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

时间:2020-09-08 15:44:35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

  摘要:隐性采访是当前新闻媒体,尤其是广播电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采访方式。但其合法性一直广受质疑。

有关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

  在中国现有法制环境下,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规范问题值得探讨。

  关键词:隐性采访;现实需要;法律底线;规范

  当前,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尤其是广播电视媒体舆论监督类题材的一种重要采访方式。笔者以为:隐性采访是现阶段中国法制环境下新闻媒体的现实选择,也是一种无奈之举;隐性采访不是应该不应该或是提倡不提倡的问题,而是应在现有法律环境中寻求一种法律底线来加以规范。

  一、隐性采访是新闻传媒适应现实需要的选择根据《新闻大词典》,隐性采访的定义是指记者隐瞒自己的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是新闻界的行话,老百姓习惯地把它叫作“偷拍”、“秘拍”或者叫“暗访”。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具有较强的传播优势,提升了节目和新闻媒体竞争力。隐性采访的节目现场感较强、鲜活生动,它能够较为完整地记录事情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使观众产生直接的参与感,同记者一道了解、探究事件的方方面面,并随着节目的深化经历了一次思想和感情的震荡。同时,隐性采访是在被采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扮演着自己的社会角色,不仅本色、真实,更让观众看到生活背后的各种隐秘,满足了正常的窥秘心理。

  隐性采访使舆论监督作用得以实现,增强了节目和新闻媒体战斗力。隐性采访的节目大都是批评性报道,如果是明访,记者常常遇到各种拦截围堵。隐性采访既保证了记者的安全,又减少了节目被毙的概率,保证了节目的播出。

  在央视名牌栏目《焦点访谈》的早期作品中《“罚”要以法》、《算命竟然有公司》、《咸宁工商生财有道》就是采用隐性采访并获得极大反响,其报道的内容上至中央领导,下至平民百姓,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时间,各类“焦点”栏目蜂拥而上,隐性采访也成为各级电视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扩大节目知名度、提高战斗力和竞争力的现实选择。

  二、隐性采访是现有法律环境中的一种无奈之举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中,隐性采访存在乃至盛行主要依赖于行政和道德上的支持,现有法律没有对其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是否可以采纳为证据作出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这一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准确严密的法律语言,如果将其分解开来,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被法庭采纳为证据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合法手段取得。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包括新闻媒体)可以偷拍偷录。2、有其他证据佐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动作有七种证据形式。“书证”列第一种,它的证明力最强。视听资料证明力较低,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3、无疑点。也说是穷尽其他可能性。4、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这一点给对方当事人留下了余地—— 可以提出异议同时举证并足以推翻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反映出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证明力的保留度,对新闻媒体进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只具有间接规范作用。

  三、隐性采访应寻求一种法律底线加以规范隐性采访法律底线有那些呢?这一问题应从隐性采访的.内容及方式两个方面来探讨。

  在隐性采访的内容上要依据法律对隐性采访的题材做出明确界定。根据现行法律,隐性采访有四大禁区:1、涉及国家机密。我国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书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2、涉及商业机密。对于产品的设计方案、制作方法、顾客名单、货物价格等商业机密新闻工作者有严格的保密责任。3、涉及个人隐私。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它包含两项要件:“一是须是个人生活中的事实;二是该事实不欲外人知悉??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是公民的独立人格权,其真谛是确保私人生活的自由与安宁。”

  从法理上讲,在公共场合对公众人物(国家公务人员、文体明星、社会知会人士等)偷拍偷录可以不受限制,也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如果被拍被录者明确表示拒绝摄像、录音,记者应尊重其正当声明,否则有侵害公民肖像权或隐私权之嫌。4、涉及未成年人犯罪。1992年1月1 13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未满岁的公民)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有相关规定。

  在隐性采访方式上要注重合法性。时下,隐性采访经常使用侦探、体验、旁观等几种方式,“侦探”即指根据新闻线索顺藤摸瓜,揭露事实真相;“体验”即记者参与到报道的事件中,通过亲身体会,捕捉和发现新闻真相。“旁观”即记者不用提问,只是一个旁观者和见证者。不论何种方式,隐性采访都隐藏了记者的本来身份,乔装打扮成其他身份进行的。在实际操作中,应对记者扮演的角色进行严格要求,以免隐性采访走人误区。对此,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以不公开身份为主,尽量不伪造身份,特别记者无权伪装成具有公职权力身份的人物。非如此不可,最好是跟随当事人或公安部门一起去采访;其次,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记者不是公安人员,不具有取证、刑事侦破等职能,也没有参与不法事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特许权,因此,记者不得设置圈套、引诱犯罪;再次,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应以观察者或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隐性采访是把双刃剑,它极大地开拓了电视新闻的报道的感染力,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同时它的剑峰也在所向披靡的时候对准了舞剑者,如若超越了法律底线,必将伤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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