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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初探
一、现行挂靠企业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1)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的惶惑。由于既无官方规范可循,亦无权威机构能够咨询,一些新接手挂靠业务的企业会计人员,对如何处理此类业务心中茫然,不知所措;无奈间,只得在半信半疑地惶惑中将此类业务勉强处理。(2)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方法的限制。应该看到,在许多挂靠企业,虽然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会计人员仍在积极寻求一种规范的方法,以求正确地处理业务;但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养的参差不齐,自然也就形成各个自以为是的会计处理方法。二是混淆挂靠经营方式和其他经营方式的界限。如与借用经营方式和内部承包经营方式的混淆。挂靠经营方式的属性在于,财务必须对工程的全部过程予以会计处理,包括收入、成本、工期、款项、税金并处理好与挂靠方、甲方和国家的关系;而其他两种经营方式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种属性。因而它的会计凭证要求、会计科目的使用、及税金的计提、缴纳等,相对挂靠经营方式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企业为了便利,常采用此方式对挂靠业务进行核算。但客观上,却涉嫌规避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调税的计提。三是挂靠协议效力高于一切。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务中,挂靠双方的协议往往成为企业会计在处理挂靠业务的最高准则。会计人员须围绕着对协议的落实而设计会计的处理方式。随着协议的五花八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就杂乱无章,问题百出。四是以乱对乱,主观故意。出于利益的驱动,一些挂靠经营的企业,利用目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范的缺位,“发明”了种种使税务、审计人员都感到费解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图虚拟收入、成本、利润的增减变化,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挂靠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这里笔者进行探讨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税法、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制度,并结合自身的工作体会和对相关业务的调研、分析。案例:A公司(挂靠方)以B建筑公司(被挂靠方)的名义,与甲方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大厦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A公司与B建筑公司挂靠协议约定,A公司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B建筑公司挂靠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由B建筑公司按实际发生数从账面扣除,所得税双方公司自行负担、自行缴纳。该工程2012年4月开工,同年12月31日完工。
(一)B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1.挂靠方A公司转来工程用料750万。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各供应商明细750万元。作为B建筑公司的财务,应对挂靠方A公司转来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业务的真实。同时,B建筑公司应付账款各明细账的设置必须是确实对项目实施了供货的单位。因为:(1)有利于B建筑公司对项目的供货动态、供货质量、工期进行管理。(2)有利于真实反映项目成本各明细的构成,防止虚假。(3)有利于落实企业间的相关结算制度并“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这里,必须杜绝挂靠方A公司代替供应商开发票给B建筑公司的财务,并要求将货款直接打入该公司的行为。2.2012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工,确认收入、成本、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并开具发票给甲方: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50、工程施工———合同毛200、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费5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挂靠经营1000。在上述会计处理的分录中,我们应该看到:(1)工程施工中的合同毛利,就其经济属性,亦即按其权益和义务来说,应当归A公司所有,并非归B建筑公司所有,所以B建筑公司最终应进行将其归还给A公司的会计处理;(2)同理,工程施工中的挂靠管理费,应当归B公司所有,因为B建筑公司用其资质对所建项目进行了管理,保证了该项目质量的达标,按约定取得的合理收益。且这个管理费也是能够被确认、计量、和反映并最终构成该公司的利润的。同时,这也是会计基本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3.假设营业税为3%、附加税为营业税额的13%,计提流转税。合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39%=33.9元;(会计处理从略)。4.收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1000;贷记:工程结算1000。由于(1)项目的整个核算都在B建筑公司账面进行;(2)防止将银行账户违规出借;(3)便于B建筑公司对项目质量的监管和保证;(4)保证履行因该项目而发生的各项债务;(5)其他可能导致B建筑公司承担风险的因素。所以,甲方的结算款打入B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后,必须由该公司支配。5.支付各项挂靠方A公司转来的料材费。借记:应付账款———各供应商明细750;贷记:银行存款750。B建筑公司必须将款项划入各供应商银行账户;其他费用可参照此原则处理。6.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借记:工程结算1000;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费50。7.最后,应当将归A公司所有的毛利200万元在扣除流转税33.9万元后划归A公司,并将其开具的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66.1;贷记:银行存款166.1。而此时,在B建筑公司的账面上,该项目的实际核算已完成;A公司取得毛利166.1万元,B建筑公司取得挂靠管理费50万元。
(二)A公司的账务处理
相对而言,A公司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则简便得多。具体需结合A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种类的不同而作不同的会计处理,此处不再赘述;但其基本环节应当包括四点:首先,开具发票给B建筑公司,并确认当期收入;其次,计提并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再者,确认必要成本费用。一些为取得上述收入而发生的零星开支,包括工、料、费,及因订立合同而发生费用等,因数目小,或因原始凭证的限制,而不便交由B建筑公司作会计处理进入合同成本的,均应当予以归集,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最后就是计提并缴纳所得税。总之,挂靠经营方式已蓬勃发展于我国诸多行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业,成为该行业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经营方式,体现了改革开放中我国新型经济基础的构成。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则是上层建筑,理所当然,应关注其所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经济基础,因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为经济基础提供积极、能动的服务;而绝不应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无疑,挂靠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对税收漏洞的填补意义较大。若挂靠双方企业的会计处理按上述方法予以调整、规范,则本文所述目前挂靠企业会计处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相信能得到较大的改善。但这仅仅是笔者个人的探讨,而要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此类问题,保证国家税收的入库,必须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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