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本钱法与权益法转换浅析

时间:2023-02-26 20:08:20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长期股权投资本钱法与权益法转换浅析

【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即本钱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之间的相互转换。文章就两种方法相互转换会计处理进行简单剖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本钱法;权益法
  
  一、本钱法转换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本钱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本钱”。
  (一)根据上述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本钱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
  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本钱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保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保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本钱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本钱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对于投资本钱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同时计进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进。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进保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进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本钱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进保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本钱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9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本钱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35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 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进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由本钱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对于原10%股权的本钱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元(4 900×10%)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6 500-4 9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 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保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6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盈余公积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2)2008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1 350
  贷:银行存款1 3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1 3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
  (3)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00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贷:银行存款1 2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1 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进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进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进 90
  (4)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95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95
   贷:银行存款 1 295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1 295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进5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5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进。
  (二)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本钱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钱。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本钱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保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保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例2]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预备。20×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 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16 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9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进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本钱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3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000
   投资收益1 6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 000-9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 000万元(5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保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00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800万元[(16 000-9 000)×40%-2 00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资本公积800
  
  二、权益法转换为本钱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本钱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本钱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本钱”。 具体情形包括:
  (一)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二)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三)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定。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换为本钱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本钱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本钱。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本钱法核算的基础。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保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保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以为当期损益。
  (四)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本钱法,并进行追溯调整。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本钱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本钱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保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本钱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进当期损益。
  [例3]A、B两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A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本钱为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取得投资后A公司向B公司派出董事1名。2007年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在此期间,B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2008年3月,A公司以3 000万的价格再购进B公司5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本钱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再投资本钱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3)对于原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1 000万元,与原取得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00万元(4 0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3 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也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本钱。
  (4)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进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进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进 100
  (5)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5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500
   贷:银行存款 2 5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本钱为2 5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进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100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进。

【长期股权投资本钱法与权益法转换浅析】相关文章:

国际投资法的演进06-08

法与正义06-05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06-06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06-07

浅议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06-10

主观自然法05-11

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正当权益06-04

浅析广电专用馈电转换电源装置的设计和使用06-01

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上风法益说”之提倡06-03

浅析试用期陷阱及劳动者权益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