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调研
摘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其对于社会群众利益的维护有着积极作用,在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针对这一点,我们应该积极创建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促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提高,本文重点分析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调研
当前,我国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社会群体开始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积极研究分析了诸多处理方案,以进一步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而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以案件质量评估为代表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都在得到完善调整,质量管理工作效率在不断提升,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更加明显。随着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关部门的办案质量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一、我国实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现实状况
截止2008年,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开始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建立起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评估方案,且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了正确分配。很多地区在列举监督检查方案时都采取了”评估”,其多数是对案件质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创建一套符合标准的评估机构,对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规划调整,实施查案卷、旁听庭审、听取公检法意见,收集办案资料等多个方式展开监督工作,从而综合评价案件质量等级,对检查结果仔细分析,该种方式得到了很多地区的认可。而从本质上看,这类”评估”形式属于一种行政检查措施,并没有对专业技术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在2008年底司法部在落实国务院”三定”方案中,重点强调了把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当成司法部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的重点任务,各地的司法行政、立法机关需要互相配合工作,针对案件质量做出合理有效的评估,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
二、当前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一)专业水平不足,评估程序混乱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者是评估的主体,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措施较为单一,重点还是依赖于固定指标参数的考核,这种传统的评估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在评估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参与,使得评估的专业技术不足。加上评估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实践经验缺乏,使得整个评估程序混乱不清。其次,在评估标准的制定上未能结合实际情况,尤其是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未经过优化处理调整,使得评估机构的工作难以按照预期模式运行,又因缺少严格规范的评估程序,导致评估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意识强大,这就很难保证评估效果的客观性。最后,评估程序结果不合理,尚未构建”异议审查制度”,大部分区域”一锤定音”,在案件承办人员对于评估结果产生异议或者要求重新核查时,很多地区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处理。即便有的地区对异议程序进行二次审核,但由于操作程序不规范,最终的评审结果同样没有科学性可言。
二)评估工作没有足够依据受到我国制度政策的营销,国内还没有真正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案件质量评估规范,很多案件质量在评估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标准,尤其是案件评估手段、质量、目标等都没有得到完善,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评估工作尚未正确实施。而有的地方虽然进行了试点探索,但对于案件的质量标准却没有正确制定。此外,在相关资料的收集上,特别是案件质量标准的内容、评估指标、评估对象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估体系,试点评估指标不具备可行性、操作性、规划性,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效率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措施
一)认准评估主体评估主体是案件治疗评估过程中的重要对象,评估主体的确定能够引导机构人员制定针对性的评估计划。而案件质量评估与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方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理论知识、实际经验,以保证在认准评估主体的基础上提高案件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论的权威、客观、公正。另外,在机构设置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创建成本的大小,因经费、编制、人力等资源有限,在设置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委员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避免重复编制机构。
二)制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衡量评估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制定一个科学的质量标准能够引导机关人员实施正确的评估计划。这也成为了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评估机构应该参照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标准,要及时对工作效率做出评估。在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这项标准的科学性,要包含基本要求、最低要求等多个方面。在分析确定满足受援人的意愿时,还应该保证受援人要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律法的允许范围内。
三)要明确评估方法由于影响和决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直接因素主要是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因此,案件质量评估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并利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部分信息资料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或直接利用该系统中的有关指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计出若干能直接反映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的评估指标,合理确定各项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指标体系,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对案件质量作出综合评估,得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评估结果。
四)规划评估范围在规定评估对象或范围时,需要根据评估的性质、目的.、功能,参照法律援助的具体现状多方面考虑。考虑到我国实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在理论知识运用以及实践经 验上没有足够的经验。很多时候评估法律援助案件质时出现了超出范围的问题,不该评估的评估了,该评估的却没有评估到。我们应该积极调整优化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当理论、技术等条件符合实际需要时,再不断扩大评估范围。针对受理、审查、决定、指派等不同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其应该把握好评估对象与工作范围,这与案件办理环节的质量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早期服务质量监督评估措施对当前的工作进行改进。
五)注重评估效果在援助案件评估过程中,为了积累到丰富的评估经验,不断优化改善自己的评估方案,评估机构应该对案件的评估结果高度重视。把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与绩效审核、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综合练习,以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责任心,提高他们参与办案的责任心。因案件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其评估过程更应该不断细化,以保证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能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对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相关制度优化调整,促进评估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评估结果在案件审核中的权威性。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召开季度、半年度、年度案件质量通报会、培训班、总结通报等形式,把最终的评估信息反馈出来,不断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从多个方面保证办案质量。
四、结语
综上所言,要想确保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则必须要按照评估适度的原则,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完善当前的评估体系,降低评估成本,改善工作效率。防止评估过程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办案数量、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让整个评估过程更加客观实际,维护社会群体的自身利益。
【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调研】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