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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思考
一、会计国际协调:必然的趋势
会计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应与其所处的法律、经济环境相适应,各国必须要制定适合环境需要的会计标准。如今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将目光瞄准了国际会计准则,并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本国或本地区的会计标准,我们认为这有其内在的原因。
1、全球经济一体化下会计国际协调势在必行
会计标准的全球一体化趋势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全球资本流动以及金融危机、安然事件等重大事件发生后,基于全球金融稳定、安全以及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而带来的必然结果。但是,过去各国普遍运用与其环境相适应的本国会计标准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在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时,各国为自身利益以各种方式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已成为事实,因此,国际会计协调是必然的趋势。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越来越严格,但是欧盟等国仍以积极的态度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并作为本国或本地区的会计标准。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愿意积极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协调,其实质是为了实现本国的利益,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提高本国在国际上金融地位,减少筹集资金或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减少投资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以及便于监督等。
2、我国经济对外依存性使会计国际协调无可选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出口国,其经济越来越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对外经济的依存性也越来越强。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量外国资本的流入形成了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企业到境外筹资并挂牌交易,或者同时在境内境外上市;不仅我国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上筹资,而且越快越多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拟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我国企业不仅将资金投资于国内其他企业,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将视野转向国外并将资金投资于外国公司,并已形成大量的跨国公司。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境外筹资企业、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投资者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需要分别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计标准编制财务报告,造成大量的编报成本,因此采取全球统一的会计标准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将使会计信息更为有用和可理解;同时,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应当按照我国会计标准编制财务报告,这将意味着国外所有的会计标准在中国均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能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理解使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而某些成员国因不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拒绝接受运用我国会计标准所计算的成本资料,并要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者第三国的生产成本资料作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市场中除了个别的资本项下的外币流动受到限制以外,大部分市场经济的特征已存在,而市场经济所共有的交易事项在我国也已出现,例如,企业购并业务、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中航油”事件已给予我们警示,即金融工具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已提到议事日程。另外,国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督机构对会计标准的趋同以及信息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对我国的会计标准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已置身于会计的国际协调之中,会计的国际协调不可选择。另一方面,会计的国际协调符合我国的利益,即减少我国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筹集资金成本和每年编报财务报告的成本,提升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会计国际协调中的障碍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对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研究,试图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早完成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从中我们发现,要完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会计准则的技术方面所造成的,而是中国会计改革所依存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缺乏足够考虑等原因所致。
1、关于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会计改革必须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有些国际会计准则不能照搬不能借鉴。涉及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土地所有权、业绩报告、每股收益、雇员福利和养老金会计等。如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像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进行市场交易,也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作为投资,这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是不相同的,从而使得IAS40(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在中国难以采用。再如在业绩报告问题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上市、增资扩股和退市等,均以企业的盈利水平(即会计利润)作为重要指标,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倡导的全面资产负债表观相差甚远。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研究制定的《业绩报告》准则在我国难于采用。还有在每股收益问题上,根据中国现行的证券及市场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区分为法人股和普通公众股,内资股(A股)与外资股(B股和H股),并且存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对象,法人股多为国有股,目前不流通。这种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导致无法确定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和平均股价,因此无法直接按照全流通条件下的IAS33(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在雇员福利和养老金上,根据我国国务院有关法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筹提取和使用的政策,与IAS19(雇员福利)中的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存在较大差别,目前无法采用IAS19和IAS26(退休金计划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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