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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
【摘要】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按目前规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该做法存在明显缺陷,亟待改进。本文结合当前我国试点和推进医疗改革工作需要,提出了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
、元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医改新方案),医改新方案要求“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民办非营利医院是这一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改新方案的推进,今后其数量将在现有基础上快速增加。目前,民办非营利医院按规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该做法存在明显缺陷,亟待改进,否则将不利于多元化办医格局的规范,影响到今后的医改成效。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现行规定
目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按规定应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上述做法的缺陷
1.无法满足卫生主管部门的会计信息使用需要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一样,要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长期以来,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机构监管中使用的会计信息资料,无论是其口径、内容,还是格式,一直是以《医院会计制度》为基础。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与《医院会计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既无法直观反映出医疗行业的业务特点,又与公立医院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已不能满足卫生主管部门的会计信息使用需要,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原则。例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对举办者出资及办医结余进行单独核算,只在“净资产”下设置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缺少了“收支结余”这一重要项目,而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对“收支结余”则核算得很清楚。为了便于监管,易于分析和对比,许多地方的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会计报表必须符合《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格式。以笔者所在的医院为例,该医院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每个季度向卫生主管部门以网络直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数据,直报为《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而该医院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为了满足报送需要,不得不另行再花费时间,单独编制一套符合《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会计报表。
2.该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于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制度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执行该制度。但这一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该制度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投资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人是以一定方式获取回报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获取适当回报。例如: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苏政办发〔2006〕1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明确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人认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既然对出资人给予了经济回报,当然就不能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有的人则认为,“经济回报”与投资者分红不能完全等同,经济回报只是国家对出资人的一种奖励,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只要执行了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医院物价政策规定,就应当视为非营利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如果没有回报,愿意出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民间资本会大大减少,这样对老百姓也不利,因为营利性医院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医疗收入要纳税,增加税收成本会导致其收费水平提高。
二、改进和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适应我国医疗改革形势出发,将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作为推进当前医改新方案的配套措施之一加以落实。建议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适用于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医院。该建议的理由是:1.适应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趋势,有利于对医疗机构的管理。2002年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目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一样,已经适用了同样的物价、税收政策,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没有统一,《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将解决这一问题。
2.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执行《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后,将统一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使两者之间的会计信息具备可比性、相关性,满足卫生主管部门使用需要,从而更好地推进医改工作。
3.能够简化操作成本。即使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今后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本身也需要进行修改,该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已逾10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已呈现出许多不足和明显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医疗改革的形势发展。在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规定都需要修改的情况下,将两者一并考虑,可以简化操作成本。
(二)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应当根据我国医疗改革需要,适应今后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充分汲取我国会计改革的经验与成果,同时考虑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和降低操作成本。具体操作时,建议《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的制订要以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为基础,一方面,保持大部分内容不变,有利于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衔接过渡,降低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某些做法,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成本费用和财务报告等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1.对外投资核算对外投资是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院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以及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等,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为了核算医院各种对外投资的增减变化和收益情况,在会计科目上建议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科目。
2.固定资产核算(1)固定资产的增减: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专项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盘亏等原因减少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医院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从成本核算角度看更是无法分配计算。笔者认为可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购入固定资产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不再同时做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借: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等科目), 贷:固定基金的分录。
(2)固定资产的折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要求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10%—20%)提取修购基金记入支出。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在提取一般修购费时:借: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虽然该制度对固定资产按折旧方法计提了修购基金,但违背了会计核算中的客观和稳健原则,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此外,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对月中购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确规
定提取修购基金的起止月份,导致医院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得很明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因此应借鉴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减值: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造成医院资产虚增,尤其现在医疗设备更新换代很快,不利于夯实单位资产。应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提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
3.成本费用核算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未规定医疗成本的核算方法,但规定了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内部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但是,内部成本法是不完全、不严格的成本核算方法,它无法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这样的规定目前对医院已经不适用,尤其是许多医院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就更需要进行准确的成本和效益核算。应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在成本费用核算上作如下改进:(1)采用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首先,要加强人员经费管理,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实施责任到人,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其次,要加强卫生资源的核算与管理,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它材料等,制定支出定额,并进行考核,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功效。第三,要加强公务费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间接费用既要考核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又要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树立成本管理意识,设定考核指标,确定合理分配标准。
(2)增设“财务费用”科目,将原记入“管理费用”和“其他收入”中的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调到本科目核算。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存款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为适应医院成本核算和医院负债经营现状,规范期间费用核算范围,客观反映债务资金的利息负担情况,正确分析资金的利用效益,笔者建议把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纳入统一设置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4.财务报告编制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这几张表是建立在预算管理模式下的,它已不能满足医院多方财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不完全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不能反映单位盈利水平,收入结余与单位实际盈利水平有较大的出入。应借鉴《企业会计制度》作如下改进:(1)资产负债表中去掉“固定基金”项目,剔除“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内容,将计提的固定资产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同时将计提的福利费、住房基金调置到负债类项目。
(2)增加损益表(利润表),废除收入支出总表。用损益表来动态反映医院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了解其获利能力,并通过对损益增减变化的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提高收益水平。
(3)增加现金流量表,用来揭示医院资金来源和用途,帮助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评估其创造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帮助报表使用者分析净收益与现金收支产生差异的原因, 以利于正确决策。
三、结论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目前存在明显缺陷,亟待改进,建议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加以解决。我国医改新方案已经出台,并自开始在各地进行试点和推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制定《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工作作为落实当前医改新方案的配套措施之一,及早实施,以推动我国多元化办医格局的规范,促进我国医改新方案的深入推进。
【参考文献】
[1] 王永彬。谈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利与弊[J]。中国医院管理,2001,(1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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