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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对基建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控制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超出一定金额的基建工程,其结算审计要委托给专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由于基建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牵涉到的利益主体多等特点,因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和其他审计工作相比,相对专业性更强、难度更大。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审计过程中会出现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而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情况,即审计风险。因此,对审计风险的控制也成为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1、 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来源
1.1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
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不可避免地要和工程承包方发生接触。个别工程承包单位为了自己的私利,往往会在审计之外下功夫,通过私下给审计人员各种经济利益等不正当行为,实现对审计原则的“购买”,致使个别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借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承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1.2 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
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既涉及到工程施工技术方面的内容,又涉及到工程造价及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内容,所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的审计知识和经验,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业务,还要对建筑物结构、建筑材料性能、施工技术方案等都有一定的了解,要熟悉基本建设项目的整个运做流程。以上某一方面知识和能力有欠缺,都会对审计质量造成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原因,造成审计专业判断运用失当,致使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从而对最后的审计结果造成影响。
1.3 提供审计资料不足的风险
恰当的审计结论应以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各种信息和资料是审计证据的直接表现形式。基建工程结算审计需要收集的信息和资料非常广泛和复杂,这些信息和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价格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各种相关会议记录、监理及施工日志、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市场价格信息等等。而在实际工作中 ,相关利益方往往会选择性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资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资料。如果这些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以此为基础做出的审计结论也会是不恰当的,由此必然带来审计风险。
1.4 存在串通舞弊行为的风险
基建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到竣工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很多的利益主体,其中的一方或多方都可能在某个过程或程序中获得不当利益,导致舞弊行为。舞弊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内部舞弊,即内部机构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或所获悉的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在材料采购、合同订立中收回扣、佣金等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外部舞弊,即与基建项目有关的外部机构人员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或所获悉的信息非法获利,比如代理招标机构或受托委托编制招标文书机构人员向参与投标单位透露其已获悉的工程标的等重要信息;三是,内外勾结,表现为内外部机构人员相互串通,如共同编造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等。基建项目中的舞弊手段可能多种多样,但通常在形式上却较难以发现漏洞,有“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操作、“规范”的合同,但在这些“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下其实隐藏着违法舞弊的事实。揭露舞弊行为,是基建内部审计中的难点,也带来了高审计风险。
2、 控制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对策
2.1 选取有实力并且管理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在考察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造价咨询机构的规模。一般规模较大的咨询机构综合实力会比较好,各方面管理比较规范,抵御各种不可预见风险的能力较强。二是,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主要包括对员工奖惩制度、培训学习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客户意见回访制度等。三是,看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都严格执行,以及实际落实效果如何,执行的效果和成绩表现等。四是,要听取以往该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的综合评判意见,了解该机构在以往其他项目中的实际表现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察,选定的中介机构会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审计风险。
2.2 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计流程,并自始至终参与到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
有的内部审计部门将结算项目审计委托给中介机构后,就什么都不管了,只是在审计结束后收取审计报告,其他事情全部交给中介机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实际工作中每个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流程是不一样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统一的审计流程,所有为本单位服务的中介结构都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来开展审计。在制定流程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承包单位和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单独接触的机会。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人员要参与到审计过程中,在查看施工现场、中介机构人员提供审计初稿、审计会审、争议问题处理等环节上必须要有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以及时了解审计情况,监督审计过程,确保审计质量。
2.3 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起审计复核制度
审计复核是在中介机构和承包单位就委托审计项目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对审计报告进行最后三方签字盖章定案前,对中介机构拟订的审计报告进行最后的复核和检查。复核制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审计报告中出现的错误、疏漏,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的一种监督。在内部审计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内部审计部门有进行复核的权利,并且约定允许中介机构的审计误差率。如果复核结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误差率,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遵循效率和成本相结合的原则,选择造价金额大、结构技术复杂、新材料新工艺定价以及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而不是面面俱到。复核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主要有单位造价指标分析法、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审查法、重点抽查法、对比审查法等多种技术方法,每种技术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选用不同的一种或多种审计方法。
2.4 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能力
工程结算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种防范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都要靠审计人员来落实。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这些控制措施的实际效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能力应从多方面入手。一是,参加行业内部的各种审计业务培训班,提高审计业务的基本功;二是,和同行和兄弟单位之间加强交流,相互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以老带新,在工作中不断积累审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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