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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摘 要]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中存在不少,必须 以新《公司法》为依据,不仅要突破创新,使职工***治理更加化、规范化,而且要在正确处理新、老三会关系 的基础上,强化职代会职能,为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奠定、与组织的保障基础。
[关键词] 职工董事;监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工***治理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法定的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监视的重要组织形式,自实行以来,已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碰到很多困难和题目。在新形势下,结合新《公司法》,探索解决题目的思路或途径,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题目及成因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规范和推进我国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题目,主要有:1.一些公司职工董事监事或有其名无实在,或名不符实。职工董事监事,尤其是职工董事,往往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董事有较大区别。2.在改制公司中,工会主席进监事会易,进董事会难度则较大,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象更严重。3.原《公司法》有关职工董事监事的规定不完善。很多国有企业改制后,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一些职工董事监事由于素质的局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1)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否流于形式,首先取决于企业主管领导和企业内党政“一把手”的熟悉。假如企业党政领导的群众观念或***意识比较淡薄,就会把这一制度视为多此一举的“过场”或为应付上级而充其门面的点缀。
(2)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能否依法规范操纵实施,还取决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会所具有的组织治理水平和协调其日常事务的工作能力。假如工会干部素质差、政策水平低,无疑难以承担起这一重任。
(3)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权能否到位,也取决于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的素质。假如职工代表未经过培训或者缺乏有关知识,那么其参与的质量就难以确保。
(4)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典型的法规型模式。1993年颁布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了下来。当初试点企业仓促上马,理论上的讨论又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试点企业就顺着股份制试点的老路走了下来。时至本日,相当多的改制企业往往维持了原有的企业领导体制结构和运作方式,很大程度上还是“翻牌”,并没有起到“改制”的作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难以纳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往。
(5)试行股份制以及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改造国有企业以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阶层这方面。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治理的组织机构。但是,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非对等的状态,从而使职工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治理失往了“支撑点”,没有了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二、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一)创新观念,进步熟悉,健全和完善职工***治理的法律体系。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的重要形式,是生产力的结果,是市场的客观要求。职工参与在化市场经济国家也称之为产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随着产业化进程的向前迈进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国职工参与的形式愈益多样化,其领域愈益广泛。特别在欧洲、美国及日本诸国,职工参与的实践都有其独到之处。表现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方面,最举世瞩目的则是德国企业的“劳资共决”。“劳资共决”是根据德国1976年实施的《共决法》(也称《参与决定权法》)实行的雇员参与监事会(其职责实际相当于英美等国公司的董事会)的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企业的重大决策、雇员的亲身利益都由资方与雇员来共同决定。由于实行了“劳资共决”,使德国成为欧洲爆发工人罢工最少、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作为产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一种历史现象,职工参与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广泛认同,它不仅是企业和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且是整个产业社会文明的象征。
我国职工***治理的实践,由于传统理论的禁锢,其着眼点始终是在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上做文章,使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治理都很难有新的突破。因此,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出发,鉴戒国外有益的经验,进一步创新观念,进步熟悉,完善法制显得尤为迫切。
1.作为职工***治理实践的理论与政策导向,不能简单地停留或局限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传统出发点上,而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对职工***治理的走向及未来变化的形式与扩展领域重新定位。在企业层面,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重心应当从原有以权力划分与配置的传统格式的思维定势,转向对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经营者行为和有关涉及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行全面监视。
2.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职工参与的重要形式,其灵魂是以人为本,是要使经济与物质财富的实现过程服务于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价值需要。劳动者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市场风险的承担者,而且也是劳动成果的受益者。劳动者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和中坚气力,而不是改革的客体和对象。这是现代企业科学治理的精华,应当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需要确立的思想和观念。
3.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实施的有效程度,有赖于整个社会的***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尤其是执法监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同道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留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建立和健全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内的企业***治理制度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题目,从根本上说只有果断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我国***治理的法律法规才能不断解决。新《公司法》的实施,必将使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践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功能,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高度规范化、法制化的企业治理制度。当前,我国公司化改制就是要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和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监视机制,最大限度地进步公司的运营效率。
1.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必须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选举职工董事。要使董事会起到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必须体现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责权利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利益主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其中,职工群众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劳动力产权即人力资本为条件的。所谓“劳动力产权”,实际上是指职工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对其劳动要素的社会投进,享有完全的收益权。也就是说,职工的劳动能力是职工人力资源投资的产物,因此,职工有权根据自身的劳动力投资和按其创造的劳动价值获得工资收进的同时还享有部分利润分成的权力。因此,广大职工不仅关心自己的经济收益,而且关心与自己的劳动收益相关联的企业决策、企业经营等题目,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参与治理的愿看和行为。只有把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才能使企业长治久安、不断发展、布满活力。可见,董事会成员中,不仅要有所有者、经营者阶层的代表,而且必须要有职工群众的代表,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为了国家利益来监视企业的行为。
劳动力产权不仅是确定劳动者地位和作用的基础和逻辑出发点,而且也是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实践的出发点。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明确和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这三者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并使之相互制衡、相互激励,才能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同一治理体制,内部才会有稳定、持久、公道的秩序,有效地实行的决策与治理。
2.监事会对公司监视权的有效行使,存在着两个根本条件:一是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视权的行为能力;二是监视者能够获得正确和充分的信息。
因此,对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的***监视机制,即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监视。职工群众是企业的内生变量,他们对核心层的经营者来说是外部人,而对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又是内部人,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内情,也深知经营者和董事会的所为,职工代表进进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1/3的比例),强化他们在监事会的作用,一可以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极大地进步劳动生产率;二可以抑制经营者阶层对公司业务信息的垄断;三可以降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视本钱,无疑是调动企业内部气力监视制约的有效途径。要使监事(包括职工监事)真正成为“积极”的责任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往监视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
3.确立职工董事监事在制衡机制中的职权,进步职工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待遇。在我国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沿袭下来的干部任命制产生了较大的矛盾。一部分公司化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职员不是按照《公司法》的法定程序产生,而是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分进行任命,难以真正形成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这实际上轻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关系的混乱,导致更多的“内部人控制”或行政干预题目,同时也削弱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使整个职工***治理流于形式。
应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取消对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职员的行政任命方式。在具体操纵时,应在进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先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分进行人事审查;董事和高层经理职员的选任,应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职工董事则应由职代会或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和国际惯例,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习惯。同时对实现职工董事监事地位的进步、待遇的同等和职工***治理各项职权的真正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职代会职权,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新《公司法》对国有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把职代会作为各类企业***治理的基本形式。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要落实职代会职权,应把握如下原则:
1.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进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数目,同时,责权利必须与其他董事监事相一致,真正发挥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
既然我国法律赋予了职代会直接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力,因而在实际操纵中,必然会涉及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议事权限的划分、议事程序的确定以及议事终审权的回属等题目。就议事权限而言,可将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资和分配方案的条款由职代会来议定,具体地说就是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章程的制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程序可采用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股东会享有对职代会议案的终极决定权。这种制度安排,意在选择性地强化职代会的职能,但终审权仍把握在股东会手中。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出多门或“一仆二主”的混乱局面,在终级层次上董事会仍然向股东会负责。
2.在公司制企业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职是一条金科玉律,可变通的弹性较小。但职工群众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他们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与否以及有无约束力,对进步企业效率乃至生死存亡都有着重大。因此,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与经理职员之间的聘任与解职关系必须坚持,而职工群众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感及约束力又必须强化。在董事会聘任和解职经理职员的过程中要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聘任前的职代会参与制。即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职员若***测验的支持率不足50%,则该候选人就是资格条件不完善,应当退出拟聘任的行列。二是对即任的经理职员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式的职代会参与制。即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工按不同的考核目标每年对现任的经理职员进行综合打分,若经理职员的综合得分逐年递减且低于某一标准时,职代会就应当对该经理出示“黄牌”予以警告;若该经理的工作绩效仍无起色,综合得分继续“滑坡”,则职代会应当向董事会建议对该经理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场”外。
因此,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对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治理的真正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企业层面的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政体、国体保持一致,而且从微观上也为传统的***治理在新的企业制度中提供了一个“支撑点”,使得股东会、董事会与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获得了同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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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军.贯彻落实公司法 切实维护职工***权利和劳动权益[J].工运,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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