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研我国“道德立法”的可能性及其实践意义

时间:2023-03-03 18:35:48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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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研我国“道德立法”的可能性及其实践意义

  摘 要: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动的重要手段。两者各有特点又相互补充、相互融合,而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立法”就是两者融合的具体表现之一。从“道德立法”的含义出发,分析了“道德立法”的可能性以及对当前中国社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律;立法;可能性;意义

  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由同一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都是同一国家意志的表现,两者以不同的作用方式、在不同的作用领域维护着社会秩序并调整着社会关系。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道德状况不容乐观。道德对人们规范调节的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对利益的追逐;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的个人道德观,致使他们在处理涉及私利的事时,不能正确地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判断,经常出现“合法不合德”的矛盾现象。为了更好的消除这一现象,使“法”和“德”能有效的融合,从而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完善,实行“道德立法”也就成了关键。

  一、“道德立法”的含义  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一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包容的。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两者又相互区别。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表现为“他律”,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恪守,表现为“自律”;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而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正因为这些区别的存在,法律和和道德各自所具有的功能优势虽不能被对方所替代,但双方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对方所补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倡在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作用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道德法律化主要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简单说,道德法律化就是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将道德中的基本原则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从实质上讲,是道德的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转化与整合,是要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道德理念中,将社会道德内化为人们的观念和规律,从而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它是一种刚性的约束机制,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推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来提高社会机构和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

  二、道德立法的可能性

  在一定条件下,道德可以法律化。

  1.法律和道德的共通性。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们的共同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一方面,法律不是抽象的规范,它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反映了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因而不可能脱离开道德;反之,道德也不是抽象的善恶观念,道德规范的目的就是减少对他人的恶意行为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势力,从而增加社会的和谐。

  “法中有德,德中有法”的思想正体现了两者的共通性。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就贯彻了平等的道德观;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公平交易法则贯彻了公平的道德观;《婚姻法》、《继承法》把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这一系列的实际情况都表明道德与法律有共通性,道德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2.道德自身的缺陷需要道德法律化来克服。首先,道德是人类社会日积月累、约定俗成的,因而必然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具有模糊性、任意性,再加上不同人之间认识差异较大,难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道德的奉行,靠的是劝导、舆论等软性措施,本身没有强制力量,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接受与恪守的过程,如果没有外在强制力量的干预,人民对于一项道德的接受,可能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和经历,因此,当人们拒不遵守时,其约束力就形同虚设。其次,由于道德主体的差异性,在操作时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得道德规范落实起来比较困难,缺乏可操作性。而法律由于其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则天然具有克服这些缺陷的能力。因此,通过道德立法,既能使法律获得道德的内在支持,又能使道德获得法律的外在优势,从而有效弥补道德调控力量的不足。

  3.追求道德的一元价值标准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可能性。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道德标准。主体的道德标准是根据自身利益来确定,并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因此当不同的利益主体发生冲突时,他们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加以道德的论证,造成社会的冲突。事实表明,这种道德价值标准只存在于个人的内心,且主要依赖于个人的功利心,虽不同,但没有实在的善恶、美丑,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公共的道德标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一种基本的道德共识才能维系,而且趋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则更迫切地需要凝聚其某种道德共识。这一道德共识就是一种共同的道德标准,也是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依据。作为个人而言,或许更乐于享受多元给他们带来的“自由”,但是社会却需要进行多元的统一,因此,在社会道德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主张一元的为大众所认同的价值标准,这就为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提供了可能性。

  三、道德立法的实践意义

  1.有助于强化道德风气、增强道德的教化作用和保障道德的约束作用。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是一种“软”约束,必须通过人们的道德修养和自觉意愿发挥作用。它对道德主体应该做什么作出了规定,但对主体事实上做什么却没有进一步约束,因此社会上常出现那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道德正渐渐失去它的威严,无论是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还是人的自律精神,都未能在促进道德进步上充分展示它们的力量。但是,道德法律化后,它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而具有了法律效力,不仅对道德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主体事实上做什么也有了明确制约,一旦主体违反了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比如,在现行法律中,已经把遗弃和虐待老人、儿童,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等严重违反道德文明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这样一来就将道德的“软”约束转化为“硬”约束,把“自律”转化为“他律”,不仅能克服道德自身的不足,而且借助法律的力量有助于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

  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既能扬善,又能惩恶,即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惩罚不文明道德行为。首先,法律能以国家的名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为人们提供了是非、好坏的判断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律激励人们履行法律义务、担负社会责任,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进行斗争。其次,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思想改造,使其重新做人;使道德不稳定分子在法律强制力面前受到教育和震慑,悬崖勒马,弃旧图新。这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道德环境无疑是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实行市场经济需要道德立法。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为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事交换的市场便应是无限制的。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极大地超出以往基本固定的小团体,如家庭、单位等,而趋向一种普遍的交往,甚至是世界范围的交往。在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交往普遍化的条件下,一个人同与他打交道的人之间便很难维持像在传统的家庭社会或单位中那种密切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既非敌也非友的诸多“他人”之间的非密切关系。如果说非市场经济下的家族社会和单位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社会则造成了一个“陌生的社会”。

  显然,市场经济所导致传统关系亲密的交往小团体的不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道德生活的外部条件,使以往的道德运作方式不再可能。在此条件下,社会若要维持一定的道德水平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便不能不适应新的社会条件而建立起一种新的道德运作方式来。这种新的运作方式应当能补偿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传统道德生活方式的社会条件的破坏,使得道德生活能够有效地进行,而道德法律化就恰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问题研究

  3.有利于社会转型期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规范是以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形式,向人们指明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调节社会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传统道德面临挑战,而新型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些消极影响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中来,对利益的追求抑制了人们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的生长,其直接后果就是社会舆论力量与道德自律的减弱。单纯的道德评价缺乏权威性和有效的外部强制,已不能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操作性较小,难以适应转型期的社会调整要求,这时需要社会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协助和强化个体的道德实践。而道德立法正是通过明确的、法律化的道德规范,指引和促使个体内在德性的形成和自觉道德意识的发育,从而进一步完善社 釜转型期新型道德规范体系。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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