来验证.商誉的价值就不能予以确认。自创商誉不能在形成之时确以为无形资产是由于:商誉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即使在专为形成商誉而支付了用度的情况下,也会由于无法确认其究竟为形成商管产生多大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作用。因此,从稳健性原则出发,只有在产权交易转让时,其价值才可以计量,并确以为无形资产。

品牌是企业产品高附加值的资产项目。企业的品牌价值既不是天生的,也不能一劳永逸地拥有。企业的品牌价值需要企业不懈地开发和培育。譬如,为了展示企业总体形象,让消费者忠诚于自己的产品,企业必须花费一定数额的广告费、宣传费等。但是,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宣传费以及为保护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的正当权益,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等所发生的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等,应作为期间用度,计进当期损益。企业的商标权、商誉等如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是投资的产物,但他们的价值分别被回集于销售用度、治理用度等帐户,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真实体现。随着企业重组并购的不断升温,以及近年来较大商誉交易实例的不断出现,传统的商誉理论已不再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进行适当的改革创新。传统理论对商誉的确认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也没有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逾额盈利能力的信息。特别是在企业并购价格中包含的商誉价值较大时,只在完成交易时才予以确认,显然是不公道的。这种做法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既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企业并购时确认的商誉实际上早已存在于被并购企业之中,只是由于这部分价值在以往的会计处理中未被资本化,帐面上没能反映出来而已。

品牌资产的价值大小决定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经济利益收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品牌是可以计量的。怎样使品牌资产作为一种对传统资产负债表有补充、完善作用的项目逐步规范发展,直到找出一种更加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是会计理论联系实际首先需要解决的。目前,关于品牌中商誉的量化题目争议颇多,无法形成同一意见。一般来说,企业的逾额利润可视为品牌资产带来的收益。因此在找到能以正确公允的价值确认企业品牌资产的办法前,可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品牌资产的计量:

企业品牌资产的价值=企业利润总额÷行业净资产利润率一企业帐面净资产

同时,企业还可以在财务报告中揭示本企业品牌市场的占有率、分布情况及其销售额在行业中的排名等,以帮助投资者对企业品牌资产的正确熟悉。

二、关于研究开发费的会计计量

如何确认和核算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也是会计理论界争论的焦点。1993年实施的“两则”、“两制”中未提及研究与开发用度。在会计核算实践中,通常将研究与开发用度视同“技术开发费”,全额进行用度化,并列进治理用度。《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有关项目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进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资等用度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用度,应于发生时确以为当期用度。该具体会计准则关于研究开发费的这一规定,是对其核算作出了规范。但从准则的具体条款来,无论研究开发成功与否,其依法申请取得前所发生的支出全部作为用度化处理。这种做法与原实践中的做法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假如研究开发成功,予以资本化的也只是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资等,这笔支出相对于大多数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这种处理也有不尽公道的之处:

1.不符合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研究开发资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往往投进金额较大,投进的时间不一致。假如研究开发成功,企业将在以后各年度内直接受益。此时,研究开发费应届于资本性支出。假如,在这种情况下仍将研究开发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全部列作用度处理,显然违反了会计基本准则的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

2.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大小,研究开发资的多少是猜测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假如把研究开发苗全部用度化处理,作为利润的减项列进当期经营本钱,那么,这笔开支的收益可能要等若干年以后才能反映出来,这就为正确认定企业的盈利带来了题目。假如某企业实力不是很强,总经理的任期也难以预知,这时,为了保证近期的净资产收益率,以追求短期帐面高额利润,企业就有可能作出少投人或不投进研究开发荣的决策,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假如另一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投进了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由于该项投进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投资者就无法知晓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进。比较这两个企业利润时,就有可能得出不真实的结果,甚至误导投资者。同时,假如将数额较大的研究开发费计进当期损益,势必会影响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可比性,不利于对企业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正确评价。3开发成果资本化值过低。任何一项研究开发项目,其终极是否能因取得成功以及能给带来的利益等,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把研究开发费计进当期损益,体现了处理的谨慎性原则。但是,当在大量的前期研究开发的基础上,项目开发获得了成功,即使答应将其资本化,也无法将研究开发期间已计进各期损益的研究开发用度,—一找出、回集,并计进无形资产。实际上,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产生效益期间,与其相配比的本钱中已经缺少了前期的研究开发用度。在研究开发项目取得成功时,只将依法取得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予以资本化,相对于整个研究开发期间发生的各项用度,显然存在研究开发成果资本化值过低的不公道性。

综上,研究开发费的会计计量可采用以下:

1.设置“研究开发”和“研究开发失败预备”帐户。“研究开发”是一个资产盘存帐户,用以回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研究开发失败预备”是“研究开发”的备抵帐户,核算企业定期计提的研究开发失败预备金。

具体会计处理方法:(l)发生各项研究开发用度时,借记“研究开发”,贷记料、工、费等有关帐户。(2)按一定比例分期计提研究开发失败预备金时,借记“治理用度”,贷记“研究开发失败预备”。(3)研究开发成功时,先将已计提的研究开发失败预备冲转,然后按该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用度减往已计提研究开发失败预备的净额进行资本化。亦即,借记“研究开发失败预备”,贷记“研究开发”(已计提研究开发失败预备部分);同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开发”(全部研究开发用度减往已计提研究开发失败预备的净额)。(4)若研究开发失败,则转销“研究开发”、借记“治理用度”(未计提研究开发失败预备部分)、借记“研究开发失败预备”(已计提研究开发失败预备部分),贷记“研究开发”〔总额)。

2.将研究开发用度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可将“研究开发”及“研究开发失败预备”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这两个帐户备抵后的余额作为研究开发净额,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中单独反映。对于当期列支的研究开发费的尽对值以及产品销售额的百分地等,可在财务报告说明书中加以揭示,让投资者能够充分利用企业公布的财务信息资料,分析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进情况,以便进一步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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