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春秋时代亲迎之礼的“正时”

时间:2024-08-30 02:22:47 历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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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春秋时代亲迎之礼的“正时”

  
  [论文关键词] 春秋时代;婚礼;亲迎;正时
  [论文摘要]
对于春秋时期举行亲迎程序的正常月份,一直存在着对立的看法和争论。然而争论各方却因为认识的局限而一直未能走出指俗为礼的误区。从《左传》所记载的史实并结合当时的背景,可以证明春秋时代的礼的体系中,原本就不存在亲迎月份的“正时”之说。

  
  早在毛《传》与郑《笺》之间,针对先秦时期婚礼中的迎娶之期就已经形成了明显的分歧。此后的礼学研究者对此问题的辨析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是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出一个堪称定论的结果。本文就此再进一言,希望能为将来的最终结论提供一点新的想法。
  
  一、对先前的几种基本看法的梳理
  
  (一)“秋冬”说。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依据是:
  (1)《诗经·卫风·氓》中有“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之句;
  (2)《家语》中有“冬合男女”之语;
  (3)《诗经·唐风·绸缪》孔《疏》转述王肃的看法:“王肃述毛云:三星在天,谓十月也。‘在天’既据十月,二章‘在隅’谓在东南隅,又在十月之后也,谓十一月、十二月也。卒章·在户’,言参星正中直户,谓正月中也。故《月令》孟春之月昏,参中是参星,直户在正月中也。此三章者,皆婚姻之正时。”
  
  (二)“仲春”说。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1)《诗经·邶风·有苦叶》有“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之句。
  (2)《周礼·地官·媒氏》有“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3)《夏小正》戴《传》:“二月……冠子娶妇之时也。”
  (4)《唐风·绸缪》郑《笺》有“不得其时谓不及仲春之月”之语。孔《疏》解释郑《笺》,认为郑玄以三星为心星:“《笺》云三星谓心星也,心有尊卑,夫妇父子之象,又为二月之合宿。故嫁娶者以为候焉。”又说:“郑以为婚姻之礼必在仲春,过涉后月,则为不可。今晋国之乱,婚姻皆后于仲春之月,贤者见其失时,指天候以责娶者。三星者,心也,一名火星。凡嫁娶者以二月之昏火星未见之时为之。”
  
  (三)“自秋冬至于仲春”说。这种观点的最早依据是《荀子》中所说的“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其后支持这种观点的有:
  (1)《陈风·东门之杨》孔《疏》云:“毛以秋冬为昏之正时,故云‘男女失时,不逮秋冬也。”’孔《疏》曰:“荀卿书云:‘霜降逆女,冰泮杀止’,霜降,九月也;冰泮,二月也。然则苟卿之意,自九月至于正月,于礼皆可为昏。荀卿在焚书之前,必当有所依据。毛公亲事苟卿,故亦以为秋冬。”
  (2)董仲舒赞成荀卿这种说法,但是他的理由跟毛《传》孔《疏》不同。其语云:“天之道,向秋冬而阴来,向春夏而阴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杀止,与阴俱近,与阳俱远也。”
  (3)董仲舒之后的《家语》也赞成苟卿,但是他的理由似乎又有一些新的内容,其语云:“群生闭藏为阴,而为化育之始。故圣人以合男女,穷天数也。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起,昏礼杀于此。”
  (四)在上述三种说法之外,《荀子》杨惊注又提出一种新的说法,认为诸家所传荀子“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这八个字值得商榷。他说:“当为‘冰泮逆女,霜降杀内。”’他的依据是:“诗曰:‘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他还进一步解释“杀内”二字意为:“杀,减也;内,谓妾御也。‘十日一御’,即‘杀内’之义。‘冰泮逆女’谓发生之时,合男女也。‘霜降杀内’,谓闭藏之时,禁嗜欲也。《月令》在十一月,此云‘霜降’,荀卿与吕氏所传闻异也。”杨注的错误非常明显,因为他的依据“迨冰未泮”明言逆女的季节在“未泮”之时,这就已经说明并非“冰泮”之时。既然如此,凭什么说“当为‘冰泮逆女”’呢?至于他对“杀内”的解释,无非是想针对“霜降杀内”自圆其说而已。又,如果杨注“冰泮逆女,霜降杀内”成立,根据文义,“冰泮”则是逆女之始,“霜降”竟成了逆女终结的季节。关于先秦亲迎的“正时”,此又备一说。
  
  (五)针对春秋以来关于婚娶“正时”的分歧,细心的礼学研究者又提出了一些更为全面的观点。
  (1)“秋冬为正,仲春为权”
  《陈风·东门之杨》孔《疏》认为:“《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唯谓三十之男,二十之女,所以蕃育人民,特令以仲春会耳。其男未三十,女未二十者,皆用秋冬,不得用仲春也。”孔疏的依据是毛《传》,所以《陈风·东门之杨》孔《疏》云:“毛以为婚之月自季秋尽于孟春,皆可以成婚。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乃得以仲春行嫁。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为婚也。”根据孔《疏》的这段文字,则秋冬为婚娶的“正时”,仲春为婚娶的权变。孔《疏》还直接批驳郑《笺》的“仲春”说: “郑以婚姻之月唯在仲春,故以喻晚失仲春之月。郑不见《家语》,不信苟卿,以《周礼》指言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故以仲春为昏月。”
  (2)“秋冬为迎娶之期,仲春为成婚之时”
  这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是因为春秋时期存在“三月庙见”之礼。虽然历史上对于这个婚礼程序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三月庙见”确是一个公认的史实。不仅《礼记》中不止一处提到这个程序,而且,《左传·隐公八年》陈鍍子针对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所说的那段话,也被历代礼学家视为确实在春秋或春秋以前被实际执行着的铁证。由于这道程序的存在,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亲迎之礼在季秋,那么经过庙见之前的三个月,时间就是季冬;如果亲迎之礼在孟冬,经过三个月,时间就是孟春;如果亲迎之礼在仲冬,那么三个月之后就是仲春。如果像苟卿所说的亲迎的时节直到“冰泮”才“杀止”,那么庙见的时间甚至还可能被推迟到仲夏。因此,既然历史上存在着婚姻“正时”在秋冬或在仲春的两种说法,为什么不可以把秋冬解释为亲迎之时,把仲春解释为庙见成婚之日呢?这就是“秋冬为迎娶之期,仲春为成婚之时”这种说法的大致由来。为了证明这种说法,一些研究文章还设法解决了在庙见之前的三个月内,新妇居住的地方。
  上面这个表格中所展示的逆女月份,基本上是根据逆女行为出发的日期来确定的。《左传》中的逆女事件,在许多细节上都并不像《仪礼》中所展示的那样具有严格的操作规范。由于此间的婚姻通常都具有跨国性质,男家和女家的居住地之间通常都存在着相对遥远的路途(这种情况也普遍符合春秋时代贵族,尤其是上层贵族之间婚姻的现实情况),加上其他非常规的外交原因,这就导致在出发迎娶的日期与迎娶归来的日期之间有时甚至相隔数月之久的历史现象。
  根据上述表格,我们得出不同季节的亲迎数据如下:
  春季:9例。
  夏季:14例。
  秋季:4例。
  冬季:6例。
  相对而言,“秋”“冬”两季亲迎的事例反而比春夏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表格中主要以亲迎的出发月份为依据。如果以迎娶归来的月份为依据,情况就正好相反。一般地说,夏季出发,通常在秋季归来。既然夏季出发的事例数量最大,则秋季迎归的数量亦即最大。
  我们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先秦时代迎娶的“正时”问题,因此,从上述表格和数据中,真正吸引我们注意的却是:春秋时代亲迎之礼显然跟从前礼学家们的各种说法都不相吻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做这样的假想:既然《左传》中展示出来的亲迎月份,既不受限于“秋冬”,也不受限于“仲春”,也不受限于“从秋冬至仲春”,这样的史实不得不使我们对后来礼学家的“正时”概念提出质疑。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假想,我们还可以对《左传》中几个事例做更具体的观察。例一:
  隐公八年《传》记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子送女。先配而后祖。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这段文字里所反映的陈子是一个传统礼法观念很重的人,唯其如此,他才对郑公子忽在婚礼方面的违礼操作深表反对。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如此恪守礼法的陈子,他“非礼”的批评,也仅仅是针对“先配后祖”,而对“四月”亲迎的事实未做任何评论。不仅生活在春秋初年的陈子未做评论,生活在春秋末年或战国初年的《左传》作者对此也未做评论。这个事例因此可以作为夏季迎娶在当时并不非的证据。
  例二:文公四年《春秋》经文说:“夏,逆妇姜于齐。”《传》文说:“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左传》明确指出,《春秋》经文之所以记载此事的原因是因为这次亲迎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非礼的细节是“卿不行”,而不是别的方面。也就是说,这次亲迎行为所在的夏季并没有被判为非礼。
  上述两例,都是夏季迎娶的事例。至于在其它三季的亲迎,《春秋》和《左传》也没有在迎娶的月份方面留下任何是非评议。据此,我们的结论是:至少在春秋时代,针对婚礼中的亲迎程序并不存在必须在某季某月或者应该在某季某月的礼制规定。
  
  (二)关于“正时”之说的不可操作性
  《左传》中大量事例告诉我们,古代的亲迎,尤其是贵族之间的亲迎,跟近代民间的迎娶仪式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首先,春秋时代的亲迎是一道十分重要的礼的程序,迎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细节。履行这些细节,必然需要时间。其次,春秋时代贵族之间的婚姻通常都具有跨国的性质,婆家和娘家之间受空间距离和条件的限制,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迎娶程序。其三,古人信鬼神,有占卜问卦的习惯。就亲迎而言,男方何时从本国出发,女方何时从娘家启程,何人送亲,何人陪同前往迎亲,常常都会成为阻滞亲迎进程的不确定因素。由于此类原因,《左传》中的亲迎过程,不但存在着在同一个月份之内跨若干天,而且存在着在一个季度内跨月份,同时也存在着在一年之内跨季度的事实。面对这样的史实,尽管古代礼学家们曾经针对亲迎的“正时”做了大量的考证工作,我们还是不得不遗憾地说,他们的考证工作还存在着概念方面的含混不清。比如,如果说亲迎之礼存在着一个“正时”,那么这个“正时”究竟应该是针对亲迎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环节:是针对男方出发的月份而言呢,还是针对女方离家的月份而言,抑或是针对新郎新娘抵达夫家的月份而言?因为春秋时代的跨国亲迎事实上存在着这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像毛《传》郑《笺》和孔《疏》所设想的那样,只是笼统模糊地规定一个“正时”,这个“正时”概念显然会因其疏漏而无法操作。此外,如果说亲迎程序中的“昏”来自远古抢婚习俗因而能得到的解释的话,那么亲迎程序在月份方面的“正时”概念产生的依据又该怎样理解呢?上文所引《春秋繁露》、《家语》以及一些现代研究者的说法,综合起来不外三种理由:一是阴阳的原因,二是农闲的原因,三是因为旅途方便的原因。既然婚娶的“正时”真的是由人们的生活所决定,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联姻的因素考虑进去呢?既然自古以来就存在着部落之间的政治联姻,为了军事政治等原因而及时迎娶就不得不成为经常的需要(这一婚姻特点,在《左传》中同样存在着大量实例)。在这种情况下硬性地做出一个只能秋冬或者只能仲春迎娶的规定,往往会跟现实需要形成冲突。既然一种制度从一开始就跟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冲突,而且从一开始就随时被人们所突破,那么这种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建立与否就值得怀疑。即使依照古人的礼学理论来看,“礼从宜”不但是一个原则,同时也是一个原理。结合西周以来(尤其是春秋时代)的历史现实来看,亲迎之礼的“正时”理论因其在操作性方面的严重局限而不得不被我们所置疑。
  
  (三)对《诗经》中几个诗句的重新解读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关于亲迎之礼在月份方面的“正时”说法的依据,主要来自《诗经》中的几个句子。一旦我们对“正时”观点提出质疑,接着就会发现,《诗经》中这几个至关重要的句子完全可以做出相反的解释。也就是说,它们不但不能被当作春秋时代存在亲迎之礼在月份方面的“正时”的依据,反而恰好成为春秋之际并不存在这个“正时”的有力佐证。例如,对《邶风·有苦叶》中的“士如归妻,迨冰未泮”,译成现代就可能是:“年轻人,如果你要把妻子迎娶回家,那就趁着冰未解冻的时节吧。”根据这样一个诗句,我们不但不能把“冰未泮”解释为早已被礼法所规定的迎娶的“正时”,相反,正因为诗人和他面对的这位“士”在概念上并不存在既定的婚娶“正时”,诗人才在诗歌中提出这种在时间方面的关切的忠告。同样,《卫风·氓》中的“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也可以按照相同的来解读。这个句子的上文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下文才说“秋以为期”,女方在这里所提出来的时间概念,显然是女方个人对“愆期”的补救,如果事实上存在着礼制意义上的既定的“正时”,女方就根本用不着说这种累赘的话。再说,如果说当时确实存在所谓“正时”的话,那么这个“正时”也显然也不应该是女方在补救措施中提出的这个“秋”。
  
  (四)如何认识亲迎“正时”的阶层差异
  《左传》中所记载的亲迎事件,都是春秋时代贵族问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在平民那里的情形又该怎样认识呢?一般地说,春秋时代的“礼”,至少是针对“士”的阶层。用当时的概念来表达就是“君子”的阶层。至于“士”以下的社会人群,则因为属于“野人”而不被社会所注意。因此,在《左传》中多数关于亲迎的记载都是针对国君和夫人的。同时,我们偶尔也可以读到一些关于大夫的跨国婚姻,在这些属于大夫阶层的跨国亲迎的事件中,同样不存在“正时”的局限。针对这种现象,我们还可以引《仪礼·士昏礼》作证。《士昏礼》的对象是“士”,针对其亲迎仪式,《士昏礼》中对黄昏亲迎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亲迎的月份我们却读不到所谓“正时”的信息。《仪礼》规定十分严谨,这种现象不可能是一种疏漏。因而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当时亲迎并无“正时”的礼的规定。
  结合春秋时代的历史背景,大夫和士的阶层在婚娶方面跟国君之间应该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一般情况下,国君的夫人通常娶自异姓诸侯国,大夫和士的妻有时是娶自国内的异姓,有时则也娶自国外的异姓。他们之间最关键的差异在于,国君(或者公子)婚姻既有更强和更明确的政治目的性, 所以在亲迎的时间方面更容易受政治需要的左右。至于大夫和士的亲迎,则更容易服从于生活的规律。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上面提到的《春秋繁露》、《家语》等所提出的关于“正时”的三种说法,虽然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但是春秋时期是否确实存在针对亲迎的“正时”的礼的规定,则仍然证据阙如。至于把《诗经》中涉及亲迎月份的文字局限在“士”的范围,并以此作为跟《左传》中大量国君亲迎事例对立的理解,也一样缺乏事实依据。虽然《诗经》中的“迨冰未泮”、“秋以为期”等文字都是对“士”而言,但是无论是在春秋还是在战国时期的史料中,除了一些因为当时社会等级的差异而出现的细节方面的差异之外(例如国君不出境亲迎,由卿代理之类),婚姻“六礼”主要程序已经具有明确的全民性质,并不因等级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婚俗形式。这种情形,从作为皇帝的汉惠帝刘盈的婚礼仪程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信息。关于这个问题,清人还有“士者,未娶之称”的论证,如果这种论证不谬,则无论社会地位较高的国君或者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士,但凡未娶,就可以被视为“士”,因而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解释六礼的全民性。
  
  (五)如何认识“正时”理论产生的原因
  荀卿生活在秦朝之前,在战国时期几乎跟孟子齐名,把荀卿的著作跟《孟子》相对比,我们可以相信荀卿对于礼治思想的理解和甚至远远超过孟子。正因为他是这样一位礼学大师,在礼治理论方面造诣极深,所以他的礼学著述中存在着不少属于他本人的建树。因此,针对他所说的“霜降逆女,冰泮杀止”,我们完全有理由做出这样的设问:这句话究竟是荀子对他本人所在的那个时期人们婚嫁习俗的呢,还是他对先前曾经存在的一条礼仪的转述?结合我们在上文引用的历史事件,我们有依据说,后者的可能性显然远远低于前者,也就是说,荀卿的这八个字极有可能是他对往古至战国后期的亲迎习俗的一种总结。受荀卿的影响,后来的礼学家关键的错误就在于把荀卿的总结误认为古代的一条礼的规定,把一种习俗当成一条礼制。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作为一种婚俗,“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在春秋和战国时代可能确实普遍存在着,但是作为一条婚礼的法则,却在历史上找不出可靠的依据。所以,在婚娶月份方面的“正时”之说,不过是后代注因误读古书和迷信经典而造成的一个误会。
  
  (六)关于仲春的男女之会
  仲春会男女是当时统治者出于增殖的目的而设置的一种权变的政策措施,其针对的对象是那些无力按正常程序婚嫁的男女,而不是那些不能在“正时”婚娶的男女。这种意图在《地官·媒氏》中就已经表达得十分明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这道法令中之所以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对“野合”、“淫奔”也一概采取暂时的认可,只能说明当时政策制定者出于政治的需要而不得不选定一定的时间(一个月)来解决人口增殖所遇到的社会问题。至于为什么选定为仲春之月,肯定有其自圆其说的解释(其中不排除自然气候对男女婚配的方便,或者不耽误农事,或者生理方面等原因),而不是像后代经学家们所解释的为赶“正时”的原因,更不可能是因为“仲春”是一年之中男女婚配的最后季节。毛《传》认为“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为婚”,已经显然地说明了这一政策措施的权变性质。统治者一方面固然重视人口的增殖,甚至不惜做出礼法上的让步;另一方面,礼法的秩序同样不能破坏,所以“仲春之月”可以“奔者不禁”,其余月份的“奔者”恐怕就难免受到惩罚。在一年中间特别规定一个“解禁”的月份,虽然从一个角度是对礼法的破坏,但是如果把这种“解禁”当作一条严格的法令来看,它便成了一条新的礼法。而且,这条法令被明文写进《周礼》之中,这个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仲春之月”20多天的男女解禁,已经成了被当时社会认可的一条礼法。因此,严格执行这条礼法,把“奔”的时段严格控制在“仲春之月”,很可能就是当时的实际情况。然而这一切却不足以成为论证“正时”的依据。
  最后的结论:春秋时期的亲迎月份,虽然存在着多在秋冬的习俗,但是并不存在礼制性质的规定,更不存在“正时”之说。如果要硬性认定一个“正时”的话,那么一年12个月都是正时,包括实行奔婚的仲春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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