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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控制与内部受托责任审计
按照受托责任审计观,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手段,是一种落实受托责任的控制机制。而以内部受托责任为对象的内部审计则要履行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要审核各责任部分向上级经管部分提交的内部受托责任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要评价各责任部分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从而为治理当局的整个治理控制提供可靠、相关的信息。(一)
早期的内部审计是一种导向型审计,它主要检查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疏忽引发的错误,有无营私舞弊,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公司所制定的程序与政策是否遵守。内部审计部分通常附属于财务或会计部分之下,内部审计师通常是外部独立审计师的“影子”。用沃尔特·梅格斯的话来说:一方面内部审计师要持续不断地寻找公司会计记录的错误,另一方面又充任分公司广泛分布的总公司的代理巡视人。从1940年内部治理审计发轫至今,伴随着受托责任由受托财务责任向受托治理责任的,内部审计逐渐地脱离会计导向,进进治理导向。内部审计职能的演进,与其说是审计工作的横向扩充,不如说是审计工作纵向的发展。这种演进终极使内部审计师加进了治理者的行列,内部审计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控制活动,成为一种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的高层次工作。
关于治理控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学界专家和职业界审计师早有熟悉。哈佛大学的罗伯特·安东尼教授在其名著《治理会计》中,明确指出:治理控制是治理当局得以获取资源并通过组织高效运用资源、终极实现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措施,治理控制是一系列作业的循环过程,它包括:①设立目标;②战略规划;③预算;④执行与反映;⑤计量与比较;⑥与评价;⑦拟定改进措施;⑧采取改进行动;⑨追踪考评。治理控制系统就是内部控制系统。在这一系列治理活动中,除往业务执行与指挥命令之外,几乎都与内部审计职责息息相关。内部审计作为一种治理控制的工具,以其相对独立、客观的态度和对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能对治理控制的各项活动情况作出的评判,进而促进整个治理控制系统高效营运。另一位学者F.A.Lamperti进一步以为,治理控制可分为七大要素,它包括:①目标设立;②组织;③会计制度;④程序;⑤标准;⑥弹性预算;⑦内部审计。在这里,内部审计成为治理控制的七大要素之一。内部审计既是治理当局的左膀右臂,又是宣传治理政策、进步治理效率和效果的导师。
杰出的管家哈罗德·孔茨教授和海因茨·韦里克教授在合著的《治理学》名著中,把控制视作整体治理循环中的一个环节,他们就此讨论了控制与治理审计的关系,并明确指出:控制有直接控制和预防性控制之分,预防性控制原理带动厂几个方面的上作,其中之一就是治理审计和自我审计。治理审计与其他治理方法相比较,其宗旨不在评价主管职员个人,而是评价治理工作的质量和一个治理系统的质量;而自我审计是对组织经营状况的审计,是对组织治理系统的间接审计。治理学家们的分析说明:科学的强化控制职能的治理风格和治理循环,是治理审计发挥作用的基础,没有科学的治理,就不会有科学的治理审计。欧洲国际治理中心杰拉尔德·文滕教授曾专门对英美两国的治理审计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英国治理审计落后的主要原因在于,英国的治理不像美国那样对企业的各种活动采用正式的、固定的程序,从而不像美国那样更多地夸大标准控制。治理学家们的分析也说明:治理必须依靠审计,治理控制的核心是审计,特别是治理审计;没有审计对治理系统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就不会有良好的治理效率和治理效果。
(二)
本质上讲,控制是对受托责任的控制,没有受托责任也就无所谓控制。关于控制与受托责任的关系,可以说自“控制”概念产生就已存在,据C.A.Munkman考证:“‘控制(control)’一词源于‘con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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