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分析论文
我国的保险行业自1985年起就正式引入了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机制,但分业经营以来,寿险公司的内审一直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任由各家寿险公司自行其是。直到1999年,我国保监会才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中就内审给出了简单的描述。由于我国寿险公司引入内审的时间不长,各寿险公司对内审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寿险公司内审存在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以下是笔者就寿险公司内审存在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我国寿险行业内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充分履行内审职能
内审的主要职能,应是评价组织潜在的风险,以确保有效地达到组织的目标,以此协助该组织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目前我国寿险行业内审的主要职能,还应是补充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力量和检查、评价内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防止错弊发生,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目前我国寿险行业内审长期以来都以“查错纠弊”、“堵塞漏洞”等财务审计为主,很少以积极的方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导致履行内审职能的缺失。
(二)内审的独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强
独立性、客观性是内审的根基和灵魂,权威性是内审作用发挥的保障。独立性、权威性要求必须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并只对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负责,客观性则要求内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审查的审计活动,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而目前寿险公司内审的独立性、客观性与权威性离这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一些寿险公司中,内审的委托人与被审计对象合一,使审计活动易受少数领导人意图操纵;尽管多数寿险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但实际上大多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并未设立总审计师职位(负责内审工作和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也使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大大削弱。在设置内审机构时,部分公司与纪检、监察,甚至与财务、统计部门混同,有的虽然独立设置内审机构,但融入了与审计无关的职能,造成一个机构行使多项职责的现象,不利于审计部门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内审的基础工作不完善
内审的基础工作不仅包括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也包括审计人员的培养。内审的工作制度、审计程序、处理规定、工作职能和责任是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与依据。寿险公司应该有一套统一的操作规章,各业务部门应有业务规章手册或指南。而目前部分寿险公司内审规章的制订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或不完善,一些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这在一些成立不久的新公司中表现尤为突出,严重阻碍审计效能的充分发挥。
另外,寿险公司审计力量薄弱、配备不到位,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部分寿险公司虽设有审计部门,但并不执行审计职能,内审形同虚设;部分寿险公司审计人员数量不足,当发生审计活动时就向各分支机构抽调人员,由于地域差异,对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导致审计工作缺乏统一性;部分公司名义上设有审计部门,配备一名审计人员,实则只为应付、接待上级或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未曾开展。此外,部分公司将精力集中在业务拓展方面,审计人员大多是兼职,没有受过专门培训,不仅精力不足,而且难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内审的方式单一,技术和手段落后
非现场审计是内审的重要方式,它具有连续、真实的特点,可动态地了解分析公司所属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为现场审计提供指引。但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审计方式主要是现场审计,而非现场审计、风险预警系统尚待建立和完善。另外,寿险公司内审的手段基本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自动化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明显滞后于寿险公司垂直经营管理手段的进步,这种情况的存在影响了审计效率的提高。
忽视后续审计也削弱了寿险公司内审的`作用。一个完整的审计过程应该由前期审计和后续审计构成,前期审计是基础,后续审计是前期审计效果的保证。在前期审计结束后,如果单靠被审计单位提供整改情况报告是难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整改情况的。部分分支机构受到利益的驱使,往往会对指出的问题草草整改,应付了事。进行后续审计则能对前期审计指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了解其整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执行。
(五)审计频率偏低、覆盖面不广,存在内审空白点
现阶段,寿险公司由于审计人员不足、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审计效率较低等多种原因,部分审计机构一年仅能进行两次左右的现场审计,甚至一年仅有一次或根本就没有进行。这对于拥有数十上百家分支机构,上千营业网点的公司而言,审计频率显然太低,难以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隐患。
另外大多数寿险公司将其内审工作的重点放在业务经营合规性、财务收支真实性、核保核赔管理、单证管理、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部分公司甚至直接指定每年的审计项目,审计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制度性、规范性。对于电脑业务、领导责任、经营效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的审计力度不足,甚至存在审计空白点,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埋下隐患。
(六)审计结论和建议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由于审计报告形成时间较长,公司决策者听取汇报的时间较晚,导致管理层获取信息时间滞后,内审部门的审计结论和建议无法及时被采纳。而且,当前多数寿险公司内审工作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内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工作、提交审计报告之后,再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董事会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把握不准,导致整改缺乏效率。
二、对改进我国寿险公司内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重新定位,突出管理职能
现代寿险公司承担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如何有效的将风险关口前移已成为完善内审工作职能的切入点,这就要求对内审职能进行重新定位。首先,内审工作应该从以往查错纠弊的事后审计逐步向内控制度审计转变,以事前和事中审计为主,逐步减少事后亡羊补牢的现象。其次,应突出管理职能,内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经营审计,对经营管理及绩效发表建设性意见,以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组织经营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内审作为寿险公司内部的一种重要监督检查形式,是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再监督与再评价,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这是一切监督形式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它包括审计机构、人员和运作的独立。虽然目前我国的寿险公司大多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已与国际接轨,但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不强,虽然内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垂直管理,但内审部门的人事管理和费用开支均由各分公司来承担,使内审工作不能较好地独立开展,审计人员易受领导层控制,审计缺乏效率。笔者认为,要增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避免多头管理,必须要使其拥有独立的财务预算,进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内审人员可以从各业务部门中优先选聘,派驻审计也可在当地选聘,但必须由总公司内审部门直接选聘。审计人员的待遇如薪酬、晋升等从优,并定期接受培训,掌握新的审计依据、审计方法。
(三)加强内审基础工作建设
首先,要制定出内审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规范、科学的制度和标准是内审工作的依据,也是现代内审的客观需要。因此,内审协会应参照国际内审实务标准等职业规范,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与国际接轨的规范标准和制度。只有寿险公司真正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内审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内审充分发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其次,要强化内审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内审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内审人力资源管理十分需要。首先要提高认识,这是决定能否强化内审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其次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罚并重,个人成绩量化指标定期考核,择优上岗,在健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把承担责任和工作绩效与个人经济利益建立起直接的联系,有利于为每个人创造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有利于激发内审人员奋发向上,促进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形成有机统一。再次,要强化对在职内审人员的培训,建议在大专院校设置内审专业或课程,培养复合型的现代内审人才。
(四)开展非现场审计,重视后续审计
开展非现场审计,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非现场审计的开展需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优势,这就要求寿险公司要从传统的手工审计逐步转向数据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审计,同时还应抓紧对内审人员进行培训,促进内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快速而有效的得到审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为现场审计提供指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此外,要加强后续审计。在开展后续审计工作时首先要合理确定后续审计的时间,一般是内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内实施后续审计会取得事半功倍的审计效果。其次是要把握后续审计的重点,突出质量。由于审计成本,后续审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应该重点关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整改情况,同时确认被审对象已承担不采取纠正行动而产生的风险。
(五)实行审计派驻制,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针对目前寿险公司内审频率偏低、覆盖面狭窄,内审空白点较多的情况,内审机构应适当增员,优化资源配置,但考虑到审计成本、审计效率等因素,寿险公司可以通过实施审计派驻制达到较合理的资源配置,即总公司内审部门直接选聘内审人员派驻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实行独立的人事和财务管理,这不仅可以保证内审的独立性,也可以有效提高内审的频率和扩大内审的覆盖面。
(六)提高审计信息的时效性,启动动态风险管理机制
为提高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时效性,内审部门可在整个审计报告形成前,通过更快捷的途径,如口头汇报、审计要情通报等形式,将发现的问题和影响决策的建议向管理者汇报,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审计报告形成时间晚,管理层获取信息滞后,导致对问题整改不及时或决策失误。此外,为及时发现内控缺陷,帮助管理层决策提供足够的信息,内审应与风险管理过程并行,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管理和协调,深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查找风险点并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同时制订整改措施并追踪落实,做到动态管理,提高审计信息的时效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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