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的论文

时间:2024-05-25 15:44:05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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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的论文

  内容摘要:在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Global Crossing以及其他公司接连不断的造假事件发生后,审计陷入了诚信危机。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释。本文试从诉讼的角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的论述,探讨审计诚信危机与诉讼和解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于诉讼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的论文

  关键词:和解制度 注册 会计 师 诚信 危机

  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诉讼和解制度是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英、美、德三国 法律 规定,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终结诉讼的活动。和解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法院主持或确认的和解,和解可以由当事人自动或者在法官的建议下进行,和解契约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以笔录确认,笔录由法官及各方当事人签字;第二种是法庭外的和解或裁判外的和解,即庭外和解,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不在法庭的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诉讼中和解的效力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 方法 ,请求将判决废弃或变更。后者又称为既判力,指诉讼标的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也就是说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确认和解的笔录,可提文节本,节本等于执行凭据”,即和解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经法官确认的和解笔录的摘录能够作为执行文书。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作为解决争执合同的和解虽非法院裁判,但只要在法院案卷上作为合同进行登记,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不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都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新契约,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契约中写明对同一纠纷不得重新起诉、终结诉讼、凡因执行和解契约而发生纠纷可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等内容。

  和解制度的优点

  和解制度作为与判决并立的另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其自身所固有的优点。首先,诉讼中的和解由于给予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因此可以不必在通过证据的审查逐一认定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辩论解释上花费时间,也可以尽量少花钱请律师来处理复杂的程序 问题 ,当事人能够立即进入问题的核心,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其次,与审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普遍标准不同,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时,当事人合意的形成基本上以其是否有利、是否有理的评价标准为基础,达成的解决方案能够更贴切地反映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和解可以带来判决所无法达到的良好 社会 效果。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和解,可以大大降低诉讼费用。由于诉讼和解制度能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大量减少诉讼,故世界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各个国家都大力推行和解制度,使得各国有很大一部分纠纷都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

  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

  报表使用者接受进行庭外和解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按照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证明注册 会计 师的审计存在疏忽之处,报表使用者需要向法庭提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或报告程序上存有缺陷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收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高额的诉讼成本。二是审计诉讼过程往往耗时较长,非一般人所能够承受,如果能够进行庭外和解,则会节省大量的时间。

  从注册会计师角度来看,接受庭外和解也有自身的考虑。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关于和解效力的 分析 ,庭外和解后,原告(报告使用者)将无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进行充分调查,也不允许与这类案件相关的事实暴露给 社会 公众。实际上,在大多数财务丑闻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疏忽可能是轻微的,但由于担心某些事项的披露可能会暴露出新的风险事项,迫使其承担更大的审计责任。所以注册会计师也愿意庭外和解。如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在上述这两起和解中均称其无过失,其同意支付和解费是基于商业运作原因。毕马威认为,这两起庭外和解可以使自己摆脱常年来费神劳力的 法律 纠纷,从而节省由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尽管从短期上看,庭外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但是从审计行业的长远 发展 看,庭外和解会 影响 注册会计师诚信的建立。因为,庭外和解会将与审计相关的所有信息掩藏起来,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大量的审计工作、已获取的大部分正确的审计成果可能不被公众所了解。如果不采用庭外和解,而是对相关诉讼证据进行充分调查,注册会计师大部分正确的审计成果会被披露出来,为公众所了解,即便注册会计师由此承担了更大的审计责任,但会使公众对审计职业的信任得到保持。

  参考资料:

  1.《中国新闻网》,《了结SEC指控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被罚百万美元》,2003.5.26

  2.《上海证券报》,《毕马威支付巨资和解两起股东诉讼》,《上海证券报》,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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