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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浅析
摘 要:本文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意义,通过对现实中实施的成效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集中核算 存在的问题 完善措施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开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已势在必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在“三不变”即: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变、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是以统一核算为手段、集中资金为基础、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为目标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深层次的重大改革。
1.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性
1.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设报账员负责办理日常现金收支事务,会计业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会计核算中心选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1.2加强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支出都必须经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不合规定票据不予受理,不合理开支不予报销;一定程度上减少部分单位在使用国家资金上的随意性,给贪犯罪和挥霍浪费行为亮起了红灯。
1.3强化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全方位,全过程掌握和监督各单位每笔资金的活动情况,核算中心为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等现象。
2.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2.1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弱化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管理保留在原单位,而会计核算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完成,这使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脱节,不利于财务工作的有效进行,加上很多核算单位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同起来,导致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弱化。另外,由于核算单位内部的会计与出纳牵制机制消失,报账员实际上履行了会计出纳双重职责,造成了财务内部监督工作的“空档”和“缺位”,影响了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2.2 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中间人”——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出现真空,使得资料提供、具体问询、责任认定难度加大。
2.3 制度不健全,缺乏可行的、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
在会计集中核算实践中,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与具体繁杂的实际支出有较大差距,常常会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报销事项。
2.4控制和监督职能弱化
首先,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移至会计核算中心,而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这种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导致核算单位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其次,单位报账时,会计核算中心往往只注重票据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对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一些单位为了使一些不合规的支出合法化,可能采取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报销。如何控制好既坚持规章制度,以达到节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又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实际开支的报销问题,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这是对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的严峻考验。
3.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
3.1 加强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会队伍建设
首先,核算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要切实加强横向交流联系,建立互补、互促、互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切实解决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脱节的问题。其次,完善核算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加强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3.2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支出审批程序。
由于现行的资金支出标准缺乏可行性,执行起来较困难,所以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及福利补贴制度,逐步规范单位各类分配支出标准,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同时,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一是按照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分户建账,集中核算;二是严格按账务处理流程操作;三是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再对外提供;四是分单位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再次,严格凭证审核制度和实行财务会签制度。
3.3 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改变核算单位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地位,且会计原始资料来源未变,会计核算基础未变,资金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未变。因此,核算单位负责人理应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如果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掺进了杂质,出现了问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中心相关责任人员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4 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
首先,强化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核算中心的职能要改变重核算,轻监督,轻管理,应向预算执行约束、支付的直接监督、承担国库委托的单一账户、对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核算管理等综合职能方向上转变。其次,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成立内审部门加强监督,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财政资金效绩审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坏。
总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较好地预防和阻止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从源头上制止了腐坏发生的可能,为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务管理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尽管在实践中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我们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流于形式,应实事求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努力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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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忠,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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