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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审计证据;证明标准;排除职业怀疑;实现与保障
一、引言
为了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必须掌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是所有审计职业规范对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并都承认审计证据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判断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为了便利审计人员对这两个审计证据特征作出判断,相关职业规范都对充分性、适当性作了进一步的描述、具体细化或规定。可见职业规范所强调的职业判断是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判断,它们主要是想对这两个特征的判断提供指南。我们认为审计所提供的是一种保证服务(积极保证),这种积极保证源于审计人员的、经过其职业判断后的内心信念。这种内心信念的程度就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基础,也即是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职业规范中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之要求,针对的是审计证据,而不是审计证明,或者说那是具体证明标准下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可见现行职业规范中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或者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它们混淆了审计证据与审计证明。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重新思量,明确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丰富现行审计理论,指导审计证据的证明实践。
二、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活动充斥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此类证明一般表现为被说服者心中所形成的、一定程度的确信,日常生活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没有预先存在的标准,它完全取决于被说服者自身的心灵反映。在法律诉讼中,因为裁判者所作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在诉讼证明中,必须解决裁判者在何种认识程度上可以认定事实存在的问题,这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所谓证明标准表述的是一种评价尺度,即达到何种认识程度时,裁判者即可据此作出事实的认定。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委托人,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牵系成千上万人的权力与利益,但其在利用审计证据欲以证明交易、账户余额或报表表达之认定或财务报表整体公允表达时,预先并不存在证明标准,或至少相关的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
审计中需要证明标准吗?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必须先回答“审计中存在证明吗?”,不知从何时起,①审计职业界内开始视“证明”如皇讳,代之以判断、决策。事实上,无论是证明,还是判断或者是决策,它们都要以一定标准为基准,以作比较,后作定夺,这是人类此种认识活动之共性。这种标准和认识对象一起决定了这类认识活动发展的方向与目标,其中,对象规范的是需要认识的内容,标准所要解决的是认识应达到的程度,它犹如认识活动必须跨越的横杆。认识结果的状态只有超过标准之要求时,由此产生的主张才能作为证明、判断或决策的前提。由此可见,标准问题无论如何都还是存在的,且是必要的。
毫无疑问,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所规范的主体是审计人员,所指向的时点应该是审计人员根据其所获证据对具体认定②或报表整体进行判断时。所规范的内容应该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证据所获得的关于被审对象的认识状态,这种认识状态的存在形式是包含了一定客观内容的个人主观判断,因为这种主观判断是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础的。但在何种程度上,审计人员才能判定被审项目是公允的呢?这就是审计证据证明标准的核心问题,这实质上指的是审计人员认为某一认定(如报表某项目或其整体公允表达)的确信程度。例如“审计人员以95%的确信认为被审信息是公允的”用语。显然,审计人员所要说明的不是确信不确信的问题,而是确信的程度问题。那么,这种确信程度又该是何种程度呢?
诚然,最理想的、最能让审计主体之外的人接受的标准应该是“客观事实”。因为这是绝对的真理,所以,它具有绝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具有绝对的可接受性。③而且,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可以提供客观世界的正确图景,人类最终可以达到真理性的认识境界。受此观点的熏陶,使得人们认为只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审计个案的图景也可清晰可现,每一个被审事实都可以最终查明。所以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的认识必须符合事实的实际情况,对被审对象的认识必须达到与客观存在的社会经验事实相一致,并以这种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
事实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审计学中的错误适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注的是普遍真理问题,适用的是科学这样的普遍性研究领域,因为科学是要努力在特定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描述性的、一般性的理论体系。而独立审计包含的是有针对地用于特定情况的一个规范的、一般的规则体系,这一规则体系并不是为科学的目的,而只是为审计的目的去建立或试图确立科学的理论、原则等。前者的“图景”往往反映的是规律的普遍性,后者却是偶然的。审计认识的真理是对具体认定是否恰如其是的判断,而不是对规律的抽象。
第二个可选标准是“审计事实”。莫茨和夏拉夫在其经典著作《审计理论结构》中,认为审计证据包括了所有影响审计人员思维的因素,这些因素影响审计人员对被审项目或认定的判断。但考虑到审计证据在决定真理时的局限性,审计中的真理只能是指与审计人员在检查时用已获证据确定的现实的一致性。所以,这种审计真理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一种主观事实,是审计人员所构造的、特定环境下的事实。我们称之为“审计事实”。若以此种事实为审计证据证明标准的话,则作为审计人员判断依据的事实就不是社会经验层面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审计程序重塑的事实。
这种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密切关系,它是由客观事实衍生而来,并不否认客观真实的存在,而是以被审对象所反映客观事实为基础,是对这类客观事实的模拟,是它们在审计中的反映。
要注意的是,这种事实观并不否认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的认识能够达到客观事实的程度,因为它同样承认审计过程之外有一个客观事实。它所说明的是,因为审计证据几乎无法导致确实的知识,审计人员应作的判断大部分都不可能获得强制性证据的支持,所以,不可能以客观事实本身作为审计证明的标准。其次,这种事实观也不否认审计认识对客观事实的追求。
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言:“审计人员应该认识到审计论题和工作条件带来的局限性,就问题的严重性和工作环境的局限性而论,在收集到从深度和广度上看均为合理的证据之后,并据以得到明智的结论,应该认为是足以达到获得审计真理的目的的。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环境事实有了更好理解后,也许会向原来的结论提出挑战,甚至推翻原来的结论。尽管如此,在审计领域中,当时的最佳结论是能够尽可能地趋近真理的。”最后,这种事实观也并不降低审计证明的质量。从标准要求上来说,这种事实观的确要低于客观事实这个标准。但在方法论上审计人员无法以客观事实本身作为标准,所以,与其选择一个不实际的高标准,不如退而求其次,设置一种以“最大限度贴近客观事实”为要求的衡量尺度。
第三个可选标准是“排除职业怀疑”。《蒙哥马利审计学》 (第十版)在阐述审计证据决策时,认为审计人员往往依靠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相信会有什么确凿无疑的审计证据。在确定需要多少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要考虑取得证据和评价证据的时间和费用限制。……对于财务报表中的认定,审计人员不可能毫无疑问,因而这就要求他们应获得发表审计意见所必要的把握。……只有当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被排除重大疑问之后,才能发表不带附带条件的审计意见。这一要求可视之为“排除职业怀疑”标准的雏形。排除职业怀疑的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要排除任何怀疑,而是排除那些根据普遍接受的专业常识和经验而被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的怀疑。
三、审计证明的理性标准
证明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日常生活中,当人们提出的主张遭至别人反对,或别人对之半信半疑时,往往就需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之类的方式说服别人。这一说服活动就是证明。作为证明类型的一种,审计证明也是运用(审计)证据论证特定命题成立与否的说服活动。但是审计证明不像科学证明,它不可能像苏格拉底说的“(学者)有权利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再者,审计证明事关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论证命题成立与否不能任由审计人员说了算。也就是说审计证明还必须设置一定的证明标准,上文已分析了若干种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审计证明来说,哪一种标准更可取呢?在作出具体选择之前,还是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审计证明的特征。
在逻辑形式上,不管证明的对象是什么,证明都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论题、证明的根据(论据)和证明的方法(论证)。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证明的论题,简单地说,就是被审对象的公允表达。为了便于实务操作,又可将被审对象细化,对于财务报表审计来说,这一对象就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几乎所有的职业规范都将其细化成财务报表认定。修订后的ISA500就将认定概念拓展为交易、帐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三层次的认定框架。交易和事项认定有: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认定有:存在性,权利与义务,完整性,估价与分摊。表达和披露认定有:发生、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和估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认定中只有部分认定能够获得强制性证据的支持,其余的认定证据只能劝说审计人员相信其恰如其是。
审计证明的论据是指所依据的从中推出被审项目公允与否的那些命题或判断,我们知道审计证据几乎无法导致确实的知识,审计证明中的证明论据也不能是确实的知识,因而其只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审计证明的方法或审计论证,意为审计证明的逻辑表述,它与论题、论据不同的是,它既不是单一的个别判断,也不是所有个别判断的简单总和,而是这些判断所导致的一定逻辑结果的逻辑关系。形而上学地,审计论证有两个层次的论证,其中,一是由所获证据对具体认定的论证,二是由具体认定至报表整体公允表达与否的论证。现代审计是一种抽样审计,从逻辑上说,它应是一种归纳逻辑。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事实上,……新的全称命题在尚未遇到反例之前,我们可以视之为真。”
由上述审计证明的特征可知,其所需证明的命题或判断并非都是能获得强制性证据支持的,它的证明论据也不可能都是确实的知识,证明论证只是一种概然性的联系。这种说服性的、只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证明,其结果只能是所证命题或判断在未遇反例之前,证明主体(审计人员)信服其为真的。所以,审计职业规范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对所有的被审对象都应以一种职业怀疑的态度对待。只有当其所有的职业怀疑被排除时,才能信服其对象的公允性。故此,我们认为审计证明的理性标准应为“排除职业怀疑”。也正因为这样,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审计学是依赖证据来消除疑惑、获得信念的研究领域。事实上,选择这一标准还有其深刻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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