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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职员构成国家工作职员犯罪主体要件的反思
德沃金(美国)在其所著《帝国》一书中把法院喻为法律帝国的理想,把法官喻为帝国的王侯。公众要从法官那里得到公正、公道的判决,需要正直、善良、聪明的法官严谨地运用法律,但法官越是遵从于法律,对法律本身的理性要求就越强烈。马克思曾说过:“假如以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且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至公无私的判决还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可见,法律是法官司法的基石,有理性的立法才能出现理性的司法,否则所谓公正的司法只是涂有其表。笔者以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职员构成国家工作职员的要件规范就缺乏适时的协调性和公道性,不当的适用将产生不公正的效果。下面从企业职员构成国家工作职员的“国有”和“公务”要件分别予以简析。【对企业职员构成国家工作职员犯罪主体要件的反思】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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