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

时间:2020-09-08 10:57:34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

  摘要:2015年,国内综艺节目成井喷之势。伴随着日益旺盛的节目模式交易,节目版权纠纷也日益突出。“一女二嫁”、“一女多嫁”屡见不鲜。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成为关键。本文认为,综艺节目模式的核心价值是创意。可以运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节目模式的创意。此外,中国特色的行政调控客观上有助于减少综艺节目的同质化竞争,优化市场。

  关键词:节目模式;创意;保护途径

  4月17日,北京高院正式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简言之,“综艺节目模式”整体不受著作权保护,仅对其中部分属于符合作品要件的元素进行保护。此举一出,引发热议。笔者认同这种“部分保护”的原则。但是对于其中的具体区分有自己的看法,将在下面具体论述。

  一、“部分保护”的原因

  (一)节目模式非核心价值

  节目模式(Program Format),也有译成模版、形式、版式的。目前学界、业界对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这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节目模式,实质上是起源于一个创意,但高出创意本身。它是一个系列节目的常量,而每一期节目的参加者则是该节目的变量。这一系列的`变量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节目框架,各期节目间由此形成内在和外在的联系。

  有人认为,节目模式作为一个可识别因素,使得普通观众也能从中看出两档电视节目之间的区别,不会引起混淆。笔者并不赞同。真正区分节目的不是节目模式,而是节目的创意。综艺节目模式中,有很多东西是共通的,属于共同领域,可以相互借鉴;真正有交易价值的是创意以及这种核心创意的衍生品。节目模式并不是节目的核心价值所在,法律上自然也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

  (二)节目模式仅是母版

  节目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保护的另一原因在于: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常常会成为其他节目的创意源头。如果对模板整体加以保护,会限制编剧和制片人的创意,从而限制综艺节目市场的自由发展。以韩国MBC电视台的《无限挑战》为例,该节目已经火了10年,目前收视率仍位于综艺节目前列。更神奇的是,从《无限挑战》衍生出的节目都火了。把其中野营的部分独立出来,就成了《两天一夜》;加入亲子关系,就有了《爸爸,我们去哪儿》;爸爸不出门了,就是《超人回来了》。如果对《无限挑战》的模式加以整体保护,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节目,更不可能引进中国,再次引发收视狂潮。

  此外,判断一个节目的价值,还可以根据版权方的输出方式。欧美模式倾向于输出“红宝书”(Bible),里面详细记载了节目的具体流程、场景设置、人物关系、采访提纲甚至小到舞台上的一个螺丝型号。而韩国综艺节目普遍没有“红宝书”,他们输出的是摄像师、编剧、剪辑,全程跟随指导,言传身教,看似买的是版权,实则是资源。而且韩方也不承认卖的是版权,他们更倾向于是联合制作。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具体保护途径

  节目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创意,如何去保护创意呢?目前有法律和行政两种途径。国内法律对于综艺节目版权的保护很无力,而行政调控效率更高。

  对于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有多个原因。一方面,无论在哪个领域,立法自有一定的滞后性。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条文法。由于条文法的通过有一定的程序,法院在受理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常因为无法可依或者其他原因驳回,或者原告主动撤诉。目前国内还没有出现判定综艺节目版权抄袭或者不抄袭的判例。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无法可依所以法院不会轻易批准诉讼,因而也没有判例。

  另一方面,对观众而言,他们并不关心节目从哪里来,哪家是正版,因为节目质量才是关键。进一步,能否抓住观众的心、抓住广告商的腰包是制片人最为关心的。在国人版权意识普遍淡薄的时代里,这个状态或许还要持续很久。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途径

  任自力曾在文章中提到,建议将创意作为一项独特的知识财产。笔者表示认同。为什么列入知识财产?因为创意和作品、商标、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着密切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但是创意又很难被归入传统知识产品的范畴。这就是为什么是一项特殊的知识财产。

  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认可创意,就是担心过度的保护会损害创意的产生,从而形成垄断。因而要判定创意是否构成独立的知识产权,需要遵循严格的标准,具体说来包括具体性和新颖性,这两点比作品的“独创性”要严格很多。“具体性”要求创意不是一个简单模糊的想法、概念,而是可操作的,不需要经过多少修改就可以实施的;“新颖性”要求创意一定要有与众不同的地方,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有新颖性的作品通常都具有独创性,反之却不一定。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与节目模式创意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著作权法了。但还有一大难关,即对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的挑战。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法院常常认为创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上,创意的价值正是在于思想本身。一个创意作品一旦被公开或实施,其新颖性、实用性及其核心价值就会很快丧失殆尽。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创意的表达已不是其价值所在,对人们生活真正有意义的是创意的实施和运用,真正值得保护的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而不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途径

  节目模式的创意保护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有法律纠纷的双方通常是竞争关系,同时创意和商业秘密有很多类似之处。二者均处于秘密状态、未公开,均能给创意人带来收益。基于此,节目模式创意的所有人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经常会遇到该创意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原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举证问题,也加大了败诉的风险。

  (三)中国特色的广电总局禁令、限令

  任何一个产业,在发展之初都是粗放型的,然后才会制定各种法规法律去限制,去追求可持续发展。从电视剧到电视广告到电视节目,莫不如此。近两年,广电总局频频出台禁令。据不完全统计,广电总局近5年来下达的限令及禁令共32则。其中,针对电视节目的占22%。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国内综艺市场正在趋向饱和,节目同质化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随着而来的是节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下降。为了博取眼球,综艺节目也出现了一点“变形”:《花儿与少年》第二季被指故意制造矛盾;《我们相爱吧》被指造假,不得不中途停播整改。频频出现的“限真令”尽管没有被证实,但表明真人秀节目的发展正受到社会尤其是广电总局的密切关注。

  三、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创意产业,综艺节目方兴未艾,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当前节目市场上,模仿抄袭成风,同质化现象严重。长此以往,不仅对该行业的创新能力有损害,也会令观众产生审美疲劳。若想充分提高综艺节目编剧和导演的创造积极性,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应加强利用法律的强制力。

  创意是电视节目模式的核心价值。节目模式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但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特征的创意可以。仅从目前来看,广电总局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为竞争激烈的综艺节目市场降了降温,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节目的质量。但如何将这种干预带来的危害降到最小,仍然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1]任自力.创意保护的法律路径[J].法学研究,2009,(4):93-107.

  [2]杨宏.《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法保护路径》[J].《青年记者》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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