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与实现

时间:2023-03-24 10:31:17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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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与实现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它以增强价值、促进单位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并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评价和进步单位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界定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最本质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的一个职能部分,经费由单位拨付,工作上接受单位领导,其独立性怎样才能实现?本文结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就这个谈几点看法。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职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正确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中庸之道的鉴定和评价。对于内部审计来说,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职员独立于他们所审查的活动之外。一个人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而内部审计要对单位治理控制活动进行评价,因此内审职员必须置身于从设计、授权、执行到记录的全部治理职能之外,才能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职员怎样才算独立于他们所审查的活动呢?对此进行判定的标准是,假如内部审计职员在规定的、不受限制的工作范围内,能够自由地、客观地工作,那就以为他是独立的。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一种相对的独立,由于内审机构作为单位的一个职能部分,其工作范围是由单位领导决定的。工作范围是否足够广泛,在很大程度上到内审部分是否能够独立于业务经营活动。在规定的、不受其他任何限制的工作范围内,内部审计职员的工作应该是自由和客观的。自由意味着他可以自主判定、自主抉择,不受其他部分、个人或其他外来因素的制约。客观意指他应实事求是,保持公正的、中庸之道的职业态度和操守。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高级治理职员的熟悉和态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其组织地位的影响。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需要高级治理层和内部审计职员双方的共同努力。这对前者而言是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后者而言是保持客观公正。  二、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现组织上的独立和精神上的独立两个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是指在组织结构中要给内部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精神上的独立是使内部审计职员保持客观性。  (一)组织上的独立  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分必须取得领导的支持,拥有良好的组织条件,这样他们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这些条件一方面要靠内部审计部分自己往创造和争取,另一方面要由单位提供,但本文以为主要取决于单位。实现组织上的独立主要从以下几点进手。  1、内部审计部分应该对单位中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负责。直接领导内审部分的领导级别越高,就有确保内审部分的工作范围足够广泛的权威,能够增强独立性。同时,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也使单位能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的反应,根据内部审计部分的建议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促进内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综观中外内部审计的现状,内审机构的设置有几种主要类型,如(1)受本单位财务经理领导;(2)受本单位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3)受本单位总经理领导;(4)受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不参与日常治理的外部董事,由他们负责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内部审计部分主管的聘用、提升和报酬,能增强内审职员相对治理部分的独立性。上讲,上述最后一类是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但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有其他工作职责,并且常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和工作,一般一年定期会见几次,很难对内部审计进行日常治理。在实际工作中,内审部分通常接受高级治理层的行政领导,而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内审部分工作目标、职员计划和用度预算。内审部分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报告关系,与高级治理层之间是行政治理关系。  2、内审部分经理必须能和董事会直接交流信息。如何构建交流渠道呢?内审部分经理应有权出席、参加由高级治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职责有关的会议,如有关审计、财务报告、治理控制系统等会议。通过在会议中提交书面或口头的报告,通报有关审计工作计划和实际审计工作的信息,内审部分就能与董事会直接交流。另外,为了排除其他干扰,应该设立“绿色通道”,使内审部分经理每年至少能与董事会单独会晤一次。这样的直接交流机制,使得审计信息能迅速地以本来面貌到达董事会,避开了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因素。  3、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应由董事会确定。人事任免(或选举机制)是组织结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一个被授予某个职位(以及与该职位相联系的权力)的人,总是对其任命者负责,并且为了保持其职位和权力,总是倾向与代表并维护其任命者的利益。因此,由谁来决定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对于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极其重要。假如由高级治理层负责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他们将对内审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职责分工的角度看,高级经理层是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决策者和治理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内审部分评价的对象-治理控制过程是在高级经理的指挥和领导下进行的,故内部审计无法做到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内部审计部分经理为了维护其地位,势必要博取高级治理层的欢心,也无法保证内审工作实质上的独立性。因而不能由高级治理层决定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相对而言,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参与日常经营治理,但又需要了解治理职员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目标的实现情况。为此,它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分和一批专业职员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向它报告。所以,将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权赋予董事会,是单位的较佳选择。  4、单位应当制定一个正式的章程,以书面形式确定内审部分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并获得高级治理层的批准和董事会的确认。在章程中,单位必须明确内审部分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工作范围,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的相关记录、职员和实物资产。这样,章程赋予内部审计相关的权力,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同时,由于内外环境不断变化,单位还必须定期评价章程中所规定的宗旨、权力和职责是否继续适用,是否有助于内审部分履行职责和保持独立性。该项评价工作可交由内审部分经理来完成,由于他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够透彻了解章程是否有效,能够进行信当的评价并提出公道的建议。当然,这种定期评价的结果必须报给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  5、内审部分经理应当每年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职员计划和财务预算,以书面形式报高级治理层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年度计划是内审部分进行审计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内审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控制的标准。内审部分在报送计划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制定的依据,并应包含足够的资料,以使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据此作出批示。计划内的有关事项在年度中如有重要变动,应该另行报批。内审部分根据已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开展审计活动时,不受其他因素的,独立行使审计职责。  6、内审部分经理应适时向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重点说明那些根据内审部分经理的判定,可能对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审计结果(包括违法、违章、差错、低效率、无效、利益冲突和控制系统缺陷等)和改进建议,以及已批准的审计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偏离的原因。治理层应决定是否对重要审计结果采取纠正措施,以及采取怎样的纠正措施。假如高级治理层考虑到本钱效益性和其他原因而决定不采取纠正措施,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这时内部审计部分经理应将查出的重要审计结果和治理层的决定报告给董事会以提醒董事会留意。假如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判定一致,都决定不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内审部分经理应该再次向董事会报告,引起其重视。当然,内部审计部分只有建议权,他们不能代替治理层决策,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治理层,终极的决定权始终在高级决策层手中。  (二)精神上的独立  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还要求内审职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在精神上是独立的,在道德上是正直的,对有关审计事项的判定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扰,对审计结果不作重要的质量妥协,保持客观性和职业操守。保持内部审计职员精神上的独立,就不能把内审职员置于一种使他们无法作出客观的专业判定的环境中。为此,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在分配工作任务和指派审计职员时,应避免实际的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当审计职员被派往审计自己曾经或即将负责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利益冲突,由于一个人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偏见则可能是由个人好恶或原因等造成。偏见不即是成见,内部审计职员与被审计事项的责任人互不友好或过于亲密都会妨碍内审职员专业判定的客观公正性,造成偏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很多单位的内审部分气力比较薄弱,开展较大型的审计项目时,经常需要从相关的业务治理部分抽调职员。假如抽调的审计职员和被审计职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也会影响到审计的客观性。内审部分经理需定期向内审职员了解关于潜伏的利益冲突或偏见,以做到心中有数。当然,这种事先了解不能保证内审经理全面把握利益和偏见情况。假如利益冲突和偏见的情况已经或可能出现,相关的内审职员必须向内审经理报告,经理此时应另派他人。假如内审职员隐瞒不报,导致审计结论不客观而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或由于提供了不实信息而使治理层作出了不当决策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追究该审计职员的责任。  2、在条件答应的情况下,内审职员应定期轮换。即使开始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偏见,长期负责对某一部分的审计工作也会使审计双方由陌生到逐渐熟悉,出私人友谊,或是由于过于熟悉业务而觉单调乏味,导致懈怠和疏忽。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职员的客观性。因此,定期轮换对于保持审计职员精神上的独立是必要的。  3、内部审计职员不得承担经营治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在实现经营中,由于专业职员紧缺或时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内部控制职员经常会被抽调往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单位及内审部分应明确该内审职员执行的不是内审职能,而是以一个治理职员的身份参与执行治理工作。以后他们不应审查该项自己曾负责的活动,以免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同理,从其他部分调进或临时借用的内审职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也不能被委派往审查他们原先从事的活动。  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要考虑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各种情况,尽量保证审计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另外,加强对内审职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进步单位治理效果,降低经营风险,帮助单位达成目标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渐发挥,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内审的作用,单位需尽可能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很多单位并未理解内审独立性的真正涵义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本文根据内审的特点,进行了一定的,但由于实际工作错综复杂,他们在不同单位不同情况下,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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