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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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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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研究
 

[摘 要]2000年1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改,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范围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但其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1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修改偿债条件后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时需不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本文就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准则    公允价值    现值    


Abstract:In December of 2000,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n has carried on the revision to Enterprise Accountants Criterion Debt Reorganization, issued officially in January 18, 2001.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new criterion in the debt reorganization definition, the way, the scope as well as accounting management processes and so on the aspect all have changes. The new debt reorganization criterion enormously regulated the enterprises debt reorganization behavior, and strengthened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dition and reliability of the accounting reports form, but it also has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as like that giving up the use of "the fair and just value" measures is whether to be appropriate,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condition that pays off a debt, to judge the creditor whether to make the concessions needs to consider the currency ‘s time value and so on.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deeply on these existing question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debt reorganization criterion,  fair and just value,  current value

 
目  录

引言 1
1、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区别 1
(1)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 1
(2)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 1
(3)债务重组范围的比较 2
(4)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2
2、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3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的会计处理 3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3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的会计处理 4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5
(5)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时的会计处理 6
3、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7
(1)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妥 7
(2)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违背了某些基本的会计原则 7
(3)新准则对债权人债务重组行为的规范不够彻底 9
(4)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9
(5)重组损益问题 9
4、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改进建议 10
(1)恢复公允价值 10
(2)规定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0
(3)引入现值 11
(4)债务重组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债务重组损失” 11
结 束 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2

 
引言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1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1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及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规范。该项准则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1些问题。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是,由于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种情况,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较之修订前有很大突破。

1、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区别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沿用了原准则的许多做法,但和以前相比,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及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
(1)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
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这就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与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1致的,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
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范围扩大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1是将旧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债务的账面价值;2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1方式上,除了旧准则中的“延长债务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减少债务利息或免去应付未付利息”之外,还增加了“延长债务期限、延长债务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这也体现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并不1定要作出让步的特点。
(3)债务重组范围的比较
原准则所规定的债务重组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前提下的几种情形:(1)债权人和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受偿和清偿债权债务;(2)债权人受偿(债务人清偿)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债务)转为股权(股本)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权(债务)的账面价值;(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不含或有收益)低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4)组合重组方式下出现让步的情形。
  新准则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由于新准则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显性条件和不再以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特征,其范围包括:(1)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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