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感界定乡村旅游的研究论文
一、乡村旅游的定义
对于乡村旅游概念的界定,学者们进行了很多研究,得出了大量的结论,综合起来,大概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将乡村旅游定义为发生在“乡村区域的旅游活动”,这一类型强调地域性,即强调旅游是在乡村区域发生的。比如OECD(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乡村旅游定义为“发生在乡村的旅游活动”,Arie、Oded和Ady认为,“乡村旅游就是位于农村区域的旅游”,Opperman提出乡村旅游就是“旅游者在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非城市区域进行旅游”等。这一类型的定义将乡村旅游定义为在一定的地理区域(乡村)内发生的旅游活动,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乡村地区”的概念观点并不统一。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标准不同,给“乡村”下定义困难重重。其次,发生在非城市区域的旅游活动不一定都是乡村旅游。Lane指出,将乡村旅游定义为“在乡村地区进行的旅游活动”过于简单和片面,并不是所有在乡村发生的旅游都是乡村旅游,城市的旅游景区经常会扩展到乡村,“城市和乡村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二者是一个连续体,处于复杂的变化之中”.
第二类,将乡村旅游的定义与观光农业和休闲农业混同。这类定义大多将乡村旅游定义为以农业生产为依托、与现代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种现代农业活动。比如,“乡村旅游,即以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以及传统的民族习俗为资源,融观赏、考查、学习、参与、娱乐、购物、度假于一体的旅游活动”.在我国,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观光农业对乡村旅游的发展无疑很重要。直接将观光农业看成是乡村旅游过于简单和不全面,事实上,乡村旅游所包含的内容比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更为宽泛。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可以被看作只是乡村旅游的供给部分,而界定乡村旅游,不仅要关注供给(尽管观光农业是乡村旅游供给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的一方,更要关注需求的一方。
第三类,较为综合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当属Lane的定义,他认为“乡村旅游应当界定为:1.位于乡村地区;2.旅游活动是乡村的;3.其规模是乡村的;4.社会结构和文化具有传统特征,变化较为缓慢,旅游活动常与当地居民家庭相联系,乡村旅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的控制;5.由于乡村自然、经济、历史环境和区位条件多样,因而乡村旅游具有多种不同的类型”.Lane的定义较为全面地对乡村旅游进行了描述,但这些描述更多是外在的,或者说从形式和特征上加以界定。旅游的本质是一种体验。
第四类,将乡村旅游定义为被乡村风情所吸引而进行的旅游活动,强调旅游吸引物是与乡村有关的。比如Fleischer和Pizam认为,人们在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愉悦,这些愉悦来自于乡村环境的吸引。刘德谦认为,乡村旅游是指“乡村地域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风情作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息、观光、体验及学习等的旅游活动”.杜江、向萍认为,“乡村旅游是以农村的风光为吸引物,以都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以满足旅游者娱乐、求知和回归自然等方面需求为目的的一种旅游方式”.此类定义较第一类有所进步,突出了乡村本身特质对乡村旅游的重要性,然而,在这些定义中,很难找到农事活动在乡村旅游中的位置。换句话说,定义中忽略了传统农事活动在乡村旅游中起到的作用,显得不够全面。
因此在研究如何定义乡村旅游时,应当将旅游者的体验放在首位,也就是说,应该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旅游者需求上。
上述几类概念从不同侧面界定了乡村旅游的含义,都有其局限性。虽然综合的定义对乡村旅游的不同方面进行了揭示,但学者们对乡村旅游的核心问题仍然缺乏认识。直到有学者提出将乡村性作为界定乡村旅游的核心,乡村旅游的概念才逐渐清晰起来,OECD(1994)指出,“乡村性是乡村旅游整体推销的核心和独特卖点”.何景明在评述国外学者对乡村旅游的定义之后得出结论,由于乡村旅游概念比较复杂,学术界无法达成一致,但基本上认同乡村“区别于城市的、根植于乡村世界的乡村性是吸引旅游者进行乡村旅游的基础,是界定乡村旅游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乡村性进行深入阐述。
二、有关乡村性的研究
乡村性应该具备三个特征:第一,地域辽阔,人口密度小,居民点规模小;第二,土地类型以农业、林业等自然用地为主,建筑物占地面积较小;第三,具有传统社会文化特征。乡村性包括乡村景观和乡村文化两部分。
冯淑华和沙润在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乡村性的定性分析之后提出乡村性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地域条件(乡村旅游发生在非城市区域)、旅游资源特性(乡村性物质和文化形态的具体表现)、社区参与(社区居民的全过程参与)、旅游产业本地化(旅游资源为当地人所有)以及可持续发展(古老遗存文化和现实生活中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五个部分。
从上述对乡村性的描述来看,学术界目前对于乡村性的理解大多是从地域性或者乡村资源本身属性的`角度。地域性和乡村资源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被社会建构的。显然,这些对乡村性的描述缺失了从乡村旅游者角度对乡村性的认识和感知。
对此,尤海涛等提出了用乡村意象来描述人们对中国传统乡村的印象。他认为乡村意象是乡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共同心理图像”,并且,“这种意象一旦形成,会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产生归属感、认同感等心理效应,会吸引人们前往乡村进行旅游”.此外,他还提出,乡村意象由乡村性决定,它们共同构成了乡村旅游核心吸引力。
事实上,从熊凯对乡村意象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乡村意象不仅由乡村性决定,更是“人们对乡村环境产生的反馈和映射在心理上的积淀”,换句话说,是由“乡村性”和“人”共同决定的。乡村意象可以认为是乡村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不同的旅游者,由于其本身各方面的差异,对于乡村性的认识是有差异的。因此,不同的旅游者对于乡村的意象是有差异的。而从前文中人们对于乡村性的理解来看,乡村性应当是客观的,或者是被社会建构的,是无差异的。
目前,学术界对于旅游体验在旅游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越来越重视,旅游体验强调旅游者的主观感受,强调每个旅游者在相同的旅游情境下的体验是有差异的。因此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客观的”乡村性在乡村旅游定义中的重要地位,是值得商榷的。
三、地方感---一个新视角
地方感(senseofplace)的概念由Relph于1976年提出,他认为地方感是“人与自然的一种结合,这种结合以某种美妙的体验为中心。这种体验和意识集中于某些特别的设施。他们是基于体验的现实世界的现象,现实的物体。由此,人们正在进行的活动似乎都充满了意义,变成了个人和地方特性的重要来源,这种特性带着强大的情绪和心理联系”.他进一步指出,地方感并不是地理学家发明的,而是人们生来就有的能力,它存在于每个个体身上,连接个体与这个世界,它是我们对周围环境进行体验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尽管Relph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其对地方感的描述中可以看出:
首先,地方感是基于人与自然间的一种体验为基础的;其次,地方感是人特有的能力,任何人在某个环境中都会产生地方感。Tuan是最早关注地方感的学者,他认为,人文地理学关注不同地方的差异,地方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各个地方特点的差异上,人们可以通过感官感受到地方,各种感受的综合形成了地方感。他认为人的主观性是地方感产生的主导因素,在其著作《空间与地方》中他指出,地方感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地方固有的特性,可以称为“地方性”,和人们对这个地方的依附感,可以称为“地方依附”.地方感是人对一个地方的感觉结构,地方本身可以被认为有一种精神或者性格,但只有人才有地方感。
地方感是由地方产生,并由人赋予的一种体验。“当人们把情感或者审美意识投向地点或者区位时,就显示出地方感”,人的地方感来自空间的地理特点,也受个人经验和经历的影响,这些经验和经历常常是在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是无意识的。
他还进一步阐述,人具有建构地方的各种能力。一个人在一个地方生活时间长了,便会对自己生活环境中的山水、草木、砖瓦产生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地方感。这种地方感是自己的,不是别人的,具有主体性。Tuan强调人的感知能力的重要性,强调人体所有的感官(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都能融入到自然之中,进而获得审美的感知和体验,他把这种复杂的体验称为对于地方的“感受特性”.在感知的差异性方面,他认为,每个人不同的身体、心理、性情等会导致人的感官有很大差异,他们的地方感也会有差异。
除了描述人具有建构地方的能力,Tuan也着重提出了环境在提供意象时的作用。他认为,环境并不能决定意象的生成,也不能说环境具有激发地方情感“不可抵抗”的力量,而是环境提供了感官刺激。“环境可能不是地方感的直接原因,但环境提供感官刺激,作为可感知的图像能引导我们的喜好和目标。”“景观允许甚至鼓励我们去梦想,它固定我们的注意力,因为它具有我们能看能触摸的成分。”
从上述对Tuan的观点描述中不难看出,在Tuan的理论中,人的感受是第一位的,地方感就是人对于地方特性的感受,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起到的仅仅是感官刺激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因此,个体之间本身的差异和关注点、背景的差异,导致的地方感差异是永恒的。而在地方感理论领域最有影响的这两位学者的观点形成中,现象学是其研究的基本方法。人的体验是其研究的核心。旅游的本质是一种体验。因此,从地方感这一全新的视角定义乡村旅游,是恰当的。
综上所述,传统的从地域、农事乃至乡村性这样客观的角度去定义乡村旅游是不恰当的,旅游是一种人的体验,人的感受是第一位的,地方感理论刚好弥补了这一缺失,将乡村旅游从地方感的角度去定义,是更为贴切和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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