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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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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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摘要: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

  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一、管理论说管理论说的代表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客体,不能成为与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该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和执行。第一,管理论说不从理论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作严格界分。前苏联《苏维埃行政法》将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苏维埃国家管理是苏维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经常地、实际地履行国家职能的活动。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这种影响(是指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借助于行政法规范来实现的。保加利亚行政法学者斯泰诺夫认为:行政法学像任何其他法律学一样,不能是不问政治的,它是为我国统治阶级和劳动农民结成统一联盟的工人阶级服务的。作为基础的上层建筑,行政法本身又对基础产生影响,加速我们的发展速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多数人意志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国家管理机关和公民之间、上级管理机关和下级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均属这种情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可以对另一方适用强制措施。上世纪年代我国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三,行政法关注的重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在苏联,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职权、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和方法、公职人员以及与行政管理机关发生了关系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行政法使国家法规范中所确定的原则能具体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在前苏联的行政法论着中还进一步认为: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配物资、制定价格、运用科学技术进步的程序;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等。

  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分属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行政是指一种行使国家权力、从事组织管理的活动和行为,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政治与经济、科教文卫事业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之间的性质、作用、功能、价值取向诸方面有质的区别:主体不同。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而行政法研究所有行政法律主体的行为准则。这就是说,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是行政法的调整和研究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守法、行政监督、行政侵权救济的全过程。

  它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适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学则研究行政一般、行政领导、行政组织、行政法规、行政决策、人事行政、行政沟通、行政控制、机关行政、行政效率等。侧重点不同。行政管理学重点解决行政效率问题,兼顾公正。而行政法学旨在解决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率。属性不同。行政管理概念属于行政学研究内容,而行政法的概念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

  管理论说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与执行,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营造物,具有历史的局限性。该说服务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巩固阶级专政,建设新社会的需要。更多地从政治角度研究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忽略行政法规制政府依法行政的特殊作用,将行政法作为保障行政机关权利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义务主体的理论依据。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一方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这种不平等,决定了管理论说缺乏持久的学说生命力。管理论说逐渐退出行政法,始于《行政诉讼法》的颁行,随后《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陆续出台,保障公民权利、强调行政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日益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管理论说的行政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的观点,很难解释上述新的行政法理论的作用,这些法律调整的主要是一种监督行政关系,而非管理关系。因此,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受到行政法学界的注意。

  二、控权论说控权论说源起于英美国家,该论从行政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对矛盾中的公民个人权利出发,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控权法。控权论说代表人物当推世纪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戴雪等人认为,政府应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不能有任何特权。并认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特权的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英国公民受法律,而且只受法律的管理,我们中的每个人可以因触犯法律而受处罚,但不能因别的任何事情受处罚。

  控权论主张在英国首先提出,有其历史根源。世纪前,英国实行君主专制,英王权力无限。世纪末的光荣革命结束了旧王室的统治,建立了议会主权的体制,国王特权受到限制。

  限制王权的斗争是围绕撤销星法院而展开的。星法院是除普通法院外国王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经由星法院对治安法官的控制来实现。由于星法院专门受理公法性质的诉讼,对反对派严刑酷罚,因此为新兴资产阶级所痛恨。在世纪议会向国王夺权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普通法院的法官和议会结成联盟,作为国王特权象征的星法院在斗争中被议会废除,普通法院成为全国唯一的法院,受理全国发生的案件,承担起对行政的司法控制。

  受英国控权论说的影响,美国行政法也以控权理论为主导。例如世纪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施瓦茨认为,行政法的目标是要纠正个人与国家的不平等,要尽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个人与国家放在平等的地位。美国行政法中的控权理论虽然来源于英国法治理念,但更为主要的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世纪下半叶美国国内战争结束以后,经济迅速发展,垄断企业相继出现,社会集团之间矛盾激化。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和法院控制已无法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年国会成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继它之后,美国政府相继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能源委员会,行使控制某一方面私人经济活动的权力。然而,世纪上半叶,美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后,由于经济未达至二战前的水平,反对派加剧了对新政的批评,同时主张限制行政权的呼声增高了,其中一部分人主张实现行政程序的标准化、正规化,另一部分人主张加强司法审查,来制约政府行政权。年颁行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侵权赔偿法》即为美国控权理论的产物。

  美国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司法审查、程序公正与行政公开。它们有的直接体现在《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侵权赔偿法》、《情报自由法》、《阳光中的政府法》中,有的反映在美国各个时期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中。在世纪下半叶至世纪上半叶的整整一个世纪中,美国行政法的控权思想未变,但是不同的时期控权理论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世纪末期,美国法学家将宪法的分析问题作为控权理论的重点予以关注。世纪,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理论上倾向于研究司法权力限制行政权力的问题,司法审查成了美国控权理论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近百年的司法审查实践中,美国走过了一条与英国控权理论不同的道路,呈现出司法与行政相对抗阶段、司法对行政的默许阶段到宪法化和合作化阶段。

  在美国,司法与行政相对抗的阶段始于世纪年代,持续到年。这一时期,美国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表现为法官忠于普通法,坚持自由主义观点,运用判例来限制行政机关调控经济的特征。即通过狭隘地解释商业条款来限制联邦政府调整和干预州际贸易;宣布联邦法规无效而使禁止童工生产的产品在州际间运输的事实得以继续存在;运用三权分立的原则来限制行政机关对经济的渗透,使司法权力介入民权保护领域。在马歇尔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领导下,美国法院开设了处理社会、经济、政治领域问题的先例。这一时期,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功,是美国推行自由主义司法政策的结果。

  世纪年代美国司法对抗行政达到高潮。最高法院和许多联邦法官通过商业条款设置的禁锢,反对罗斯福总统推行试图复兴严重经济衰退的新政,仅年至年,联邦法院宣布了个禁止联邦政府官员执行议会法规的禁止令。其中,在案中,法院甚至拒绝议会将州际贸易的规范权授予总统。杰克逊认为该判决违背了以往的一系列判例和传统做法。并警告说:这个判决给民主高效的政府设置了新的障碍。它使立法的含义更为混乱。

  年至年为司法对行政默许阶段。由于司法对行政的过度限制并成功干预社会、经济问题,几乎导致美国世纪年代中期的宪法危机。罗斯福总统威胁要增加法官的名额以迫使最高法院内有支持新政的法官。在总统的压力下,最高法院改变反对新政的态度转而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承认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知识的事实面前,法院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持宽容态度。尤其在州际贸易领域,司法审查似乎无所作为,允许联邦政府插手所有的经济活动,无论这些活动是为社会目的或其他目的。

  由于司法审查的宽容,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公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世纪年代以后,法官通过宪法规范行政行为,促使行政官员考虑以宪法权利来使公共行政司法化。与此同时,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又趋于严厉。法官不仅要求行政程序正规化,还要求行政机关更多地运用法规制定程序。伴随司法审查的宪法化运作,行政诉讼的数量大为增加。年,法院附有摘要的行政案件数量从年的件上升为件,最高法院的案卷从卷增长到卷以上。司法权力的扩张,引起行政效率的低下也受到一些批评。批评者认为,司法对行政的控制,导致行政机关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实际上并不影响行政决策的制定。在世纪年代末期至年代中期,通过三个著名的案件,最高法院限制下级法院在正当行政程序以外,要求行政机关采取额外的程序保障,赋予行政机关更大的行政解释权。

  自联邦行政程序法颁行的半个多世纪,美国行政法控权的思想未变,但制约的度是随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该法制定以后的年间,美国行政法没有大的发展。从年到世纪年代末期,特别是美国国会立法的方向从经济控制领域趋向社会控制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和消费者保护领域,美国行政法的控权理论有较大的发展。司法审查的目的,不再局限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而趋向扩大公众对行政决定程序的参与。公众认识到,从程序上和司法审查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保障个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证行政机关能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服务。还有一些英美法学家对控权理论提出了批评。这些批评主要源于控权理论本身存在的与现代行政不相适应的矛盾和缺陷。非常明显的是,现代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庞杂繁复。但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是福利社会的出现。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那种主张以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控制的理论与现代社会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的现实是相矛盾的。控权理论忽视了政府运作需要以权力为动力的必然性,主张以传统的法治原则来束缚政府的行政。一些理性的学者认为:戴雪的设想的错误在于他的论点:即法治原则要求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维持充分的平等。但是政府不可能和被管理者在每个方面都平等,这是存于(人们)有关政府的每个观念中的,因为,政府必须去干预公民的生活和利益,而在这些领域,私人是不可能被允许去做的。

  正视了这一事实,美国百年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就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受制于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伴随着宪政制度的发展、民主和自由观念的变化而作不断调整。司法有时加强对行政的控制,有时自我克制,减少对行政的干预和控制,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表现出比英国控权理论更注重实际、更为灵活的现实主义精神,也是对纯粹司法控权理论的一种挑战。三、平衡论说平衡论说产生于世纪年代的我国,首先由罗豪才教授提出。与管理论说和控权论说相同,平衡论说也不是那个人主观臆想的产物,它根植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和行政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运作之中。从前述我们知道,管理论说侧重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畅行,控权论说侧重于公民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司法审查对行政权的监督。但是,无论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论,还是英美国家的控权论,在越来越开放的世界政治、经济多元格局中,呈现出借鉴、吸收、互补、融合的发展趋势,没有哪个国家的行政法再坚持纯粹的管理论或纯粹的控权论。究其原因,首先表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各国虽然政体不同,宗教信仰各异,但是行政权是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片面的传统观念受到强烈质疑;其次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社会、文化的多元格局和利益配置的重新组合,需要行政的干预和调控,行政机关承载的公共利益负担使命,以前所未有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凸现出来。

  我国平衡论学者认为,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也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平衡论者还认为,该理论的依据来自于行政法实践。我们认为,该理论的依据还来自于我国依法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第一,行政诉讼的确立是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辩证统一。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我国年月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它一方面考虑了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人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等因素,另一方面又参考、借鉴了国外行政诉讼对我国具有积极作用的内容,从而达至既能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该法的平衡功能体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重。社会主义国家,民与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机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人民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同时,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是符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最大利益。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同于以控权论为宗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诉讼法,从总的指导原则到各项具体规定,都体现了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精神。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法院和政府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统一的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能,通过行使审判权,办理行政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合法性审查,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不予干预,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行政诉讼法》颁行至今的年中,从民不与官斗,行政相对方不敢告、不愿告,到行政相对方敢告、敢当原告;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从每年几千件发展到近年来的多万件。使行政机关与公民逐步认识到,该法一方面承载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另一方面承载着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功能,并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也正是在行政诉讼活动的推动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不断改进行政工作。第二,从行政程序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平衡论说在行政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作出决定的过程。其基本原理为: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以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支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防止行政的独断专行,求得行政的民主和效率的统一。行政程序的贯彻意味着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机会增多。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讼是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前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年月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即包含着一套严密的程序性内容。我国近年来制定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已作出越来越多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制度:告知制度,包括执法者表明身份,说明来由,行政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私下接触制度;记录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这些制度的共同点,是以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保护公民权益为依归,从而达到平衡行政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方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一致。

  第三,《行政许可法》:限制政府权力,扩大公民参与,兼顾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可以被法治国家用来维护经济程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其适用范围广泛。我国++年月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专门而统一的行政许可立法。该法一方面从实体上调整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另一方面更加大了从程序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市场竞争抉择权。这种立法意图从以下几方面反映出来。

  其一,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关系上,向私益倾斜。《行政许可法》第条和条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体现了既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又保障公民个体自由的平衡。例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害防治、污染、生态环境保护;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领域等,允许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监督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般不设行政许可。这种老百姓自主管理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行业组织自律优先,事后监督管理优先的立法摸式,尚属行政法制建设的第一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行政许可只是被视为一种弥补市场缺陷的替代手段,因而行政许可法并不是提倡和鼓励行政许可的广泛运用,而是尽可能地减少该手段的设定与实施。

  其二,独特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许可与监督并举。《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是在行政处罚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的吸收、融合基础上的深化。该条规定折射出两层意思:首先,在我国,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的,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主,行政权力是服务于公民与法人权利的。因此,必须设置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的立法程序。而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制定机关不仅应注意将立法意图告知他们,对实施行政许可涉及的各方,还应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其有渠道反映利益诉求并达成共识。其次,行政许可事项纷繁复杂,其中相当数量的行政许可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听取意见,有助于立法机关充分吸收来自专家和实际部门的真知灼见,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第条相辅相成的,是第+条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估制度。该项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创举。法律需要稳定,而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事务又要求法律作出适时的调整。那么光有权力部门和政府机构的运作,缺少普通公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显然将造成错误信息的增多,增加行政许可的设定成本。在当前条件下,大量的行政许可行为往往由基层政府作出,这时候通过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公共平台,鼓励公民在这个公共平台上自由地发表意见,平等地进行讨论和辩论,并利用行政许可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自觉地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使得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公共平台的运作,让严肃的法律条文,成为市民生活中的良师益友。这时公民与权力部门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其三,信赖保护,政府诚信体系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是,公民对实施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从平衡论的角度看,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需要行政机关诚信体系的建立作回应。现今,政府的公权力已经渗透到公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公民与政府就像涡轮的左右两翼,相互信赖,协调共进,涡轮才能顺利前行。信赖保护原则的贯彻,也是行政许可制度中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政府讲诚信、守法律,摒弃许可的随意性,普通公民从中体验法律至上带来的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和稳定性,有利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和谐协调运转,有利于政府为了人民和人民信赖自己的政府有机的结合起来。

  我国行政法上平衡论说以依法治国方略为依托,并服务于该方略。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呈现出学说主张的一贯性、学说内容的连续性、实践操作的稳定性和学说研究的系统性的特点。平衡论说的思辨性和哲理性,以及该学说阐释的关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适应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需要,契合了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内核,因而得到我国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的认同。由于我国恢复行政法研究才余年,平衡论的提出也才余年,要成为学界同仁普遍公认的主流学说,其本身也有一个丰富、发展、完善的过程。如果要将平衡论说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平台,那么,行政法基础理论对行政法研究有什么作用?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上的概念、范畴及其他理论是什么关系?行政法基础理论揭示的是行政法的发展规律,还是行政法的现状,或者是行政法的趋向?等等,都需要行政法学界的志士仁人给予足够的关注,并予以充分的探讨和回答。

  拓展阅读:公共服务理论下行政法学的转型发展论文

  摘要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的理论支点是公共服务理论,从公共服务理论角度研究行政法学的转型发展,并为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转变的方向。

  关键词

  公共服务理论;行政法学;转型;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法学的研究也出现了一定的进展,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公共服务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和支点,为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研究的正确方向,使行政法学不断朝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因此通过对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分析我国行政法学转变方向,促进行政法学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行政法学的特点和缺陷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为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发展的基础和背景,我国行政法学一直以来深受西方国家理论的影响,再加上自身的起点比较低,使行政法学的研究不得不思考与本土化的特点相结合。公共服务理论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发展的支点,实现两者在意义上的融合,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公共服务的视角下研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

  (一)当前行政法学的不足

  当前的行政法学首先对国家行政主体重视和规范,在内容上很少提及社会行政和私人行政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法律主体进行明确的规范,从而忽视了社会和私人行政主体以及社会和私人的法律权利,这也成为当代行政法学发展的主要阻碍之一,缩小了行政法学的范围和主体。其次行政法学对非强制性的行为不重视,也并没有加以规范,违背当前公共服务理论中的建立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理论。因此由于行政法学采用传统的控权理论强制性的规范和维护公民权利,从而忽视对公民利益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非强制性的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最后行政法学在行政救济方面缺少相关的审查,尤其是社会行政以及私人行政,由于行政法学对公民的公共利益行为缺少一定的规范,因此在司法审查上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审查的对象和主体不明确,有关国家和社会行政等有关的诉讼解决方法与职责权限不清楚。

  二、公共服务理论下的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

  (一)从控权论向管理和服务过渡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下思考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那么我国的行政法学就必须走公共服务道路。公共服务理论下的公共利益是其发展的目标,也是公共服务理论的重要特征。公共服务理论下的行政法学要建立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不能通过委托行政主体来完成,在这里必须要解决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利益和服务之间矛盾,既能保障公众的权利,又能发挥政府行政主体的重要作用。公共服务视角下的行政法学是实现了行政权利与公民服务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运用公共服务理论的模型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框架。

  (二)从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型

  行政法学以公共服务理论作为支撑点,为自身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前景。在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下提出了公共行政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将公共行政当做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相关结果和影响,将行政职权的应用以及行政权的相对人作为公正性的判定标准,这些标准和概念等方面的界定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方向,并在公共行政的范围中排除部分的私人行政行为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务关系。

  (三)从行政行为模式上向公私合作转变

  从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出发,行政法学的行政过程体现在行为模式上,因此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变革,利用政府的行政行为弱化公民权利于行政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倡导政府的行政行为遵守一定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从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出发,在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从事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过程中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安排,创新一种全面的行政模式,创新出的行政模式要能够有效地反映出政府的作用,能够确定政府相关的法律权限和职责,防止政府权力过大。其次要营造不同领域的竞争关系,更好的为公共服务。充分的协调公共与私人才选择机制之间的关系的,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防止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失去作用,实现公私之间合作。

  (四)促进行政救济的多元化

  公共服务理论下强调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强调公共事务在各种民间组织中的作用,但仍旧以政府为中心。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起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能够有效的促进政府救济建设。当前政府的救济方式过于单一,而行政法学的转型也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方式,根据行政专业的不同应当体现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三、总结

  通过对公共服务理论角度下传统行政法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助公共服务理论的模式和框架对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正确科学的发展方向,促进行政法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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