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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市场的信号传递
[提要]信号传递是信息不对称的基本理论,是信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审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得出师事务所同样也存在信号传递及其有效性,并提出信号传递的有效性直接到审计质量。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信号传递进行,提出相关建议。 信号传递理论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于1972年提出,并运用于劳动力市场。此后,该理论运用于审计领域中,用来解释经理(受托人)与股东、债权人(委托人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号传递题目;把的创办者或经理作为信号的发送者,股东和债权人作为信号的发送对象,而把审计作为保证信息有效传递的措施。本文试从另一个角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提供者)作为信号的发送者,将股东、债权人等(审计服务的需求者)作为信号的发送对象,再运用信号传递理论分析审计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行为。 信息不对称与信号传递理论 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学中可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事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两者都使得帕累托最优的交易不能实现。在极真个情况下,甚至还会使市场交易根本不会存在。本文主要讨论事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当存在事前信息不对称时,会出现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信号传递是指拥有信息的一方先行动,而信号甄别是指没有信息的一方先行动,两者都是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交易。 在斯宾塞的劳动力市场模型中,首先假定求职者对于自己生产能力的信息比雇主把握的要多,因而把劳动力市场的求职题目看成一个信息不对称题目。其次,将种族和性别等不可改变的东西视为指标,而将受程度视为信号(原因在于它是可以改变的),在信号传递中,信号本钱起着关键作用。由于在作用上,它以一种可说明信号传递可靠性的评价取代了那些相关的间接本钱和收益,而这种评价只有那些劳动力市场上更优秀的求职者才能获得。所以只有当信号本钱与生产能力呈负相关时,求职者才能被信号有效区分,这种信号也才是有效信号,能产生信号分离的作用。 假如信号本钱与生产能力正相关时,那么就会出现信号混同,此时将无法区分求职者的优劣,这种信号就是无效的,会导致逆向选择,从而使得帕累托最优的交易不能实现。下面进一步以信号传递理论为基础,分析事务所在审计市场上的竞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信号传递 在审计市场上,审计服务的需求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级差信息的把握上是处于信息劣势的。因此,审计服务的提供者和审计服务的需求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避免逆向选择,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交易,事务所就必须向审计服务的需求者发送有效信号。 我们首先对信号传递有效性的条件条件作一个重要假设,即只有当信号本钱与会计师事务所级差(以下简称事务所级差)呈负相关时,事务所发出的信号才是有效信号;事务所级差越高,其所承担的信号本钱越低。这里的事务所级差是指把不同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视为存在级差的产品。事务所声誉、行业专长或特殊技术、地域分布、对客户需求的回应质量以及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能力都是产生级差的因素。一般以为,事务所规模代表了审计质量、独立性和声誉,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事务所级差。级差的概念可将本来无差别的产品(一般以为事务所都是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因而所提供的产品是无差别的)视为有差别的(本文以为,差别性指事务所所处的地域、以往审计质量、现有的客户数目和规模及给客户的印象和感觉等),从而使得事务所发送信号以获得较高的审计收进成为可能。 在信号本钱与事务所级差呈负相关的假设下,事务所为进步事务所级差,必须扩大事务所规模。由于在进步事务所级差和追求高质量审计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客户产生较多磨擦,客户可能会通过变更事务所达到收买会计政策的目的。事务所会面临失往客户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事务所仍能坚持高质量的审计就值得思考了。De Angelo(1981)指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强的担保能力,更能抵制客户不许报告欺诈行为的压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多的客户,由于某个客户更换审计师而引起的“准租金”损失很可能小于报告欺诈行为对事务所审计收进造成的影响。因此,大规模的事务所比小规模的事务所具有更高的独立性,或者说,相比之下,大规模的事务所具有更高的审计质量。 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审计合同后,对于审计质量的优劣,双方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假如将事务所也看成一个“公道经济人”,那么它也存在着这样一个题目:在现有审计收费的条件下,如何以尽可能低的审计本钱完成审计任务,从而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这也就是前文所讲的事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题目。道德风险存在于所有委托代理的关系中。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假如委托人不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视,就很轻易产生道德风险题目。而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监视,要么本钱极高,要么就无法进行监视。所以实际上,委托人一般采用激励的办法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题目。在审计中,审计的委托人对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视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题目。不过,由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意见,向公布后就具有公***品的性质,因此,对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视可以由国家和社会公众进行。国家进行监视的手段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风险。诉讼风险太高,会导致审计行业无法生存;审计风险太低,又会导致对审计行业的监视不力,从而产生普遍的道德风险,终极使得审计委托人无法信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同样会导致该行业的消失。因此,如何规定恰当程度的诉讼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诉讼风险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在行业可承受的范围内,诉讼风险越高,审计质量越高,产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诉讼风险的存在也给了事务所赚得额外利润的空间。在既定的诉讼风险下,事务所假如把审计本钱降低至临界水平,会获得额外利润。当然,随着诉讼风险的进步,额外利润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同时诉讼风险也会影响到审计市场的集中度,由于较低的诉讼风险会使得审计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从而降低审计市场集中度,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形成。 审计市场信号传递的比较分析 现以美国和我国的审计市场为例,从诉讼风险的角度对事务所的信号传递进行比较分析。 在美国,大约有40000家事务所。这些事务所的规模差别巨大,既有仅有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小所,也有超过30000名合伙人和雇员的超级大所。美国一般按照规模大小,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世界级超级大所、全国性大所、地区性事务所和地方性事务所四个层次,其中超过95%的事务所都是那些只设一个办事机构、雇员少于25人的小所,它们主要为一些小企业和非盈利机构提供会计和税务代理服务。同时,在美国,会计师实行等级制度,共划分五个等级,通过同一的等级,取得上一等级的任职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各事务所的级差就会产生差异,各自提供的产品也会产生差别。 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时,首先应当确定这项指控是根据交易法还是根据证券法提出的。《1933年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1)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2)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注册会计师),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须证实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实他依靠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不过,《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有限的投资人即证券的原始购买人中。与《1933年证券法》相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从经济角度来看,举证责任就是诉讼的本钱题目。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审计师,相当于由审计师承担全部的诉讼本钱(刘峰、许菲,2002)。由此可见,美国审计市场存在很高的诉讼风险,对审计质量提出很高的要求。 下面援引西方学者南希。曼戈尔德(Nancy R. Mangold)做出的一项研究来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号作用。曼戈尔德把以前有关审计师变换提供解释的研究列出一个表(见表一)。 从表一可以看出,事务所的信号发送在发行审计市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客户可根据各事务所发出的不同信号,选择适合自己的事务所。选择那些信号代表高审计质量的事务所的客户,在某种程度上,也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着可靠的会计信息。这种有效的信号暗示作用对于形成美国“寡占型”的审计市场非常有利。 占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底,我国共有注册会计师6万余人,事务所4600多家,截止2003年4月30日,沪深两地共有1244家上市公司。我国审计市场分为上市公司审计和非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审计只能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因此,我国审计市场被人为地分成两个部分。上市公司由于资产规模大,业务复杂且资产活动性高,并且经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存在极其广泛的使用者;非上市公司的报表经审计后使用者范围窄,影响小。因而从总体上,非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较上市公司审计更低,竞争更为激烈。假如说美国审计市场是“寡占型”,那可以说,我国非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就是“完全竞争型”。在这样的市场,诉讼风险非常低,事务所提供的产品是无差别的,事务所也不存在信号功能。由于这只会增加无谓的本钱。 从证监会首席师办公室2002年发布的统计资料来看,在审计市场和发行审计市场上,上市公司选择事务所的首要因素是地域因素,即偏向于选择本地域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本地域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成为本地域审计市场的首要竞争对手。假如出现异地审计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审计风险较大、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承接的原因。吴溪、李辉(2001)以1998年底已上市的825家公司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影响因素进行的实证表明,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财务困境、审计意见与地域因素对审计师变更的相关性最为明显,公司规模则具有相对较弱的负面影响;审计师级差、是否增发新股、公司上市时间对审计变更不存在明显影响。耿建新、杨鹤(2001)对1995年至1999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被出具过“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的更轻易变更事务所;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后,其审计报告中的标准意见明显地多于“非标意见”,并且更倾向于聘用与公司在同一地域的事务所。因此本文以为,在我国审计市场,各事务所提供产品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域差别,处在这种环境下的事务所对于进步级差没有较强的动力,其信号传递存在但不明显,市场对高审计质量的需求不强,从而降低了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结论 综上所述,当审计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事务所为避免逆向选择,会向审计服务的需求方发送信号;但只有当信号本钱与事务所级差成反比时,发送的信号才是有效信号,此时,审计质量与事务所承担的诉讼风险正相关;只有当诉讼风险能有效促进审计质量时,事务所的信号才会被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有效地需求。因此,在诉讼风险非常低的情况下,假如事务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差别,事务所级差也不存在,事务所发送信号只会徒增本钱,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不存在;只有当诉讼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时,市场对事务所发送的信号才具有明显的需求。 由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促使事务所发送的信号能有效传递,进步审计质量,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事务所的诉讼风险。首先,加大诉讼风险会相应地降低利益第三方或其他第三方的诉讼本钱,增强对事务所信号发送的需求。其次,加大诉讼风险会更有利于进步审计市场的集中度,促使事务所规模的形成。再次,加大诉讼风险会进一步促使事务所进步审计质量。最后,加大诉讼风险有利于进步注册会计师的地位。任何一种职业,其应承担的责任与其社会地位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只有当预备承担责任并对因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地位和执业水平才会被社会认可。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进步,其所负的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2.取消对审计市场的人为分割。审计市场的人为分割只会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由本文的可知,非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高审计质量几乎不存在,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又由于较低的诉讼风险使得高质量的审计没有有效的需求。改变这种局面,只有取消对审计市场的人为分割,让事务所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使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步进良性轨道。 3.促使事务所级差的形成。事务所级差的存在可将本来无差别的产品(即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视为有差别。只有在存在差别的条件下,事务所才有可能发送信号。因此,各相关部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定期发布审计市场的分析报告等),促使事务所级差的形成。但本文并不赞成由官方或类似的机构发布评级标准或定期公布各事务所的所在级别。由于这会导致黑箱操纵,影响到信号传递的有效性,严重的会出现信号混同,从而终极对审计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比如劳动力市场上的信号传递。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是根据求职职员的受程度对其生产能力进行最初判定,并且根据不同的受教育程度制定初步的工资表。这些最初的判定形成是建立在信号本钱与生产能力负相关的假定上的。可当教育市场上降低了高学历教育所应付出的本钱,如原来必须经过严格的和定期的脱产教育才能获得的学历(或学位),现在可通过降低标准的考试(有的甚至免试进学)和函授教育就可获得和原来一样的学历(或学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就无法对持有这些学历(或学位)的人进行有效区分,从而出现信号混同。那么在审计市场上,必须严格控制类似情况的出现。 关于审计市场的信号传递,仍有以下有待研究: 1.关于审计风险的再讨论。一直以来,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职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但笔者以为,审计风险除了以上三个风险外,还包括个别风险。个别风险是指因被审计客户经营失败的风险和因此承担诉讼风险的乘积。一般而言,只有当被审计客户经营失败时,才有可能导致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事务所对被审计客户的经营风险的评价也会对诉讼风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事务所信号传递的必要性。 2.事务所级差与审计收费的关系。根据信号,不同的事务所级差会影响到审计收费。事务所级差越高,审计收费就越多,这也是事务所进步级差,发送信号的动力所在。但在这里,事务所级差与审计收费的正比例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3.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务所级差标准。事务所级差是在审计市场上随着的而逐渐形成的。但在实务中,并没有明确的可操纵性强的级差标准,所以关于事务所级差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审计市场的信号传递】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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