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长沙三国吴简”札记

时间:2024-07-08 20:48:20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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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长沙三国吴简”札记

1、 吴简“户人名籍”与“赐民爵”制的消亡
    两汉时期朝廷通过“赐民爵”来建立统治秩序,四百年间先后赐民爵90余次。入三国后一制度逐渐被废弃,至南北朝结束前,赐民爵的事例很少。长沙吴简为认识该制的淡出提供了帮助。
    吴简中有大量的“户人名籍”,即记录了里名、户人、爵位、人名、年龄等内容的简,如1-14 “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六十踵两足”。这类简极多,它们是按家庭编制的名籍中的第一枚简,“户人”即户主。这些户人名籍绝大多数记录了户主的爵位,爵位几无例外为“公乘”。我收集到“宜阳里”的户人名籍47枚,其中46枚的户人为“公乘”,1枚“大女”为户人,无爵位(12-5508)。此外,据其他名籍简,一些家庭成员也有“公乘”的爵位,个别的人年方一岁、五岁、七岁或十岁便为“公乘”(9-3321、9-2937、9-3319、9-2922)。
    据西岛定生的研究,汉代有民爵者因其爵等的高下而享有不等的特权,并形成身份秩序(《二十等爵制》,页250-255)。“公乘”是民爵的最高一级,如果户人皆为“公乘”,爵位相同,身份一致,已达不到形成等级秩序的目的,“赐民爵”所具有的作用与意义也就丧失了,其消亡也就势在必然了。
    吴简中有一些名籍仅注明“民”或“吏”,不再书“爵里”,如13-7633:“民周明年五盲左目”,13-7638“郡吏黄士年十二”等。这类简的具体年代尚不详,但出现这种简化形式,暗示旧形式名籍开始被放弃。长沙发现的吴简为当时的废弃品,其中大量为带爵位的“户人名籍”,后一类名籍简不多,似乎也暗示制度上发生了这种变化。
“赐民爵”走向衰亡是这一制度自身发展的结果。据西岛的研究,民爵不可继承(页187),但级过“公乘”则算做儿子或兄弟的爵级(页154),所以,从东汉明帝中元二年(57)开始,赐爵诏书便有“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规定,后章帝永平十八年(75)、安帝元初元年(114)、顺帝阳嘉元年(132)的赐爵诏书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经过西汉与莽新时的赐爵,已开始出现级过公乘的情况。检居延汉简,多数戍卒的爵位为“上造”、“大夫”,但也有一部分人为“公乘”,这些简为西汉后期到东汉前期的。随着赐爵的不断进行,累积的爵级日多,不断出现“移爵”,使得新立户的户主的起始爵位越来越高,距“公乘”日近,“移爵”子弟的机会也日多,从而越靠后,户主的爵位越高,最终都变为“公乘”这一最高爵位,使“赐爵”变得没有意义,难以为继。
    吴简中有少量“户人名籍”无爵位,如2-769、2-823、2-857、2-913、10-4187、10-4142、10-4137、10-4131等,有的是“新户”,如10-4142,有些可能是“新还民”。新还民因脱籍,丧失原有的爵位,附籍后不赐爵便无爵位。据《三国会要》的,曹魏时曾六次赐爵,吴、蜀则无这方面的记载。

    2、 户赀与调布
    吴简中有不少交纳“调布”的收据(布别,据13-8256),交纳额为一年一匹至六匹不等,其中一匹最多。另有不少为“三丈九尺”(13-7791、13-7789、13-7801、13-7832等)、“一匹三丈九尺”(13-7851、13-7894、13-7949等)、“一匹三丈八尺”(13-7889)、“二匹三丈九尺”(13-7809、13-7861等)、“二匹三丈六尺”(13-7794)、“四匹三丈九尺”(13-7886、13-7887、13-7907等)、“五匹三丈九尺”(13-7901)。据“田家别”5·18、5·20及5·23知当时1匹=4丈=40尺,“三丈九尺”、“二匹三丈六尺”之类是应纳调布额“一匹”“三匹”而略有不足而已。
这六种调布额应与名籍简中所记的“户品”与“赀额”相对应。名籍中的户品目前见到的有“上品”(12-5324)、“中品”(12-5433)、“下品”(12-5677、12-5447、12-5452)、“下品之下”(12-5429、12-5435)四种,赀额有五十(14-8897)、一百(13-8483、14-9055、14-9324)、二百(14-9109、14-9208、14-10044-5)、一千(14-10151-1)、五千(14-10378-127、14-10392-141)五种,其中“赀五十”最多。


    罗新在吴简报告16中举出简10-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证明孙吴户品与户调的关系。“赀五十”应与户品下之下,调布一匹相对应,至于其他等级间的对应关系,尚不清楚。罗新所举简为下品之下而“不任调”应是特殊情况。
    “吏民田家别”记载有“亩收布二尺”的项目,这与调布不同,且多折为米交纳。

    3、 关邸阁的推测
    《三国志·吕蒙传》提到关羽“人马数万,托以粮乏,擅取湘关米”(页1278),《中国地图集》将“湘关”标于湖南零陵,实误。当时零陵尚属刘备,不应称“擅取”,此关肯定在孙权辖区内,也许就在临湘附近。无论如何,当地的“关”贮存了大量的米是事实。“关”贮存粮食的地方或许就是“邸阁”。《水经注》卷5《河水注》“河水又东,迳鄄城县北,……为卢关津(一作‘卢津关’),台东有小城,……台址枕河,俗谓之邸阁城,疑故关津都尉治也,所未详矣”(页461 ,注疏本)证明“关”也附设邸阁,当然这条时代较晚。
    为何吴简中有大量的经“关邸阁”转运的米,一方面因为“关”有邸阁,可存米,另一方面可能与征收“关税”有关。《魏志·文帝纪》注引《魏书》延康元年,魏主下令“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可知汉末有关津税,《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记孙权死后“罢校官,……除关税,事崇恩泽”,说明孙权当政时吴国有关税。吴简所见由“关邸阁”转交的米多为“税米”,原因似在此。

    4、 名籍简中的“事”
    吴简中的名籍简按家庭编排,最后一枚相当于小计,一般做:“凡口四事三 算一事 赀 五 十”(14-10262-18);“凡口十三事十一 算八事七 赀一 百”(14-10272-29)。关于“事”的含义,大家有很多推测。我想后一个“事”或是纳完口算钱的注记,简14-10516:“凡口五事四 算一复 赀 五 十”,其他简做“事”字处这里做“复”。这个“复”应释为“复除”“免除”,简14-10544:“ 子公乘末年廿一算一雀两足复”中的“复”亦是此意。准此,“事”也许可以解释为 “完成”、“交纳”。有时“事”后无数字,这或是因为未完纳口算。至于为何“事”后的数字总少于前面的口数或算数,还需研究。或是一家中总有人年幼不用交“口算钱”。

    5、“吏”与“限米”
    吴简中出现了多种“吏”,如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等,还有不少编民“给州吏”、“给郡吏”。他们的身份是个大问题。我试图从赋税的角度做些讨论。
    据简6-1815与6-2251知“吏”服役时有廪粮,在家则要交租米(9-3213)、税米(1-80、9-3565、9-3567等),个别的还交布(12-6926)。从“田家别”看,交纳的额度与民相同。
简中还有许多“吏××子弟限米”(11-4446、11-4866、9-3585、9-3595等等),以及“帅客限米”(11-4458),“故帅××子弟限米”(11-4859),“故吏××限米”(11-4840)等。这些“限米”绝大多数不是由吏、故帅本人交,而由同姓人 ,如11-4497、11-4866,或异姓,如11-4859、12-6837交,目前所见仅简11-4458“帅客祺生限米五”是由本人交纳。这似乎表明这类“限米”是吏本人不在家时所交,故称“子弟限米”。《三国志·孙休传》“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所指可能就是这种“限米”。
    这些“限米”为何要由异姓交纳,或许与“吏”家的父兄子弟大量叛走有关。简13-7849:“诸乡谨列郡县吏兄弟叛吏人名薄”,简13-7865以下至13-8003近十枚简记录了有关内容,如13-7868:“县吏毛章世父青年四十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据简13-7975,临训兄帛“嘉禾四年四月十五日叛□ □”,简11-4497所记嘉禾二年“郡吏临训子弟限米”是由“浸 丘临□”交的,可证有父兄子弟在家的情况下,“子弟限米”应由家人承担。


    由仓吏的帐目上看,并无“吏限米”或“吏子弟限米”之类的名目,有的是“吏帅客限米”(J22-2499、6-2200等)。“吏××子弟限米”可能是“吏帅客限米”的一类。简12-5267:“右乐乡入民所贷三年吏帅客限米□□”,12-5275:“□贷黄龙三年子弟限禾准米三僦毕 嘉禾二年九月日柚丘男子吴□□”,据9-3830及12-6813,柚丘居民为乐乡交米,故12-5275应为2-5267之细目,则“子弟限禾准米”应为“吏帅客限米”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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