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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组合模式下的企业网络探析
内容摘要:现有文献多从效率角度研究企业网络,而很少关注企业合作中的公平题目。本文借助青木昌彦研究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范式,在已有的从效率层面对企业网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加进公平标准,分析了不同的公平与效率组合下的企业网络,以提供一个较新的企业网络的理论阐释。关键词:公平 效率 企业网络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趋势的增强,合作日益成为企业之间关系的主流,并产生了一种新的组织形态——企业网络。Thorelli(1986)以为企业网络是一种介于市场和层级制之间的组织形式。Johanson(1990)则指出,企业网络是一种组织之间的相互适应的协调。Grandori(1997)以为企业网络是一组拥有不同偏好和资源,通过一系列机制协调并区别于企业和市场的第三种组织形式和治理模式。国内学者从企业网络的缘起进手,也从不同角度对此予以了关注。李新春(1998)以为企业网络的天生是企业之间分工贸易的必然结果。翁君奕(2002)通过对企业间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研究指出,体现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的急切感是企业间结网合作的必要条件。现有文献对企业网络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多偏重本钱效率和收益,而效率原则在分析企业网络的绩效方面更是被广为应用。相关研究指出,企业网络在互补性资源的整合和共同性资源的分享方面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正外部性。此外,企业网络的较强的系统学习能力能大大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提升单个企业和整个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已有研究中效率原则的广为运用和公平标准的鲜为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而Grandori 对企业网络的公平特征的研究可谓是一个例外,她借助“最后通牒博弈”说明了公平标准的运用能解决企业合作中的冲突,进步合作效率。
受Grandori研究的启发,本文将借助青木昌彦研究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范式,在已有的从效率层面对企业网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加进公平标准,力图通过对不同的公平与效率的组合模式下的企业网络的分析,来提供一个较新的企业网络的理论阐释。
企业合作原则的二分法:公平与效率的组合
“馅饼最大化”原则:企业合作的效率准则
“馅饼最大化”原则是指合作形成的网络通过对不同企业的特质性资源的组合而使合作剩余最大化的准则。企业之所以要合作,是出于对合作剩余的预期,单个企业的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使其单独生产难以形成此种剩余。合作剩余的产生基于不同企业投进的资源数目和组合方式,而这又取决于企业网络的结构,因此,“馅饼最大化”原则亦即在何种企业网络结构下,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是最优的。而企业网络的结构类型又决定于笔者即将阐述的企业合作的另一原则:权重原则。
权重原则:企业合作的公平准则
权重原则是指不同企业在谈判博弈中,通过讨价还价形成的一个有约束力的一致同意的协议,该协议形成的企业网络结构可能满足各方的共同利益的原则。换言之,该原则决定将以何种比例和方式对合作形成的收益进行分配。权重原则是企业能否终极结网的关键因素,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如所有合作剩余回于一方,即分配点处于帕累托边界的某个端点,即使预期的合作剩余再大,合作也是难以成功的。Grandori将公平标准分为投进—产出公平标准和基于需求的公平标准。投进—产出公平标准是指参与者所得与其对总产出的贡献相当的准则,它基于对参与方投进所带来的效用最大化的公平判定。而基于需求的公平标准则是根据参与方基本的“满足感”而对公平作出判定,在该标准下,存在较强需求的参与方可能得到更多的收益,即参与各方以为给处于劣势的一方较多资源的分配方案是帕累托更优的。笔者以为,在企业合作博弈中,投进—产出公平标准和基于需求的公平标准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交叉运用的,因此,本文中的权重原则即为这两种标准的中间形式。
公平与效率组合模式下的企业网络模式
公平主导下效率基准型的企业合作网络
公平主导下效率基准型的企业网络呈现出低效率、高公平的组合特征,组织租的分配无论按照投进—产出标准还是基于需求的公平标准都能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此种类型的企业网络可能是博弈各方基于原有的关系网络和降低搜寻本钱的需要,谈判各方拥有同等的讨价还价能力而呈现出明显的同质性特征。此种情况下,博弈方在各自的期看收益偏好集中,先找到各种策略组合下的守旧支付收益额,再在所有守旧支付收益额中选择较高的支付收益所对应的策略,均衡点为参与企业选择最多的点中的一个,因此,在组织均衡状态中,较多的参与企业能获得期看中的支付收益(不一定是最高的),各方气力处于势均力敌的稳定状态。即在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各方不断调整和修正各自的期看效用函数,寻找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最佳结合点。
公平主导下效率基准型的企业网络中,由于合作是建立在个体偏好的基础上,博弈均衡解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是一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在网络内部,信息是高度透明的,参与企业知道各自的信息,也知道其他参与企业了解自己的信息,各自行动的战略空间也是公然的。由于每一个企业对所有其他企业的特征、战略空间及其支付函数有正确的知识,这大大降低了单个企业在谈判博弈中“敲竹竿”的风险,从而进步了合作的成功概率。而合作一旦成功,合作网络本身具有的路径依靠特征,则会使博弈次数持续,即合作进行多期。在此种公平—效率的组合模式下,一次博弈中,由于公平原则居主导地位,可能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如合作剩余小于合作前各方预期的剩余之和。但由于博弈均衡解的稳定性,在多次重复博弈中,参与各方彼此间形成的信任关系则会大大降低衡量、监视和讨价还价的本钱,因此,从N期的综合效应来看,同一参与方进行N次博弈的合作剩余之和远大于不同参与方进行N次博弈的合作剩余总量。换言之,从长远来看,高公平—低效率式的企业合作网络可以带来效率的进步。
效率主导下公平基准型的企业合作网络
效率主导下公平基准型的企业合作关系具有高效率、低公平的组合特征。为使合作产生的组织租最大化,组织租的分配呈现出一定的偏向性。此种模式下,参与企业各自的讨价还价能力不等,可能存在一个核心企业或发起人企业,而其他各方合谋的概率也很小。核心企业或发起人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在特质性资源上有着明显的强弱差异,因此,合约的安排往往有利于核心企业或发起人企业。
效率主导下公平基准型的企业合作博弈是一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核心企业或发起人企业通常扮演着行动领先者的角色,在知晓成员企业偏好和策略空间的效用函数等方面具有信息上风。此外,成员企业所拥有资源的同质性特征,可能使之面临被替换的风险,因此,某些成员企业有时仅仅为了保存自己的网络成员资格,而作出较大的甚至是显失公平的让步,从而合作剩余的分配更偏向于企业网络中强势的一方。而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较强的资源替换性,使它们之间的博弈有着零和博弈的特征,彼此的利益冲突导致合谋关系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了也是处于一种较低或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企业合作网络内部难以形成与核心企业或发起人企业相抗衡的次级联合行动组织。从短期来看,在此种企业合作网络中,核心企业或发起人企业由于受到更大的激励可能加大对特质性资源的投进,从而有利于效率的进步,但其他企业的较低的投进份额和契约安排中的合作剩余分配不公往往会使成员企业产生“搭便车”的倾向,导致合作剩余的实际数额小于合作前的期看数额。此外,博弈合作解并不稳定,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成员企业的可替换性致使发起人企业不断地寻找合作伙伴,从而进步了建立合作网络的本钱,导致效率的降低。
公平与效率组合对我国企业开展合作的启示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为迎接跨国公司汹涌的来势,我国企业加强合作、提升竞争力就成为当务之急。而我国企业在资源和能力方面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企业网络构建中应留意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搭配,尤其是要注重公平题目。
首先,公平准则不仅影响参与企业设计和选择合作契约的能力,而且影响企业网络的形成。因此,无论是公平主导下效率基准型的匀质性企业合作网络还是效率主导下公平基准型的异质性企业合作网络,从长远来看,都要注重公平。由于一次博弈只是长期合作关系的开始,公平对待未来合作方的愿看可能会增加达成合约的可能性,为长期重复博弈的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公平标准是一个较为抽象和主观的概念,对其运用不当,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当不同的参与方在不同的公平标准下所拥有的上风存在差别时,必然会为最优合作契约的选择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谈判陷进僵局。
此外,公平准则的选择是有本钱的,这种本钱可能会在企业将可分配的“馅饼”做大的过程中而转嫁到外部。因此,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开展合作,相关部分要做好政策规范与制度安排工作,为企业的合作谈判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框架。
参考文献:
1.李新春.企业战略网络的天生发展与市场转型[J].经济研究,1998(4)
2.翁君奕.竞争、不确定性与企业间技术创新合作[J].经济研究,2002(3)
3.青木昌彦.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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