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研

时间:2023-03-01 20:53:53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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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研

  摘要: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承载着传授法学基础概念、理论知识、法律方法,培养法律思维,为部门法学习构建知识体系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等重任。然而,当前学生对法理学习兴趣不高,教师授课压力大等因素导致法理学教学效果不佳.
  
  关键词:法理学 法学专业 法理学教学
  
  法理学集理论性、抽象性于一体,举凡讲授法理学的教师都尝试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将其变得深入浅出。然而,当前法理学教学效果仍不尽人意,许多学生没有系统掌握法理知识谱系,毋宁是领略法理真谛了。法理学是学习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其在传授法学基本概念、理论、体系的同时,还承担着传授法学方法、培养法律思维、培养法律素养的重任。实践表明具备较高法理素养的学生,在学习部门法时能得心应手,善于从法律现象、法条中发现法律背后的价值博弈,折服于法律对公平正义不懈追求的求真路径。本文通过分析法理学教学现状,提出应从教学目标、教师、学生和教学方法四个方向对法理学教学进行改革,以期提高教学效率,皈依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应有的基础性地位。
  
  一、教学现状
  法理博大精深,涵盖法学基本概念、理论、运行、方法、体系等诸多研究领域,系“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举凡具有高深法理功底的学者往往能敏锐洞察社会百态,学术建树颇丰。在国外,许多著名法学家都得益于其对法理的独到见解,通常一个法学流派的产生也依仗于其对法学基本概念、范式、理论的重新解读。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其在传授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尤其注重培养法律思维和综合素养。实践中,法科学生在步入法律职业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不断推陈出新的法律规范,能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持续指引作用的往往是其对法律内在精神的推崇,即对法律价值的内在信仰。然而,法理学教学效果不佳,学生缺乏学习兴趣,课堂枯燥乏味等现象仍十分突出。
  
  法理学教学内容繁重,涉及法的本体、价值、运行、方法和法治理论。事实上,任何试图在一学期内将上述内容讲解透彻,使学生深刻领会法律内在逻辑的设想都是一种严峻的挑战。因此“各法学院系一度以注重知识体系传授的讲授课模式为主。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质疑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以至于有的学生将这种学习方式归纳为 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忘笔记’的四部曲。”本应是最为引人入胜的课堂却经常演变成教师的独白。这种现象在一些后办院校,特别是教师素质较低的学校尤为突出。教学结果往往是学生囫囵吞枣、走马观花,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许多学生不知所云,甚至可能丧失学习信心。目前,各法学院使用的法理学教材不统一。虽然有部分学校已将法理学分割成《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两个部分,但大部分学校仍然将法理学作为一门课程,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诚然,这种课程设计为部门法学习铺平了道路,但我们不得不进一步追问,法理学作为本科法学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其教学实效离预期目标还有多远。
  
  与此同时,法理学教育背景正悄然发生变化:
  首先,法学教育生源正经受冲击,许多优秀高中毕业生纷纷选择其他就业前景乐观的专业,尤其是层次较低的法学院,其学生质量更是令人堪忧。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层次完整,从研究生、本科、大专到中专法学教育一应俱全。但是,近年来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 高端法律服务行业人才稀缺,边远基层乏人问津,中层法律岗位供过于求。在部分城市,法科毕业生成为就业市场中的“敬陪末席”。于此,许多优秀高中毕业生基于对就业前景的考量而流入其他专业。生源质量下降是法学教育质量的瓶颈,这点在法理学教学中尤为突出。
  
  其次,法学就业市场由传统公检法衍生为多元并存的局面。“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公检法是传统法科毕业生首选的就业领域,但经历过去几年的大量招录,其需求量已趋于饱和,特别是在大中城市。这就意味着将来更多法学毕业生将流向其他法律服务行业,诸如事业单位、企业、基层部门等。这些多元化的行业往往不仅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也看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诸如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奉献精神等。由此,法理学教育应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积极调整教育目标,以期与市场接轨。
  
  最后,法科学生学习精力分散,专业学习时间不断压缩,对法理学习兴趣不高。在日益紧缺的社会资源中,法科学生为赢得一席之地,往往游走于英语培训、计算机培训、司法考试培训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培训的大军之列。伴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部分学生从入学伊始就进入司考备考状态,而大部分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备考是从大学三年级开始的。这样,四年大学本科留给专业学习的有效时间可能只有一半,甚至更少。而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法学教育的周期都需要六年或以上时间完成。更糟糕的是,在司法考试指挥棒下,许多部门法教师倾向于法条梳理的教学方式日益明朗化,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兴趣呈下降趋势。
  
  然而,近来司法实务界对法理学课程的重视较过去有较大提高,其认为法理学课程在培养法科学生法律素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究其原因,乃是“没有扎实、足够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学生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职业,不可能适应社会需要的。而且,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以掌握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先决条件。”
  
  二、改革方向
  法理学教学之使命,在引导法科学子孜孜追求、探询法意真谛:在训练法科学子逻辑缜密、养成法律思维:在塑造法科学子法律人格、务实基础理论。然而,基于上述法学教育生源、职业多元化和学习环境的考验,法理学应积极探索适合学科特征的改革策略,为法学教育整体质量提升和培养真才实干法律人的目标而不懈努力。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效果不佳、教学目标混乱、教学方法单一等弊病,法理学教学改革应致力于调整教学目标,主动转变教师、学生在教学中的角色,调整教学方法。
  
  第一,法理学教学应遵循职业教育、素质教育的教学目标— — 法学教育既是职业教育,也是素质教育。近来,关于法学教育性质的争论此起彼伏。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毫无疑问是一种职业教育,但它并不排斥素质教育。特别是面对就业形式转变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工作者能独当一面、实际运作法律,还需要一些辅助能力。如:法律工作者必须善于和人打交道,这就要求学生具备与人打交道的一些起码的心理素质、必须的社会知识和社交能力,做到善于与人沟通,与人合作。”。法理学教学不仅要注意构建系统知识结构,也应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尽量为学生了解社会法治现状和司法实践创造机会,在锤炼专业素养的同时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法理学教师应积极转变教学角色——变知识灌输者为教学组织者。不论是学年制还是学分制教学,本科法学教学班级都较大,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比例失调。“随着大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大学本科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教育,随着学生人数的迅速膨胀,教师人数却捉襟见肘而不合比例。” 、因此,法理学教师应超越传统知识布道者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优势,通过课堂讨论、课堂辩论、社会实践等方式了解学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部分教师基于教学任务重的考量,认为法理学教学应以教师讲授为主。其实不然,教学质量任何时候都不能让位于教育数量的追求。法理学教学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于部分教学内容教师应放手让学生自学。法理学教师应统筹课堂内外,结合书本知识讲解和社会见习等方式,组织学生走出课堂,到生活中去汲取学习的源泉。
  
  第三,法理教学应重视学生的主导作用——学生是教学的重要资源。大学生来自不同地区,学生原由知识结构自身具有互补性。“由于经验背景的差异,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常常各异,在学生共同体之中,这些差异本身便构成一种宝贵的学习资源。教学就是要增进学生之间的合作,使他们看到那些与他们不同的观点,从而促进学习的进行。” ’由于法治建设的推进,大部分学生已经通过电视、报纸、个人经验、家庭经历或其他渠道对法律有自己的解读,这些宝贵的经验将构成专业学习的起点。建构主义者强调,“学生并不是空着脑袋走进教室的。……教学不能无视学生能够的这些经验……要把学生现有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生从原有知识经验中‘生长’出新的知识经验。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大学生拥有巨大的学习热情和对新知识的渴望,但这些都需要教师的引导,方能转变为积极的教学元素。对于法理学中的部分章节,教师可组织学生自主学习,通过课前任务分配,给予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一言以蔽之,法理学教育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思考,变被教者为教者,彰显学生的主导地位。
  
  第四,法理教学应积极倡导多元化教学方法——灵活运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课外调查、专著阅读等教学方法。教学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一定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手段。基于法理学理论性强的特征,许多教师认为法理学教学过程枯燥,不愿承担教学任务。其实不然,虽说法理学大多在大学一年级开设,采用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不切实际的,但法理学也可有效采用讲授、课堂讨论、课外调查、专著阅读等方式提升教学质量。事实上,生活申蕴涵着丰富的法理教学素材。特别是一些富有争议的案件、立法提案往往不是对法条有争议,而是对法律条文背后公平正义价值的衡量备受争论。法理知识的习得应走出课堂,到广阔的社会生活中去汲取营养。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生活其实就是一种法律生活方式。书本知识和法律规范都是一种静态的,惟有社会生活本身才是丰富多彩的。
  
  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而,教师应当鼓励学生走出课堂,到生活中去寻求学习的源泉。法理学教师要积极整合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灵活运用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价值考量,培养学生的认识、分析和评价能力。“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而这种‘人为理性’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法律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仅仅是现实的多种可能结构之一, 要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本来面目,我们不能过于迷信书本地图,而需要用自己的双脚来亲身丈量。

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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