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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会计记账规则的理解与执行
关于记账笔误和账页跳行、隔页的注销与更正《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会计账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薄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页、跳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
各种账薄按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登记账薄时发生登记文字或数字错误的,应当参照本规范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目规定的划线更正法进行更正。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但对账页发生跳行、隔页注销的具体方法,《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按照会计法规适用范围的规定,我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执行《黑龙江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中央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至于记账笔误更正和账页跳行、隔页注销的盖章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加盖名章,这是因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根据修订的《会计法》进行修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政部于1996年6月日发布实施的,《会计法》是于年1O月31日修订于2000年7月日起施行的。作为会计规章制度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当然要服从于会计的根本大法《会计法》,只是尚未修改。《会计法》这一修订规定,说明《会计法》是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同时也是同实行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更正错误编制更正凭证,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相一致的。对此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不能为隐瞒差错而对账薄进行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也不能只有自己在更正处盖章或者谁都有不盖章。为了提高记账质量。只能是认真对待记账,减少记账差错。
二、关于记账凭证空行的划线注销按照会计法规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央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记账凭证空行划线注销的规定是:记账凭证填制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一般都理解为从空行金额栏部分的右下角至左下角合计数上一行处,划一条蓝线注销。我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执行《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其记账凭证空行划线注销的规定是记账凭证填制经济业务事项后,其金额栏的空行处,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下至合计上划线注销。(第一百一十条)。以上两个法规规定其实没有本质不同,只是在划线形式上有所差别。既然已有具体规定,就应当分别认真贯彻执行。
三、关于承前页与过次页的数字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都规定: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八)项、《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九项,但是,所谓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以及只需要结转余额的账户,并没有一定的明确的界限,各个企业单位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划分,而且一些账户可能既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因此,实际执行中可以按照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一个数字标准执行:即或者按月计数,即按本页合计数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止的发生额合计数结转次页;或者按年累计数,即按本页合计数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结转次页;各种账薄过次页不仅结转余额,同时借、贷发生额合计数也都结转次页。后者这样做,可以使过次页与承前页的数字更清楚更完善。
四、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名盖章无论中央和我省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以《会计法》的规定为准。其中有四点应当加深理解执行:一是在一些较大的公司企业,除了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也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签名盖章。因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如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其指挥下进行的。二是《会计法》没有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经办人或制表人是否签名盖章,现在实际工作具体经办人或制表人是盖章的,为了明确具体工作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是应当由具体经办人或制表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三是将过去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改为签名并盖章,这样规定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这样意在督促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亲自过问重视会计工作。四是因为签名并盖章在法理上是有些不通的,签名应当负法律责任,盖章也是应当负法律责任,签名并盖章还是应当负法律责任,这在法律形式上是重复累赘的,因此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员来说,实际执行可以只是签名或盖章。
五、关于年终结账划线问题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结清旧账的规定。中央各企业应当招待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我省的各个企业应当执行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关于终结账及其划线的规定。我省保个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招待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年终结清旧账的规定,因为一方面这一规定如前所述比较好,比较科学。另一方面这两个会计制度都强调了其适用范围的全国性,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而《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对行政单位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是可参照执行,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另一种选择是执行《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年终结账及其划线的规定。对于既有企业会计业务又有行政或事业会计业务的我省的会计单位,应当选择后者,否则就会出现在一个会计单位有两种年终结账及其划线的不利做法。
六、关于个年度建新账时某些账薄可跨年连续使用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对于新的会计年度新账问题指出: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备查账也可以连续使用。
《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会计账薄应当每年更换一次。财产物资明细账(卡)、债权债务明细账、备查账薄等,能够满足下年度使用的,可以跨年度使用。根据以上说明和规定,各个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下年度建新账时,对于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以及备查账薄,原则上可以跨年度连续使用,但有些小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单位规模较小和会计业务量较少,全部会计账薄应当每年更换一次,这样既可以较容易做到,又有利于新年度账薄使用和按年度保管会计档案的完整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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