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度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变革及启示
摘要:基于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现状,印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有其独有特点。比较而言,我国和印度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都缺乏适当的法律框架。对此,印度已经开始了统一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尝试。我国应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统一保护标准、保护内容、保护手段,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增强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地位提供“燃料”。
关键词:印度;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启示
在印度,商业秘密尚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新成员,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印度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商业秘密不仅可以保护发明或各类信息,还可能用来保护各种各样的公司知识和专有技术。对印度传统的医学从业者、艺术家和工匠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大量知识体系和习惯做法均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和知识财产的信息,商业秘密保护对于这些知识体系和习惯做法的生存至关重要。而且, 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有助于增强外国投资,促进经济繁荣。
近年以来,商业秘密在印度经济中的重要性大大增加。一是相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专利、商标和版权具有不确定的因素。二是技术发展非常迅速, 以致于现行法律难以有效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发明。因而,这需要制定出一个适当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框架来准确地界定其定义及其救济措施。然而,商业秘密保护在印度似乎是个被忽视的领域,至今尚缺乏适当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或政策框架。印度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本文通过介绍印度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分析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根源, 以及评析印度商业秘密保护的变革措施,旨在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供可供参考的反思。
一、印度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印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在印度,确定商业秘密的性质或范围时尚无实质性的权威法律文本或判例法可适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均未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而是尝试着在各种判例中来界定商业秘密,较典型的是American Express案。该案中,德里高级法院定义商业秘密为公式,专有技术,或特殊样式,或雇主采用的他人所不知晓的商业方法。” 而案和John Richard Bradyp 案中,法院却参考英国判例来界定商业秘密。
综合印度的有关判例,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指在主观上一直有意地视为秘密的,并且能在商业上应用带来经济效益的的未披露信息。此外,它可能还包括技术数据库、内部流程、方法、专业人员使用的调查方法、食谱、尚未提出申请登记的新发明、客户名单、制造工艺、技术、公式、配方、培训资料、源代码等等。该定义对商业秘密界定非常宽泛,显示出印度法院对商业秘密保护 的重视。
此外,印度已经加入((巴黎公约 和TRIPs协议,共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也可在印度得到适用。
二)印度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印度缺乏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但在印度仍有一些法律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最主要的有合同法、版权法等,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院判例。
印度合同法》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是第条,该条规定: “对交易进行限制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这一规定是印度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依据之一。据此规定,从事商业运作的公司可以通过明示的合同条款保护它们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但这一条规定非常抽象,其具体适用还有赖于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来做出裁量。而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使得难以针对第三方来主张盗用商业秘密的权利要求。
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法适用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对是否通过合同获取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该合同是否属于 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以及被告是否通过合同获取了信息。在Niranjan 案中,法院拒绝授予临时禁止令,因为所执行的不作为的契约不属于 合同法第27条的范围。而在Control Print 案中,法庭认为,为了证明前雇员将使用或已使用秘密信息,原告必须证明前雇员或被告利用了其工作获得了不可以对外披露的秘密信息。
二是对合同上是否存在默示的保密义务进行审查。在各种相关协议中,包含明示的保密义务的合同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毫无疑义。但对于合同终止后合同中是否存在默示的默示保密,尚有争议。
在V_V.Sivaram 案中,上诉法院认定,该前雇员受包含有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雇佣合同的约束,即使雇佣合同已经终止但仍将持续。法院明确了在判定是否存在一个默示的保密义务应考虑职业性质、信息性质、信息机密性、相关信息与其他信息的.可分离性等四个要素。在案中,法院也认为在雇佣合同中存有默示的保密义务。
三是对合同是否限制了交易进行审查。这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和关键。在Pepsi 案中,法院认为, 由于从业自由不能被剥夺,凡影响该自由的禁止令不可能被授予。而在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永久禁止令的请求,因为原告不能限制被告利用其在与原告有雇佣关系时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这限制了被告可能进行的交易。在案和Sociadade” 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止令请求,因为不能仅仅因为被告已经开始进行同样的商业活动,就认为其与原告告公司的商业存有实际竞争,这实质上限制了交易。 、当然,通过雇员约束自己在协议期间不服务于其他雇主或第三方的限制,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并非与合同法))第27条相矛盾。Brahmaputra? 案中,订约人在其与雇主工作期限结束后不公正地仍被限制从事竞争业务的条件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但订约人约束自己在协议期间不从事与雇主相竞争业务的条件,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则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法院指出, “在一定期限内专门服务于一人的协议是一个合法的协议” 。
四是对原告申请救济措施是否违反了公共政策进行审查。公共政策抗辩也是法院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案中,原告寻求在雇佣协议的继续期间限制被告的行为,法院对此并没有准予禁止令,因为该限制违反了公共政策。在Ambiance” 案中,法院同样否决了临时救济命令,认为当事人之问禁止被告在两年时间内为原告的任何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客户服务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不符合印度的公共政策,是雇主所采用的一种施压策略。
上述判例表明, 合同法 第27条在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实践中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法院已经尝试更多地保护雇员的利益而不是雇主的利益。显然,依据合同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在印度依然有很高的门槛。鉴此,许多印度公司都试图通过要求雇员执行下述协议来保护他们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非公开协议;适当保密的雇佣合同/非公开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在就业法限制内的单独的非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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