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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 中国 儒家传统的说法。但如果我们把传统意义上的“和”理解为 现代 意义上的“团结”,那么,“和而不同”的意思就是要在价值和利益多元的情况下保持团结。这个 问题 在当今世界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无论是在各国国内还是在国际范围,利益和价值方面的多元性都是一个基本事实。在西方,利益和价值的多元性的事实得到了多元主义的价值观的辩护;“多元主义”本身成了一种多元价值中 影响 最大者之一。但即使是主张多元主义的学者,通常也都主张以某种形式避免因为利益和价值的多元而造成 社会 的分裂。不同利益之间要设法达成妥协,多元价值之间要设法彼此宽容,这本是历来与多元主义关系最近的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但“妥协”有没有是非可言?“宽容”会不会掩盖着歧视?没有是非的妥协会不会不过是强势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一种合法化?掩盖着歧视的宽容与不宽容到底有什么区别?对这些问题,自由主义无法做出恰当回答。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动 理论 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团结”与“正义”的联系,而且强调“妥协”和“宽容”与“正义”的联系,认为只有与“正义”相联系的“妥协”和“宽容”才不与“团结”相矛盾。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就是正义基础上超越利益和价值分歧的团结、正义基础上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和不同价值之间的宽容。考察哈贝马斯的这方面观点,对我们从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或许会有些启发。一、
讨论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
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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