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浅论社区支持对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的补充
论文关健词:养老金 家庭养老 社区养老服务 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已在“统账结合”的新模式下运行,但是实践表明,依照这种模式所提供的制度养老金数额对老年人养老的所有需要的保障是不确定的。中国和家庭的与经济背景以及发展趋势的特殊性,使一些老年人得不到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因此,养老保障的实现要从纯经济领域之外寻找帮助。社区的地利和人力以及社区服务可以成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特殊系统,使得社区能够发挥家庭力不能支的功能,补充现行养老金制度经济保障的不足。
一、现行养老金制度存在粉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
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以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决定》为标志,已形成基本框架,并在占全国城镇职工大多数的各类企业中付诸实施。理论与实践均表明,中国在排除了现收现付式和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模式后,选择了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部分积累式,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选择,它会最大可能地满足养老金发放的需要,但满足到什么程度是难以确定的,其中的最大风险是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领取到的养老金不能满足基本养老生活的需要。
退休者的养老金替代率,在“统账结合”的新模式下将因人而异,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在退休者群体中的分布将呈现出不确定性的特点。按照新模式的设计,基本养老金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是确定的替代率即20%,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不确定的,它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为计算基数,而这个储存额与个人在职时的收人水平相关联,也就是说,这部分的替代率水平决定于每个人在职时的收人水平。在职时收人的差别必然造成某些人这部分养老金替代率较低。
我们可以把上述分析与收人状况的结果进行对照,作出一些预测性思考。近年的调查表明,中国的高收人层在总收人中所占的比例过大,它不仅侵占了低收入层的份额,而且侵占了中等收入层的份额。中国的总收人结构是中层比较小,但中下层比较大。如果在统账模式下,上述收人结构以不同程度的状况得以存续,则必然会有一定比例的退休者因为收人低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甚至出现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退休者。那么究竟这部分人有多少,哪些人会成为这样的养老金领取者,他们将出现在什么样的家庭中,他们的养老金数额不足程度如何,这些都是确定性趋势中的不确定因素。
养老金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这些退休者,如果能从家庭中得到补充,其养老保障就得以解决,但是他们能否从家庭中得到相应的补充也是不确定的因素。
当代乃至未来中国的家庭结构状况,使若干数量的老年人从家庭获得经济支持以供养老的机会越来越少。中国的人口发展趋势,使中国家庭正向“四、二、一”结构演变,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子女是一个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三代家庭格局,这种家庭结构下的社会成员,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的若干年后才进人老年期,因此,按照现行法规,他们退休后都应当有自己的基本养老金,只不过养老金数额存在差别。在老年父母的支出结构中,子女的直接经济供养主要用于购买作为日常必需品的实物,有子女和夫或妻可以作为照顾者的家庭将无需购买照料服务,这就是说,子女直接提供经济支持数额等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实物)的费用与养老金之间的差距。我们在假设父母都有养老金,子女都有收人的前提下,相对于个体家庭来说将形成以下几种组合:(1)子女收人高,父母养老金也高;(2)子女收人高,父母养老金低;(3)子女收人低,父母养老金高;(4)子女收入低,父母养老金低;(5)子女收人中等,父母养老金也为中等。在此,收人高是指收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有不同程度的剩余,收人低是指收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时有不同程度的欠缺,收人中等指收人数额与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平衡。上述养老金的高、低、中等在满足领取者养老基本需要时,相应地会出现剩余、不足、平衡三种类似的形式。前述五种组合中,在第四种情况下就会造成需要直接经济支持的父母难以得到来自子女的支持。这部分老人究竟有多少呢?据保定市的调查表明,需要得到金钱与物质支持但尚未获得的人分别占3.79%和3.0%,除此之外的老人,或者是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支持,或者是现在还不需要这些支持。养老金数额不足,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这些老年人如何生活?这将对社会提出特殊需求。
只追求养老金这一经济保障的解决,认为只要发放“预定的”(从模型中推出的)养老金就解决了养老保障问题这种观点,在发展的独特的背景下,在中国老龄化的特殊条件下,无疑是片面的、不切实际的。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缺陷的克服不能仅局限于经济本身寻找办法,而应当跳出单纯计算养老金数目的圈子,探讨克服缺陷的途径。
二、社区的非经济资源优势可以超越经济手段而发挥效用
社区所具有的地域的稳定性适应了现代家庭养老的需要和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化的发展带来了的自由流动,现代核心"家庭将取代传统的主干大家庭。但是不能以父母与子女的分居就得出父母与子女的空间距离导致子女无法照顾老人的结论。根据对保定市的,在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中,有95%与子女同住保定市,其他城市的调查情况也与此接近。即使发达的美国一般情况也是75%左右的父母与子女同住一城市。退休的父母即使独立居住,也不愿意离开他们熟悉的社区和作为自己小天地的家庭。当他们行动不便需要照顾,而子女又无暇顾及时,就可以求助于他们所在的社区。如果情况较好,他们不必离开家而去专门的养老机构,只是需要时由社区的有关人员上门提供方便。一方面,他们属于社区,在空间位置上不存在障碍,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去专门养老机构所需要的过多的开支,如果他们的养老金并不可观,其重要性就更明显。如果子女对社区提供的辅助性养老服务有所担忧,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例如双休日去其父母处探视,必要时可与社区沟通,这在客观上是可行的,因为他们同住一个城市。实际上在老年人生活功能发生障碍时,有些子女就搬到与父母所在社区很近的地方,使家庭与社区在养老上的配合更为有效,现代住房制度提供了实现这种情况的客观便利。
社区中的优势,使社区养老功能的发挥具有可靠的保障。养老事业是人文特点十分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事业,核心家庭出现养老困境,原因就在于人力资源支持的不足。社区中聚集着常住的、暂住的、各行各业的人士,他们工作或业务上的差异,使之具有时间上的互补性,这就为志愿服务的实现提供了可行性。烟台市2001年共有120万青少年参与了志愿者活动,注册志愿者6万多人。上海市石门二路街道1999年登记在册的志愿者10500余人,其中在职职工占19. 04%,退休人员占28. 57%在校学生占52. 38%。毫无疑问,如此规模的志愿服务,使得到服务的老年人减少了从市场取得有偿服务的需求,这样势必减少其本来就有限的养老金的开支,这是一笔值得一算的经济账。
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是确定的,由此决定的社区地域特点是确定的;中国的人口状况和就业规律、职业结构在市场经济成熟后将是稳定的,由此决定的社区人力资源分布也将是稳定的。总之,由社区提供的非经济养老资源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对弥补现行养老金制度存在着的经济保障不确定性具有相当的作用。
三、经济手段和手段的综合运用:社区养老准市场系统的构建
社区服务的准市场系统对养老金的补偿可以发挥确定性作用。社区服务的无偿、低偿和有偿的并存,是市场经济机制与社会公平机制的特殊结合,其成功结局是一个准市场系统的形成。这一系统在养老保障方面能否发挥确定性作用,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其他方面的影响都不重要。根据前文所述,社区服务的无偿与低偿对养老金数额的不确定性具有特别意义,因为养老金数额不确定性的问题在于部分人养老金数额不足以通过市场机制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或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在的关键是在社区内能否形成一个面向老年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准市场系统,这个系统如何运作。
所谓准市场,与市场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价格,即同样的服务,价格要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这是否意味着无利可图而无人介人此种经营?世界经济已进入微利时代,行业利润的悬殊不会越来越大,很多行业之间相差无几。社区服务的较低价格有国家的优惠政策作支持,因此其实际价格不会低于市场太多,并且,在为老年人等特殊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还为其他社区成员提供某些服务,其服务价格可以与市场价格持平,而这种持平是以税收优惠为前提的,在此情况下,其实际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其高出部分就成为低偿和无偿服务的补充,因此经营社区的福利性服务,不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此外,就业人员的来源也不会成为问题。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尤其是中国)会出现相对过剩,某些产业的从业人员需受过特殊,而社会中仍有很多人只受过一般教育,基于他们的素质在经过一定培训后就可成为老年人服务业的合格人员,很多人必须作出这种就业选择。当然还有一些人是出于理念而献身于这一社会工作。国家的税收支持是否会造成社区中的福利服务回归到“国家福利”局面?回答是否定的。第一,社区服务经营者是在社区组织的统一下,以市场规则运作方式进人这一系统的,要有资质、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将对此作出规定,例如我国已出台了一些非营利性组织的政策,但急需实践经验,形成完善的法制化管理体系。第二,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提供养老劳务而不是实物或产品,如前所述,在实现小康社会之后,现在在职的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基本可以满足从市场上购买到基本生活品的需要。第三,税收优惠实质上是国家实现养老金调整机制的特殊形式。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是不可避免的,但国家有时对此会力不从心。可以假设国家让企业性质的单位经营养老服务业,让其在合理范围内盈利,国家照章征税。由于企业服务价格较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足以支付,因此要求政府提高调整养老金水平,即用所征收税额弥补养老金的不足。在此会出现一个不确定性因素,即由从事养老业的企业那里所征收税额能否满足提高养老金的需要。实际情况是社区福利服务在税收优惠支持下大部分利润让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而企业提供养老服务的利润不可能全部转化为税收,并且由此所征之税也不能全部返还给购买企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因为需扣除征税发生的管理成本。综上所述,涉及这样几个量的关系,对社区服务经营者的税收优惠额一举办养老服务的企业利润额一举办养老服务企业应纳税额一对购买企业服务的老年人养老金增加额,很显然,实现上述几个量的相等是不可能的。因此政府只有采用正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才能有效地经济地解决养老金不确定条件下养老保障的难题。
【浅论社区支持对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的补充】相关文章:
浅谈我国现行汇率制度及改革03-12
对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思考03-20
对我国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分析03-26
我国现行担保制度若干题目的思考03-24
浅论现行汉字的造字理据03-15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03-07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03-20
试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03-21
浅论精确农业及我国行动对策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