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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完善路径研讨论文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国有林场的财务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更换频繁,造成一部分会计人员无证上岗,不知道何为“林木资产”、何为“实收资本”,只是用几个简单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去记账,还有把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混用的。在执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单位中,也存在着不能持续有效核算林木资产的情况。这些国有林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只设总账而未设明细账,既没有按林种、树种核算,也没有按小班、林班核算。对营林成本没有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各项营林支出只进行简单堆积,在年末将其一并转入“林木资产”总账,这样的森林资源资产核算其实就是一笔糊涂账。林木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根本无人知晓。长期以来,形成林木资产只有价值量,没有实物量;只包含人力作用的价值,缺少自然力作用的价值;只包含历史价值,缺少由于时间价值等因素产生的现时价值。森林资源资产因各种原因减少时,也没有核销相应的资产价值、结转对应的资产成本,如因森林灾害、林木采伐以及因林地大苗销售、征占用林地等而减少森林资源时,很少有合理的资产成本结转。综上所述,由于受财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及客观条件的限制,造成小到同一个县的各林场之间,大到同一个省的各县之间,有的执行林场会计制度,有的没有执行林场会计制度。在年末编制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只能根据编报人能力的大小,左调右改,一不注意就会造成相关报表不衔接。至于财务报表与统计报表数据不衔接则更是常有之事。
完善国有林场会计核算的建议
国有林场大多地处干旱山区,林木生长缓慢,灌木多于乔木,林木所起的作用主要为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和调节气候。营造林木只有生态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一般不会有企业、个人或者外商来林场投资,这样在会计核算中设置“实收资本”科目就没有实际意义。同时,在现今管理体制下,国有林场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造林经费,全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和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及燃油价格补贴等解决。国有林场的林木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林木的产权轻易不会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核算林木资产的价值,也没有实际意义。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核心在于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核算,如果不需要核算林木资产以及林木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话,那么执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还有什么必要呢?
鉴于以上现状,建议现阶段对国有林场日常会计核算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去执行,既便于理解、掌握,又便于实际操作。现将国有林场主要经济业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时可采用的核算方法介绍如下:
1.对国有林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瞭望塔、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防火设备等固定资产,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科目核算。不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对财政部门拨入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天然林管护经费、荒山造林资金、封山育林资金、人工林更新改造资金、森林抚育资金、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等,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余额对冲。
4.对国有林场参与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收到的荒山造林、封山育林、人工林更新改造、森林抚育、退耕补植补造等工程(项目)中标款,通过“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对因实施以上中标项目而支付的苗木费、整地栽植费、浇水费等通过“经营支出”科目核算;对因实施以上中标项目而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通过“销售税金”科目核算。期末,将“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销售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5.对国有林场参与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按施工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到的工程款,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其他如出差借款、违约金等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6.国有林场参与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苗木费、人工费等,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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