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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迫切性
内容摘要:今年我国颁布的39项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慎重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关键词:国际趋同 新准则
财政部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然而,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带来一些不适应。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迫切性
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商业语言同一的要求也就越来越为迫切。会计准则作为世界商业语言全球趋同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全球股票市场,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的形成,汇率和利率的交换,资金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意味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
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但同时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有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财务会计体系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另外,对希望到海外上市的公司来说,国内、国际不同的会计准则是这些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大障碍。
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透明度问题,不能解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如实地向社会披露信息的问题,那么我国的资本市场就没有发展前途。
经济国际化的需要
过去20多年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较好地把握了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在扩大进出口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国内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增长。加入WTO更促使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利于境外投资者了解境内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促进他们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尤其是对QFII以及将来更广泛开放市场后进入的国际投资者而言,会计准则趋同带来的透明度的提高以及相互理解的增强,可以大大降低境外投资者进入的风险,为国内公司吸引外资创造便利。我国政府改革国内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建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明智的选择。
从新准则看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
我国尚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既要吸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又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会计准则 。新准则使我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认可的质量基准更加接近。二者相比之下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在市场经济还未完全发达、政府还具备相当影响力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了“量体裁衣”,以适应这种情况;关联方披露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以反映我国拥有许多国有企业的背景;资产减值的计提准备不得转回。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重估其资产价值,但我国不允许如此操作。
慎重处理了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
新准则在对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上,坚持了四项原则。即对于完全相同的业务,要以国际会计准则执行;对于形式上一致、实质上不一致的业务,要争取与国际协调;对于原来没有出现、现在出现的问题,要做到与国际一致;最后一点,则是特殊问题要特殊解决。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动态前进的过程
随着新准则指南陆续出台,这些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的差异程度也将逐渐呈现。在有些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依据的国家,准则制定者发现对于保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差异的理由越来越不充分。风险在于,人们所热衷追求的财务报告的国际可信度可能很大程度上最终消失,即使人们认为准则差异所产生的影响大于实际情况。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了与美国准则趋同而可能继续变化的现状,我国的会计准则应随时更新,并修正新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1993年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中,我国首次接受了国际上通用的会计思想,全面使用了借贷记账法,当时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处于一种低度相关的阶段。1998年初我国颁布了“现金流量表”等八条具体准则,从已颁布的几条会计准则来看,国际会计核算思想在准则中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贯彻,具体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取得了一致,这时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程度较1993年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体现出了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相关。而新会计准则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对新准则的几点思考
小企业会计信息应该遵循的准则
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小企业权益资本构成单一、不对社会公众融资、会计信息使用者较少,要求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执行统一的会计准则披露信息显然不切实际,也不可行。
近几年,国际会计界已经认识到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有别大企业会计信息需求。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第17次会议提供了题为《中小企业会计》的讨论稿,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和大企业的,未考虑小企业的会计需求和特殊问题。会议提出,另对小企业制定一套会计准则。《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将于2007年开始施行。
我国小企业目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执行新会计准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小企业和大企业都需要大致相同的会计信息,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建议我国借鉴《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对新会计准则进行简化,制定一套适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如何体现“公允”
资产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经济环境等因素而变动,相比成本计价的静态性,公允价值坚持动态的价值反映,这是新准则的一大突破和亮点。然而公允价值如何能实现“公允”,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在很多情况下要依靠会计职业判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允价值的确认必须要有相应的规定,并不是企业“估估而已”就可以实行的,除了对“商业实质”、“可靠计量”等条件的规定,还应该有权威机构对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监督。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界定重复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并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和2001年修订前执行的1998年6月正式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基本相同,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重新确认为当期收益。在1999年至2000年两年间,有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进行虚假重组。就是为了制止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2001年修订了债务重组准则的,此次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反复可能使上市公司故伎重演。因此,国际趋同的债务重组准则不见得适合我国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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